识别企业现金流造假的审计启示
——以欣泰电气为例

2018-11-25 15:29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深圳518034
商业会计 2018年19期
关键词:函证现金流账款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深圳518034)

一、案例背景

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向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传达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依据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半年度报告实现欺诈发行,在2014年发行上市后,欣泰电气继续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造假,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给予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32万元;对其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92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相应处罚。同时,证监会对负责审计欣泰电气IPO财务报表、2013年以及2014年财务报表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

研究欣泰电气进行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的手法,可以发现这是一起企业现金流造假的典型案例。本文对欣泰电气现金流造假的起源、手法进行了分析,得到审计的启示,最后提出了改进审计质量的建议。

二、欣泰电气现金流造假起源

2011年3月,证监会否决了欣泰电气第一次上市申请。原因在于:2010年4月,欣泰电气收购某公司变压器相关业务,但收购后该项业务收入未达预期,从而产生亏损,并降低了欣泰电气的盈利能力。

2011年6月,欣泰电气再次申请上市。为缓解经营压力,提高业绩水平,欣泰电气降低了对客户的审核条件,导致赊销客户增多,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现金回款难度加大,经营现金流甚至一度为负。

2011年底,欣泰电气对财务报表进行了模拟评价,发现公司存在“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财务数据很难符合上市条件。因此,欣泰电气董事长和总会计师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以解决公司财务问题,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

三、欣泰电气现金流造假手法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欣泰电气虚减应收账款10 15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 156万元;2012年,虚减应收账款12 0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3 384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 29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减应收账款15 8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5 324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 232万元。

欣泰电气将包含上述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上市批复,实现了上市目的。上市后,欣泰电气为保持与上市前基本一致的财务指标,避免指标的大幅波动引起监管方的注意,因此继续实施造假。

欣泰电气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实施现金流造假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手法:

(一)通过外部借款,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为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欣泰电气向第三方单位或自然人进行大量借款,并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实现资金回流。例如,在会计期末,欣泰电气向他方借款,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柜台将该笔借款提现后,直接办理现金交款手续。等到报告期过后,财务人员再去银行将该笔款项从公司账户中提取,还给出借人。

(二)借用银行汇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为实现应收账款的收回,欣泰电气还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来虚构现金回款。例如,第三方单位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欣泰电气的客户,再经过该客户背书给欣泰电气,即实现表面上该笔应收账款的回收。等到报告期过后,欣泰电气再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该客户,再经过客户背书给第三方单位,从而实现资金的原路转回。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过程中,欣泰电气伪造了客户的公章和私章,这样即便客户不配合造假,欣泰电气也能做到现金流的回转。

(三)自制银行单据,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除通过外部借款及借用银行汇票的手法外,欣泰电气还通过自制银行进账单造假。具体操作:经办人员先做出银行进账单,再填入赊销客户名称、金额等信息,将其打印好后交给财务人员带至银行补盖章。由于欣泰电气业务性质,银行进账单遗漏盖章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伪造单据比较精心,金额也不固定,造假的单据很容易蒙混过关。

三、识别企业现金流造假的审计启示

在审计过程中,如何识别被审计单位现金流是否虚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收回、财务指标是否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和思考的问题。通过研究欣泰电气处罚案,结合证监会对兴华所的行政处罚公告,对识别企业现金流造假有审计启示。

(一)加大应收账款的核实力度

本案中,兴华所在对欣泰电气半年报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在未收到任何回函的情况下,仅对其中13家客户进行了替代测试,剩余33家客户并未履行审计程序。后来查实,33家客户中竟有19家系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客户。

应收账款函证的目的是证实该科目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证明相关债权的存在,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把函证作为应收账款审计的重要程序,当无法利用函证来证实应收账款的状况时,审计人员应积极实施替代性程序,以获取可以认定相关事实的审计证据。

(二)关注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

本案中,兴华所在对欣泰电气银行账户2013年上半年累计借方发生额为负数的异常情况未给予关注和实施审计程序,因此也就没有发现2013年1月银行存款大量减少的情况。

银行存款函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等其他与银行相关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在银行函证未回函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实施替代性程序,如与银行沟通重新发函、去银行核实资金情况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据等。同时,审计人员应当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在进行核查时,不仅要关注期末数据,而且要关注下期期初的变动情况,并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相关凭证。

(三)加强重点科目的数据分析

本案中,欣泰电气在各个会计期末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以银行存款借方红字冲销和应收账款贷方红字冲销的方式予以冲回。2012年,欣泰电气应收账款红字冲销138笔,发生于1至2月的有41笔;2013年,应收账款红字冲销100笔,发生于1至2月的有74笔;2014年,应收账款红字冲销180笔,发生于1至3月的有70笔。

在识别企业现金流回收真实性的过程中,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的核查不能只看期末数,还要关注下期期初的变动情况。同时,对重点科目的分析不仅要关注各年度期末数,而且要关注每个会计期间数据的变动情况,比如按月份对科目进行分析,通过发现某些月份的异常波动找出问题线索。

(四)重视延伸审计的有效作用

本案中,欣泰电气现金流造假的手法之一是伪造客户印章。通过使用伪造的印章,欣泰电气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完成了资金的回流。审计人员要想查出这一造假手法,到第三方单位进行相关延伸审计就十分必要。

延伸审计是审计机构在工作中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走访调查,深入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并取得相应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式。本案中,欣泰电气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过程中,使用了伪造客户印章的手法。要想识别这一造假手法,审计人员应当到客户公司进行延伸审计,向客户了解现金汇款和汇票背书的真实情况,将客户公司的印章进行比对,并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以核实企业现金流是否真实回收。

四、提高审计人员审计质量的建议

欣泰电气处罚案既是一起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案例,也是一起审计失败的案例。证监会对兴华所的行政处罚,更是对审计人员敲响了警钟,审计质量的提高势在必行。

(一)保持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

审计人员在执行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积极获取审计对象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证据。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是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贯穿审计全过程、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审计计划和执行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怀疑和谨慎,充分考虑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各种可能性。

(二)关注重点科目的错报风险

审计人员要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特别关注重点项目的实质性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原则,避免审计失败。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程序,并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体现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

(三)获取审计证据应充分适当

审计人员对相关事项的认定,要在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审计结论,并作为最后审计报告意见的基础。对于已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要设计更为严格的审计程序,采取包括检查相关记录资料、积极函证、利用外部专家工作、延伸审计、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确保可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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