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结合背景下金融机构股东关联交易限制政策分析

2018-11-24 03:55杨易
消费导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产融结合关联交易金融监管

杨易

摘要:本文写在产融结合背景下,各大企业集团热衷于获取更多的金融牌照,认为这样就可以无止境的获取低廉的资金注入到主业发展中去,但目前金融监管日趋严厉,抢着举牌之后,真的能给实体企业带来多少利益呢?作者拟对涉及各种持牌金融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管理规定、办法等进行汇总整理,试图探究产融互动的边界与红线,希望可以给企业家们涉足金融业带来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产融结合 关联交易 金融监管

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能有效提升和加快集团企业的高效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企业集团一直争相获取金融牌照,不断丰富金融业态。但当前金融监管趋严,为帮助企业集团更好地运用“产融结合”优化资产配置、扩大实体产业优势,现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分析,试图探究产融互动的边界与红线。因水平有限,疏谬在所难免,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结论

1.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限制最为严苛。监管重点是关联方授信,限制某一关联方公司所在集团的全部授信余额,并规定余额不能大于资本净额的15%。

2.保险公司监管重点是对关联方的投资。规定对关联方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30%,且不得超过净资产,又实质上要求每笔交易都要披露。

3.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信托资金投向,明确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用于关联方,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不受限制。关联交易要事前向银监会报告

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原有的通道功能逐渐丧失。资金运用范围主要为标准化产品,关联交易限制相对较少。

5.当前各监管部门均加大监管力度,窗口指导的作用往往大于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关联交易限制也可能更加严格。

二、持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简介

现阶段,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限制。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二是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三是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

现行监管法规下,对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作出管理规定,即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

1.传统表内业务及运用理财等表外业务均受约束。

2.商业银行在与一个关联方进行单笔交易时,交易金额所占银行资本净额若超过1%,或交易后余额占资本净额的5%以上,则其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出现此类情况需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银监会。

3.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需在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以下,关联方所在集团的授信余额则应在15%以下。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在应保持在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0%以下。

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要依据“穿透”标准来寻找最终债务人。

4.商业银行不可以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对任一关联方开展贷款业务:用本行股权做质押物进行授信,也是不可以的。

选取三家不同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为例,根据最新可查数据计算,其关联方交易的授信上限情况如下:

(二)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

保险行业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与某一关联方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金额达到该保险公司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1%以上并大于500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并大于5000万元。都被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发生后十五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对投资运用,委托管理,或发生30万元以上同自然人的交易行为、300万元以上同法人的交易行为,应逐笔披露,且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3.保险公司对未上市关联方的权益类、不动产、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的账面余额,应分别小于等于其50%的上限额度。

单一关联方的投资上限,由保险公司总资产上季期末值的15%与关联方总资产上季期末值的5%,二者相比较,以较高者为准。

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总额应小于等于保险公司总资产上季期末值的30%,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净资产期末值。

(三)信托公司

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约束主要见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硬性规定有:

1.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须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逐笔向中国银监会事前报告,并遵循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披露信息。

2.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3.信托公司在开展他人贷款业务时。以它管理的信托计划实收余额为参考。不能高于其数额的30%。

4.不得将集合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公司受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把控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其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并在之后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外证监会还从具体行为上对券商资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特殊的法规列举:

1.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不可以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计划。

2.券商集合计划不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但可以投资其他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

3.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但不得超过本计划总额的20%,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对证券公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则并没有特殊规定,仅在《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对另类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

(五)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

1.基金资产管理人应积极规避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对资产管理合同中以及关联交易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报告证监会。

2.规定基金母公司专户不得投资基金子公司或其他基金公司专户产品。

(六)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遵循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

1.应制定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关联交易方面的管理制度。

2.和某一关联方每笔交易金额应保持在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以上,或与某方交易余额超过其资本净额10%。则称为重大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相关人员需要回避。

3.按照商业原则,同比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关联交易应以劣之或者等同的条件进行。

4.机构每年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呈报上一年的关联交易情况,时间要求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七)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主要遵循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该体系下的关联交易监管主要法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联交易实施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述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凡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且金额占其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净资产比重超过5%的,即构成重大关联交易,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并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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