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洪波
一个人做错了一件事,却怪到其他人头上,还要叫其他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让其他人“背锅”。而“背锅者”一旦被称为“侠”,那也真的是倒霉透顶,只剩下戏谑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基层安监人员称自己为“背锅侠”。
我办理过十余起涉及基层安监人员被追究渎职罪的案件,无一例外都做无罪辩护,不是本人标新立异,实实在在是这些安监人员遭受了不当的犯罪指控,用这些基层安监人员自己的话说:他们是在替别人“背锅”。
有人说:基层安监人员是在为上级领导“背锅”。有的案件明明是上级领导的责任,与基层安监无关,却偏偏要追究基层安监人员的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背锅”。
还有一种情况,事故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起,本应只追究企业方面的刑事责任,与政府基层安监人员无关,结果却追究了政府基层安监的刑事责任。这是司法机关在对政府安监法定职责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才造成了政府基层安监为企业“背锅”的客观事实。我办理过的许多案件都涉及这种情况,这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掩盖工作之不足,或出于维稳目的,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政府安监人员刑事责任,这种现象虽不普遍,但影响极其恶劣,为社会主义法治所不容!
我们的安监人员认为企业的老板挣着昧良心的钱,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导致自己“背锅”。企业老板们则说:我们自顾不暇,又何尝想让你们来“背锅”?!
我们的安监人员认为检察机关职责不清,错误地立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检察官们说:看看你们上级机关的文件,要求你们对企业的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我们的安监人员认为办案机关搞有罪推定,让他们无处说理,企业则对安监欲言又止:我们又何尝不是你们安监有罪(责)推定的牺牲品……
基层安监人员成为“背锅侠”,这是整个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怨不得某一个人、某一个群体。如果要怪,或许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当普法还停留在表面,当我们还不能完全摒弃人治思维,当司法仍摆脱不了人为的干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背锅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