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半年前,在下班途中,我被同事刘某驾驶的公司货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享受到工伤待遇,我要求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同时又以公司侵犯了我的民事权益为由,要求公司另行给予民事赔偿。但公司只愿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我“双重赔偿”?
邱志萍
邱志萍:
公司不应对你承担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你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你所受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工伤条件。而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公司违反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之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必须在工伤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你和刘某都是公司员工,刘某当时驾车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故而,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