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安全管理员已经20年了,还有半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一个月前,因车间停电,我手持点燃的打火机到车间取物品。不幸引发火灾,导致公司损失近百万。事后,公司不仅要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还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秀琴
王秀琴: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严重失职。你作为安全管理员,却不顾自身职责,违反一般员工都能尽到的基本注意义务,造成公司损失近百万。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恰恰指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工龄已满十五年、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并非劳动者不能被解聘的“免死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有着你所提到的内容,但针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法中并没有将员工严重失职列入严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列,你的理解属于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