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洁
摘 要:目前,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理论。伴随着经济、政治的日益复杂,中国的刑事案件频繁发生,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与此同时,非法证据方面的法规内容因原则性较强,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排除规则的相关文献基础上,探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中面临的困境,并且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律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
1 相关文献
众所周知,排除规则是美国宪法化刑事诉讼中最具争议的理论之一。规则的支持者认为,该规则是确保宪法得到保障,但该规则的反对者抨击该规则,说是美国法理学特有的一条规则,其剥夺了社会对违法者的补救权利。排他性规则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相当大的辩论和激烈的言辞。自沃伦法院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州以来,该规则一直受到立法、司法和学术上的攻击。他们感到关切的是,法院确定的例外情况将破坏该规则的强大效力,并将“权利法案”转变为“警察可能遵循的未强制执行的荣誉守则[1]。在争论是否应该保留、限制或废除排除规则时,美国法学家和评论员参考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当时的首席大法官Burger在反对排除规则时,美国法学家和评论员对排除规则进行了批评,虽然侧重于第四修正案的排除规则,但对美国排除规则的批评参照了国外的实践,造成并维持了美国是唯一有排除规则的国家的错误观念。然而,认为排除规则只存在于美国法理学中的观点并不准确。历史记录显示,早在17世纪,法国和德国法院就以非法搜查和扣押为依据排除证据。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欧洲出现了扩大使用排除规则的趋势。这一趋势与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试图限制排除规则的范围和适用形成了有趣的对比。
2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中面临的困境
2.1 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不健全
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找到,其中规定检察院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学术界对辩方提供的线索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在国防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这也是在申请时必须履行的执行义务和解释义务。有学者认为,这只是捍卫诉讼权利的权利。行使权利不能与责任相混淆,因此举证责任不大可能被逆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方应当提供线索和材料[2]。据提交人称,这是辩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时所采取的表面证据。此类认证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记住什么样的酷刑。如果辩护人或律师仅广泛宣称该方是非法获得的,则法官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实际上是非法获得的,从而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相反,如果排除了这些非法证据的适用,一旦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不可能有效地排除具体证据,这给证据的合法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这种表面证据是义务,则它是强制性的,违反义务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将使排除程序的启动变得困难[3]。如果这些初始阶段是正确的,那么放弃或行使权利取决于个人,但这可能导致滥用故意开始排斥过程的权利。
2.2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计不精准
目前,预审会议的内容过于笼统,尚未确定审前会议的法官是否与法院法官一致。如果不一致导致未能实施直接言论原则,如何实施非法证据不包括规则的制定,辩方提出如何保护申请免于排除非法证据。这可能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审前会议的效果。根据有关法律,对预审会议中证据合法性的初步审查可能会对顺利消除非法证据产生负面影响[4]。对预审会议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的初衷是为了节省司法成本,防止非法证据被阻止有效证据,以防止其影响诉讼。但是,由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并作出自己的判断,法院更有可能在预审阶段检查证据,以改善检察机关的证据链。在实践中,检方很可能及时发现非法证据,进行任意纠正,甚至粉饰非法证据。此外,维权者和诉讼当事人很难行使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更加困难。
2.3 非法证据手段的严格界定不清晰
需要澄清的是,当一名真正的嫌疑人知道他正面临监禁时,他将无法承认他的所有罪行。因此,在坦诚的过程中,中东将开放,以避免重量,甚至弥补谎言。然后,调查机构需要通过审判中的一些审判方法找出嫌疑人供认中的逻辑差距,以掌握犯罪的所有事实。指导嫌疑人或使用证据欺诈的方法的客观事实是调查人员使用的常见审讯技巧[5]。调查人员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的缺失,采用如恐吓的方式,如:犯罪嫌疑人通过隐瞒希望减轻罪行,其他普通罪犯则承认所有犯罪事实,如果不说他们会得到慷慨待遇,鼓励犯罪嫌疑人逃避无理的内疚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开始承认甚至错误地见证证人的证词。如果使用审讯技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欺诈和欺骗之间的界限就不会受到诱惑。
3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中的对策
3.1 健全非法证据证明标准
首先,辩方证明只有理由怀疑非法证据收集的证据,并且没有必要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或进行核实。这个标准似乎很容易实现,但实际上则很难实现。由于嫌疑人处于个人束缚阶段,司法人员取得证据的证据不予保留。客观地说,中国法律没有准确界定线索和材料的范围。这是法官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一些法官甚至拒绝启动排除程序,认为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因为一旦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就意味着现有证据表明应该恢复申请。因此,在调查阶段可能会审查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导致司法系统人员因酷刑和敲诈勒索等罪行而被监禁。因此,根据检察院的职责,检察院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基于以上原因,检察院的认可标准高于辩护,这与证明逻辑一致。
3.2 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近年来,揭露刑事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调查和审判中存在酷刑。通过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已成为法官裁决的依据。错误的情况不可避免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防止对犯罪行为的误判,有必要通过酷刑来防止和制止敲诈勒索。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能力,程序性制裁用于保护非法证据,而不会干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6]。这是禁止非法收集酷刑等证据的有力措施。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但没有具体程序。为便于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律部门应当审查非法证据收集的投诉和指控,并确认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收集。作为决定,审查和起诉的依据已移交给人民检察院。
3.3 明晰非法证据的概念
为了澄清排除非法证据的概念,首先要排除的是非法证据的范围。只有澄清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我们才能更准确地确定哪些是非法的。为了区分合理的审讯技巧和其他非法手段,需要明确的定义。调查期间的对抗非常紧张。有时调查调查员的过程是打击嫌疑人和被告的过程,随着知识和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许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更好的心理素质和聪明的头脑。
4 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的重要证据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证据至关重要。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司法活动是司法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为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首先要做的是完善调查权限和调查权限。从根本上改变正义观念,加强国家法治教育和宣传。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仍处于发展和制度的关键阶段。
参考文献
[1]孙锐.刑事证据资格研究[D].吉林大學,2017.
[2]豆云飞.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之后的问题研究[J].商,2016(19):237.
[3]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36(04):121-130.
[4]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J].法学研究,2014,36(02):166-182.
[5]涂冰.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29):263-264.
[6]赵妍.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D].辽宁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