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反思幼儿教育管理

2018-11-22 02:36高枝
商情 2018年48期
关键词:教育管理幼儿教师幼儿园

高枝

【摘要】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频繁发生,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创伤。究其原因,有法律监管不到位,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有幼儿教师职业素养的缺失,也有教育管理的缺位。本文从“虐童事件”发生原因出发,提出完善幼儿教育管理的方法,以期杜绝“虐童事件”发生。

【关键词】幼儿园 虐童事件 幼儿教师 教育管理

近年来,幼儿园频繁发生幼儿教師用电熨斗烫伤幼儿、针扎幼儿、扇幼儿耳光,甚至喂幼儿不明药物等等“虐童事件”,给我国幼儿教育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让家长、社会感到揪心、痛心。这不禁引人思考,“虐童事件”会给孩子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什么原因导致幼儿教师“虐童”行为?为了杜绝“虐童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浅谈从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对幼儿教育管理的反思。

一、幼儿教师“虐童”对幼儿造成的严重伤害

3至6岁的幼儿心理和生理发展均不成熟,他们本是该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但频发的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给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幼儿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身体是脆弱稚嫩的,一旦身体受到伤害,可能造成终身的影响。幼儿园教师用电熨斗将孩子烫伤、扇耳光、针刺、揪耳朵、摔打等暴力行为给幼儿的幼小身体带来了巨大的创伤;虐待儿童不仅给孩子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终身难以磨灭的影响。3至6岁是幼儿成长的关键期,他们在遭受到来自幼儿教师的暴力行为时,可能会增强对外的攻击性,从而由受害者转为施暴者;另一方面他们可能会更加的自悲和孤僻,不愿意和外界接触。“虐童事件”给孩子的身心造成的创伤,对孩子一生、孩子的家庭、以及社会均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幼儿教师“虐童”的原因

(一)法律监管不到位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虐童罪”,《刑法》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对虐童的幼儿园教师进行法律制裁,在对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儿童保护的福利体系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不能在幼儿园封闭的环境内建立起一道高压警戒线,给与孩子强大的保护。不健全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给“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埋下了隐患,会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创伤,对孩子一生、孩子的家庭、以及社会均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

幼儿教育还没有被完全纳入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国家对于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经费及资源的投入较少,甚至没有。民办幼儿园需要自己筹措资金办学,其目的在于盈利。因而幼儿园办学质量良莠不齐,师资力量悬殊较大。有些幼儿园甚至招聘没有教学的资格的人员充当幼儿教师以降低办学成本,这一现象在民办幼儿园比较普遍。另一方面,为缩减成本,民办幼儿园教学降低硬件条件,甚至不能保证教学的需要。这使得幼儿园沦为盈利场所,而非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乐园。

民办幼儿园迫于运营成本压力,他们难以扩大规模,不能添置教育用具和设备,正规的幼儿教师大量流失,只好被迫吸收不具备教师资格和没有幼教经验的人,这给“虐童事件”埋下了隐患。

(三)幼儿教师的职业素养缺失

幼儿教师面对极大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无法积极地调整心态,巨大的身心压力可能使部分幼儿教师情绪失控,导致“虐童事件”发生。幼儿教育不同于中小学教育,还需要对幼儿的生活进行照料,幼儿教育工作更加繁重,它更需要教师的耐心和责任感。这就对幼儿教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需要他们有极高的职业素养,“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幼儿有责任心、耐心、爱心。能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教学过程的问题,而不是以伤害孩子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

(四)幼儿教育管理缺位

公立幼儿园的办学过程均被纳入到政府的督办范围内,从幼儿园的师资分配、教育管理、运营制度、各项投入,甚至招生范围,政府都会亲自指导督办。而民办幼儿园办学过程则缺乏政府有力监管。民办幼儿园自己筹措办学资金,自己决定教育管理制度、运营制度,自己把控各项投入,相对来说,民办幼儿园办学过程自由度过大,教育管理缺位。

(五)幼儿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幼儿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受到幼儿教师的威胁下,受到伤害时,更多的是默默忍耐,不敢告诉家长。这就导致家长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使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持续发生下去。

三、完善幼儿教育管理,杜绝“虐童事件”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我国针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大对法律虐童教师的惩罚打击力度,形成“虐童事件”干预机制,消除“虐童事件”隐患。我国应该尽快设立“虐童罪”,让“虐童”教师在道德上遭受谴责、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同时,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期在道德约束失效的时候,法律能够对他们起到震慑的作用,让他们止步于法律的高压线。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相关的幼儿园监督管理政策,从法律层面保护幼儿不受伤害,让幼儿园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

(二)优化资源配置

政府应该优化幼儿园的资源配置,对民办幼儿园也应有政策扶持及一定的经费支持。政府办学能力有限,不能将幼儿教育全部纳入公办范围内,但这并不代表不投入、不支持,公共财产的投入应该能够惠及到民办幼儿园的孩子。尤其是将幼儿教师的选拔、招聘、考核,都应纳入到教师统一的管理中,以提升师资力量,提高幼儿教师的普遍素质。另一方面,应该提升民办幼儿教师的福利待遇,使非在编教师医保、社保等各方面均能够得到保障,提升民办幼儿教师的归属感,提升他们作为幼儿教师的幸福感。

(三)提升幼儿教师职业素养

教师是一门崇高的职业,作为幼儿教师应该遵循相应的职业规范,具有教师的职业道德。幼儿教师不同于小学、初中教师,他们除了承担教育幼儿的责任外,还需要照顾他们的生活,不得不说幼儿教师的身心压力是巨大的。“在其位谋其职”,既然选择做幼儿教师,就应该有承担相应压力的准备,应该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情绪,给压力找到合适的发泄途径,而不是“虐待儿童”。幼儿园应该设立心理疏导机构,定期安排专业人士对幼儿教师的心理进行疏导,减轻幼儿教师心理压力,保证幼儿教师心理健康;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职业培训,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专业知识解决,而不是靠“暴力解决。

(四)严把“监督管理”关

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切实做好对幼儿园的办学资质与幼儿教师资格的核查工作,取缔没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督促幼儿园解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消除“虐童”隐患。而不是在“虐童事件”发生后才回过头来核实办学资格及教师资格[5]。其次,加强对幼儿园办学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其教育管理制度、运营制度进行监管,对其具体办学过程提出相应的要求,规范其办学行为。通过监管办学过程,遏制“虐童事件”的发生。最后,实行督管部门、幼儿家长、幼儿园三方的联动监管制度。幼儿教师的行为一旦“失范”,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五)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家长需要加强和孩子的沟通。家长应该及时了解孩子每天在幼儿园里面发生了什么,这一天在幼儿园是怎么过的。家长和孩子建立有效沟通的桥梁,及时了解孩子在幼儿园情况,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内不是责备孩子,而是安慰和鼓励孩子,和他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家长应该教会孩子说“不”,幼儿教师做的不一定是全对,教会他们区分危险,在危险时学会求救,而不能一味地忍耐。

四、結语

3至6岁是幼儿心理和生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本是该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但频发的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给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让家长和社会揪心。幼儿园本该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希望国家能够健全幼儿保护的法律体系,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将幼儿教师的选拔、招聘、考核,都纳入到教师统一的管理中;幼儿教师自身应该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对孩子有责任心,有爱心,有耐心;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工作,严格把关幼儿机构的办学资质及幼儿教师资格,加强对幼儿园办学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家长做好和孩子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希望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能够使幼儿园成为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乐园。

参考文献:

[1]孙玉霞.基于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对幼儿教育管理的思考[J].好家长,2018,(30).

[2]马佳杏,邹立君.浅谈斐斯泰洛齐“教育爱”思想对提升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启示——基于对现在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思考[D].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6,(22).

[3]高桐江.从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反思幼儿教育管理[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版),2016,(2).

[4]史杰.从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反思幼儿教师的惩罚行为[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8,(4).

[5]张永英.从管理角度反思教师虐童问题[J].幼儿教育,2013,(z1).

[6]何剑.论“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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