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
[摘 要] 推进和实施“冰上丝绸之路”是我国与北极地区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起点,也是中国积极应对当前世界全球化和逆全球化冲突而采取的全方位区域经济开放合作新战略。由于“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涉及区域经济复杂、地缘政治多样化等因素制约,沿用世贸组织(WTO)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现有需求。因此系统研究“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系统分析“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现有机制的不足,结合“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现实背景,提出了“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原则,并构建了域内国家贸易争端解决框架。
[关键词] “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F12;F74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10-0072-02
Abstract: The promo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ce Silk Road is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arctic countries. It is also a new comprehensive regional economic opening and cooperation strategy adopted by China in response to the current global and anti-globalization conflicts. Because countries along the Ice Silk Road involve regional economic complexity and geopolitical diversification, the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WTO or ICSID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Therefore, the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rade disputes among countries along the Ice Silk Road is of grea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to further guarante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Ice Silk Road.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mechan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struction of Ice Silk Road, the principle for the settlement of trade disputes was proposed, and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lement of trade disputes among countries in the region was established.
Key words: Ice Silk Road, trade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一、引言
2017年7月4日,习近平主席与俄罗斯梅德韦杰夫总理正式对外公布“要开展北极航道合作,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冰上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建设以来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和区域发展目标,是链接中国内陆与欧洲、北美贸易发展及物流运输的重要通道,对于我国国际产业体系、贸易体系北向空间转移,同时优化我国经济空间格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由于“冰上丝绸之路”涉及全部环北极地区国家,地缘政治复杂,地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因此系统研究“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更好地解决域内国家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这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二、“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现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兼容性分析
相对于我国传统的蓝色海洋通道而言,由于穿越北极圈链接亚洲、欧洲和北美洲,“冰上丝绸之路”黄金航道拥有航行时间短、成本低、海运风险单一等明显优势,必将成为我国未来海洋运输的重要通道。然而能否获得俄罗斯、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美国、加拿大等环北极国家的支持和信任,并且妥善处理“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可能出现的各种贸易争端,这仍是决定“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成败的关键环节。目前,全球贸易争端适用范围最广、接受程度最大的解决机制就是依托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环北极的8个“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以及我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从理论上讲,域内国家的贸易争端可以在WTO贸易框架下进行解决。然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其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绝对公平。顯然,这种原则对于经济体量较小的国家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提出并建设“冰上丝绸之路”,其根本目的和任务是在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选择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共生共荣。很大程度上,我国提出的“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不仅要使我国更好地融入经济的全球化之中,同时也着重考虑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因此,鉴于我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北极航道的主要贸易国家,简单使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容易引起域内国家的恐惧感和抵触行为,同时也不利于深刻体现“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理念。因此在WTO框架下,构建一个能兼顾“冰上丝绸之路”域内所有国家各种经济发展状况和阶段特征的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将能更有利于“冰上丝绸之路”的顺利开展和建设。
(二)现有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争端处理的不适用性
目前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的另一个机构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旨在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从而促进国际间投资流动。目前环北极国家中,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美国、加拿大都已经签署ICSID。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俄罗斯签署了ICSID,但由于俄罗斯立法院尚没有正式批准条约,因此俄罗斯在与缔约国投资者产生争端时,仅在有限范围内承认和执行条约。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尽管丹麦签署了ICSID,但其格陵兰岛尚未加入ICSID。这就导致了,虽然ICSID是一个较为公平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却并不完全适用“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
三、“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原则与框架构建
(一)“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原则
1.公平的域内国家可持续发展原则
除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之外,其余环北极国家都是经济总量较小,国际贸易总额不高的地区性影响国家。尤其是芬兰、挪威、瑞典、丹麦、冰岛,这些国家与俄罗斯毗邻,共同构筑了黄金航线的东北航道,这是目前北极黄金航道风险最低、便利性最强的航线。因此,确保芬兰、挪威、瑞典、丹麦、冰岛等域内国家在“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共同发展和繁荣,这是黄金航道东北航线稳定通航的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说,“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中必然要根据域内国家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特征,强调保证冰岛、丹麦、芬兰等域内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条款,从而使得“冰上丝绸之路”真正成为域内国家的发展之路。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提出和实施“冰上丝绸之路”的初衷,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快丹麦、挪威等环北极地区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
2.“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的多边协调原则
因区域位置特殊,部分环北极地区国家为维持地缘政治优势,传统上高度排斥域外势力进入;同时另有部分国家由于担心域外势力会对本国经济产生致命冲击和影响,因此也很大程度上抵触与域外经济的融合与接触。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环北极地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地缘政治的复杂变化,冰岛、芬兰等域内国家开始重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红利,并显示出了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热情和努力。但由于传统地缘政治的博弈,域内国家对北极航道开通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存在不同的主张,这就要求“冰上丝绸之路”争端解决机制必须是秉承多边协商原则,杜绝少数大国利益博弈和贸易垄断所可能对域内国家产生的利益影响。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理念,必须真正融入“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当中。
3.坚持灵活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选择,并强调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虽然“冰上丝绸之路”是我国目前积极推进的“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远远少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数量。因此,“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处理。在公正透明的统一性原则基础上,“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可以依据客观事实,更加灵活地与域内国家进行双边,或者是多边的友好协商,积极主动解决域内国家的贸易争端。这既可以体现“冰上丝绸之路”共同发展繁荣的理念,同时也可以更加灵活地推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进程。
(二)“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框架
正如本文之前所述,无论是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还是现有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都不能完全符合“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需要,不利于充分调动域内国家积极参与的意识和动力。因此,积极总结和借鉴现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熟经验,并结合“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现实背景,在寻求域内国家利益共享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中心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可以在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下,成立“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中心来进行“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的解决和处理。通常来讲,世界性金融组织可以有效构建贸易争端的解决平台,因此“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中心可以基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设立管理仲裁和调节事务的职能机构。虽然美国目前仍没有加入亚投行,但俄罗斯、加拿大以及丹麦、挪威等其余7个域内国家都已经成为亚投行成员,其中俄罗斯、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共同构筑了目前最具有通航条件的黄金航道的东北航线。因此“冰上絲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中心可以与亚投行成员国进行协商,确定贸易争端的解决原则和程序,并在成员国批准通过后生效,成为“冰上丝绸之路”域内国家贸易争端解决方案。“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友好协商制定调解或仲裁争端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受理调解或仲裁纠纷请求,依照协商制定的争端处理规则解决贸易争端问题,实现域内国家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促进“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与传统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是,未来“冰上丝绸之路”贸易争端解决中心应更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相结合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来处理和应对贸易争端,充分体现“冰上丝绸之路”促进域内国家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宗旨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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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