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人民币跨境结算问题研究

2018-11-20 11:33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9期
关键词:跨境商业银行人民币

韩 悦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哪种货币进行结算,对于国家、企业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于国家而言,这决定了其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方面的影响力以及在国际市场中能否掌握商品定价权;于企业而言,涉及其汇兑风险及交易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探讨跨境人民币结算在发展中所遇问题及其对策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从研究意义上来看,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为企业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极大便利,减少了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以往我国进出口贸易常以美元、欧元等币种进行计价结算。企业以外币进行结算,需要承担汇率风险,而如果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可以有效缓解持有美元带来的货币错配,大大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出口收汇须结汇,进口付汇须购汇”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商业银行卖出和买进外汇必然产生汇兑成本,而若以人民币结算,则可以将此类汇兑成本降为零。另外,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为金融机构带来新机遇,可以大大推动金融市场创新。例如,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中资银行可通过为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获得汇兑收益,还可以通过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理财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长远来看,中资银行在发展人民币贷款、项目融资方面,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迅猛增长

中国银行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跨境人民币结算额就已超过11万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五大支付结算货币。通过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指数CRI这一反映人民币在跨境及境外交易使用活跃程度的指示性指数的显示来看,自2013年9月该指数首次发布以来,虽有短期小幅波动,但总体仍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这反映了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发展[1]。

从境内分布地区看,广东、上海、北京等贸易大省(市)仍然是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地区;从境外地域看,与境内发生人民币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81个,东盟、巴西、中东等新兴市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增长迅猛。

由表1可见,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在近几年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提升。但是,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占比来看,相比于美国利用美元实施跨境贸易的结算比例达到80%以上,我国跨境贸易在人民币的使用上比重还是偏小。

表12014—2017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统计

(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网络建设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简称CIP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建设,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跨境资金清算服务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2015年投产至今,该系统可用率达100%,对外服务连续、稳定,业务量逐步上升,参与者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17年8月,该系统直参者包括16家中资银行及12家外资银行,总计28家。间参者覆盖全球六大洲、85个国家及地区,总计574家。实际业务范围已辐射至全球130个国家及地区,涉及金融机构近2 000家,且应用规模仍在持续扩大[2]。接入该系统,可以实现集中清算、缩短人民币跨境清算路径、大大提高清算效率。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货币选择权缺失

从整体经济发展环境来看,我国的出口企业大多属于底层分工,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较低,整体竞争能力不强,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判断能力不强、在结算币种选择上话语权较小,故我国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主动性并不高,并且由于在结算货币的选择方面具有历史性管制,导致众多国际贸易企业无法自主选择结算货币的币种,所以,人民币在跨境结算中的发展举步维艰[3]。

(二)清算体系不完善

近年,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虽然CIPS系统的应用大大缩短了人民币跨境清算的路径,提高了清算效率,但是,由于该系统发展时间尚短,尚且存在着众多问题。

首先,现行的CIPS系统以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为系统工作时间,即5×11小时服务时长,运行时间为北京时间9:00-20:00,这一运行时间导致在我国节假日无法进行人民币收付。同时,该系统与代理行网络普遍提供的7×22小时运行时长不匹配。

其次,根据银发办[2015]210号文件要求,CIPS仅接受在国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直接参与者申请。这意味着除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外,CIPS目前仅接受全国性商业银行和有境内办事机构的大型外资银行的直接参与者申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只能以间接参与者身份申请接入。间接参与者的身份会使得商业银行额外增加业务成本,降低清算效率[4]。

最后,由于人民币不是自由可兑换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流动规模要实施严格的监管。商业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时,须针对跨境资金收付、国际收支申报、人民币跨境申报等多个环节,在人民银行的RCPMIS系统和外管局的系统中进行申报。多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工作大大延长业务处理时间、增大业务处理难度、降低银行的处理效率。并且商业银行接入CIPS等新系统后,更多的增加了监管环节,进一步影响业务处理能力[5]。

(三)商业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收益低

近年来,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增长,扩大人民币结算使用量,监管层面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对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提供相应的手续费减免等优惠措施。另外,以电汇汇入汇款为例,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时,虽然商业银行在处理汇入汇款入账时无手续费收入,但客户在收到美元后往往会选择将美元结汇、兑换为人民币,此时银行在兑换过程中可以赚到结汇汇兑点差收益;但是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时,由于省去了结汇的步骤,商业银行在对汇入人民币进行入账处理后,无汇兑点差收益可挣。由于收益低、无钱可赚,导致相关银行对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主观能动性并不强。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接受度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交易者惯用美元或欧元进行结算,其中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在贸易分工中地位高,出口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在贸易的币种选择上更加具有话语权和主导权。

为了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接受度和话语权,首先,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大研发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力度或者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从而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其次,要进行产业内部结构升级,增强产品品种的多样化,提升产品质量,通过技术创新,对我国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深加工、细加工,提升其附加值,形成产品的差异性。另外,要开辟更广泛的伙伴市场,推动品牌战略和资本输出,走出去企业的人民币定价能力提升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才能有更强的话语权[2]。

(二)由“结算型银行”转变为“咨询型银行”

面对利差缩减、传统结算产品手续费收入减少等不利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亟须转型。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金融需求也在不断转变,在这个大背景下,为商业银行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指明了从“结算”向“咨询”转型的新方向。海外市场对“走出去”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陌生的环境,充满未知变数,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外市场,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咨询师,为企业安全出海提供有力保障。

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并购风险、政策法规、金融环境等市场信息分析报告,如:国别风险、政治风险、文化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通过以上分析报告的提供,可以帮助企业快速熟悉海外市场,充分了解海外环境中的风险所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案,防范风险。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合同、协议以及财务方面的顾问服务。通过与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提供合作协议的顾问服务。例如,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项目合同以及谈判方面给予一定的建议,对于生效、价格、付款等各项条款协助企业进行深度解读,协助企业把控风险、防范陷阱,使企业在海外市场安全着陆。

最后,在银企合作方面,商业银行应从“跟随、协作”转变为“主动经营”,更为主动地服务于中资集团的海外扩张战略。一是采取个性化服务的方式与企业开展专题讨论,了解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尽早介入企业的海外布局项目。二是根据不同的资金管理框架和业务需求,协助企业管控境外资金,完善全球现金管理服务;同时,通过全球现金管理可为政府监管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三是关注企业海外员工,通过为海外员工建立全球账户,打通跨境通道和电子渠道,方便“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员工对多个国家账户进行账户管理,使得员工在银行境内外机构网络均能享受到统一标准的服务,以及更加优惠的产品[4]。

(三)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也在积极构建自己的清算体系,为互联互通保驾护航。在大力推进CIPS网络建设的过程中,应针对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业务层面的调整,完善服务能力,提升跨境人民币清算效率。

首先,要延长业务运行时间。虽然目前5×11的业务运行能够保证主要人民币业务的时区覆盖,但是相比于人民币清算行提供的7×22业务运行时间,仍有较大落差,无法满足实际业务需求的对接。因此,延长CIPS的运行时间至7×22,是目前CIPS系统运行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其次,应扩大直接参与者的范围。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量较大的区域性银行应给予政策性优惠,将其扩大为直接参与者。对于外国主要银行,应鼓励其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准予其成为CIPS直接参与者,由此可以借助这些境外银行在其所在国家及地区的地位优势迅速拓展CIPS服务网络,提升我国CIPS系统的区域及国家影响力。扩大直参者范围也可以大大降低这些参与者因代理接入而带来的额外手续费,进而降低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提升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量。

最后,应简化监管流程。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监管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录入能力,减少参与机构手工录入监管信息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应将人民币跨境收付系统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四)积极引导跨境电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境内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高达7.7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交易规模有望增至10万亿元人民币。“一带一路”沿线覆盖了亚非欧地区65个国家,其总人口约占世界人口60%,经济总量约占全球30%,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根据阿里研究院跨境电商大数据ECI(跨境电商连续指数)显示,其中位居前三的国家——俄罗斯、以色列、泰国的ECI指数均超过10,这表明我国跨境电商产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极强的产业比较优势,产品认可度大、购买率高。若对此类跨境电商进行积极引导,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及结算方式,则消费者在新的购物方式下会对人民币形成强烈的结算依赖。以人民币结算,跨境电商在收获丰厚政策红利的同时,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1]。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互联互通日益增强,在实际贸易活动中,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是仍然需要从国家层面、金融机构、企业三个方面入手,不断进行改进和调整。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商业银行从“结算型银行”向“资讯型银行”进行转型升级;通过产业升级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接受程度等举措,推进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开展。

同时,随着中资企业多元化“出海”,我国商业银行亦可以此为契机,成为中资企业的有力支撑。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仍以结算类业务为主,在“走出去”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应适时抓住机遇,从跨境人民币结算类业务向跨境人民币融资类业务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建立全球统一授信平台,以国内母公司或子公司为中心,将其境外分公司纳入其全球授信体系范围内,实现境内担保、境外放款等更为有效率的跨境人民币授信业务。这样随着未来业务种类的不断增加,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将更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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