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约见会”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举行。
本次约见的主题是吴宁街道老城区范围内小区广场路灯不亮、维护管理缺位的问题。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划分,约见对象为:市行政执法局、市城投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活动的主角则是徐希超、潘红成、周聿忠等3名市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这是一种新的履职方式吗?
镜头拉回本文开头锁定的那场“约见会”。
“现在,老城区小区广场内、小区背街小巷等处的路灯由于部门职责不清,长期处于无人维修、无人管理状态。”“这些问题,附近居民也反映过多次,但都没有明显的改善。”“这不仅影响市民生活,也影响市容市貌,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约见会伊始,几位东阳市人大代表就直接发问,一个个问题被接连抛了出来。
面对提问,东阳市行政执法局和市城投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毫不回避,对代表所提问题均一一回应,提出解决措施,并当场表态,会理顺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小区广场路灯管理工作。
约见结束时,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楼美姣表示,下一步,人大将加强监督,追踪办理情况,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回头看”。
相似的情景,在去年12月27日也曾发生过。
当时,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政府三楼一会议室,20名市、镇人大代表和镇长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围桌而坐,正在进行一场特殊的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人大代表约见镇长。
为还群众一个青山绿水的生活环境,去年厚街镇举全镇之力推进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但由于多个标段同时施工,对道路进行围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出行。于是,有了上述一幕。
得益于人大代表约见镇长,该镇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还路于民”,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建设对群众出行的影响。20多天后,当获悉该镇大陂河新城88桥、通往厚街医院的“生命通道”富康路以及康乐南路、厚街大道、兴隆路已贯通通车,东莞市人大代表方健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盱眙县石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盱眙业盛鲜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李叶红也参与过一次代表约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叶红回忆起3月28日参加盱眙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这一次约谈,约谈的主题是百姓反映强烈的污水排放问题。
“我印象深刻的是那次约谈县环保局的负责人,谈的是污水排放的问题,面对人大代表的追问,县环保局的负责人满脸通红,很尴尬。”一时没有找到解决办法的盱眙县环保局负责人,在约谈之后进行了一线调研。时隔3天,他致电李叶红,已从源头找到了污水排放点,已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并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理污染的专项行动,守好盱眙的青山绿水。
代表约见,看似是个新事物,它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2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此来看,代表法第22条的规定,让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成为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的制度安排。但专家认为,当前的约见制度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缺少明确指引和刚性约束,以致这项权力在现实中被虚置,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如何将代表约见从制度上细化,让人大代表的约见权落到实处?近些年来,多地进行了探索。
2013年,广东省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了代表约见制度的探索,专门出台了《东阳市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3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2015年1月,《广东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印发。《暂行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都可以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可以就一个问题约见几个相关部门的官员;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也可合并安排。
2016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书面提出要求,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项制度对该市来说是“破冰之旅”。
2016年10月31日,陕西省汉中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约见对象为约见事项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有关县区国家机关、中省驻汉单位负责人。
按照上述规定,除通过参加集中视察发现了问题可以约见官员之外,代表通过调研、工作评议等发现问题,以及对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代表约见官员,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有了问题,可以直接面对面提出,深入交流,得到答案,比简单的文字往来要好得多。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调动和保证人大代表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建议在全国推广。
也许接下来你会问,人大代表想约谁谈都可以吗?通过哪里约呢?从开始预约到见面,会不会非常漫长呢?这些也是代表约见制度细化的一些重要方面。
对此,佛山《办法》明确了代表可以约见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一府两院”负责人等官员,并明确规定“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广东《办法》对约见程序作了细化。在接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
按照汉中《办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机构联系通知代表和约见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相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办公室书面通知约见对象做好约见准备。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代表深入调研约见事项。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约见对象、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国家机关负责人对代表约见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湖北人大规定得更为严苛和具体。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规定,湖北省人大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要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
谈及对约见制度的建议时,李叶红表示,监督政府部门是代表依法履职的行为,在约谈过程中,希望人大代表可以由被动变主动,由人大代表提出调研案,约见部门负责人,请部门负责人现场解答,并拿出解决方案,从而使人大代表约谈制度变得更具有时效性和富有针对性。被约见的政府部门应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明确约谈不是只针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和问责,而是着眼于整个体系存在的问题,比如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何时才能建立、所谓主渠道检测是否合理等等。
对代表约见的具体制度安排,叶青特别提出一点注意事项——代表约见应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进行。“一位代表单独提出约见官员,不是很合适。起码要两人以上,这样更为公开透明一些,避免有些群众会怀疑某位代表从个人私利角度提出问题。”叶青说。
约见是手段,起到效果才是实质和关键。在保障约见效果方面,各地《办法》中有哪些措施?
广东《办法》规定,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办法》还要求,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的省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汉中《办法》规定得更为细致。规定约见时,约见对象就约见事项向代表作全面汇报,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如实回答代表询问,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约见对象应及时办理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约见对象重新办理。办理条件不成熟的,应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湖北《办法》规定,根据约见内容,约见可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李叶红认为,通过舆论力量的加入,能促使约见制度成为代表们在闭会期间反映基层声音、积极履职的重要途径。
要让代表约见这项好制度产生好效果,叶青认为,一方面要依法进行,要让约谈对象知道代表约见的法律依据是代表法,这能增加约谈对象应对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要有组织地进行。代表约见,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沟通双方,则更提高约见的效率和有效性,这些环节的设计,都有助于约见制度产生效果。同时,叶青认为,不应限制代表约见同一位官员的次数。“过去只是文来文往,提出建议;现在则要面对面,谈话交流;一次约谈不行,可以继续谈。”
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四个半村民组的近500位村民,结束了打井吃水的历史。为他们“打通”自来水的,是县人大代表何守贵与县水务局负责人的一次约见。
新杭镇流洞社区东久片共有11个村民组、1200多人,祖祖辈辈沿袭着打井吃水的传统。2014年底,流洞社区就东久片11个村民组要求安装自来水一事向新杭镇政府和广德县水务部门递交了申请。可到了2015年8月中旬,当施工进行到大半时,南片的村民组却意外得知,自来水只通到与他们“一路之隔”的北片。难掩气愤的村民们不断到社区质问缘由。
广德县人大代表、流洞社区居委会主任何守贵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随即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要求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形式,就该问题当面询问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2015年9月23日,广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该县首次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会议,县水务局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约见。
约见会上,何守贵代表开门见山:“新杭镇流洞社区东久南片与北片只隔着一条路,为什么就不能安装自来水?为什么没有和社区提前沟通?现在村民们意见很大。到底能不能安装,希望水务局能给一个明确答复。”
约见会后,广德县水务部门迅速会同新杭镇政府,多次深入现场实地调研勘探、征求村民意见、分析论证供水方案,经过讨论沟通,各村民组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采用符合群众意愿的“管网延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