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的治理经验有力破除了周期律,实现了工业化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协调统一,为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用四十年时间走完工业化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工业化道路,不仅拥有世界规模最大的制造业,也有规模最大的工人群体,当然也潜藏了一定的劳动关系风险。
然而,中国却基本保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总体上呈现出和谐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工业化过程中劳动关系风险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的冲击和影响,极大地支撑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的治理经验有力破除了周期律,实现了工业化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协调统一,为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经验归结起来主要为三个方面:约束雇主、引导职工和调解矛盾。
劳动关系的源头在企业,风险也主要来源于雇主行为,通过劳动法律形成对雇主劳动关系行为的约束,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宏观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最顶层和最重要的机制。
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为主干,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为保障的劳动法律结构框架。劳动法律不断出台,也在不断提高职工权益的基准条件,不断提高国家保护职工的水平,有效约束了雇主行为。在西方通过上百年工人团结运动才能获得的劳动基准条件,在中国市场化进程初期就已经获得国家立法保护。这种高密度和高标准的劳动立法不仅体现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体现了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优势地位,总体上保证了劳动关系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性质的劳动关系是与资本主义对抗性质的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范畴。劳动关系是制度结构和制度体系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结构中,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居于主体地位,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消除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自主联合劳动、共享劳动成果成为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与西方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具有关注总体的劳动态度。因此,国家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展劳动竞赛,提高职工素质,引导广大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和企业长远发展作贡献。这种意识形态的建构方式,加之国家对劳动的切实尊重和大量倡议,使职工群体能够跳出狭隘的“利益观”,为工人阶级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利益分化以及发生劳资矛盾已然是一种常态。在西方,劳资矛盾主要靠力量平衡和力量展示来解决,而在中国,劳动关系矛盾主要靠国家力量调解。
在制度上,中国劳动争议推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在行动上,不同于西方工会往往是产业行动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当工人自发举行产业行动时,中国工会在党的领导下有义务去平息冲突,调解矛盾。政府和工会一般是积极主动地通过沟通、协商的办法来调解劳动争议。通过这些办法解决不了的,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依然解决不了的,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职工通过诉讼来解决;尽可能多地把矛盾解决在诉讼前,尽量减少诉讼。因此,中国对于劳动关系矛盾更敏感,更有意愿进行干预和调解,鼓励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