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宗教的特性、风险与综合治理

2018-11-17 04:46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超民谷方云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8年5期

◇ 文/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李超民 谷方云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7.7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5.8%。[1]网络空间已成为当前世界宗教传播的主要物理场域。网络宗教是网络时代宗教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宗教教义教规的传播格局和传播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使得我国宗教工作面临全新挑战。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2]科学把握网络宗教的新特性与发展态势、提升网络宗教事务的治理水平对我们推动网络宗教和谐发展,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网络宗教的本质及基本特性

学者们从不同立场、角度和方法对宗教本质开展了深入研究。学者段德智从文化学视野定位宗教的内在意涵,认为宗教是一种“文化”或“文化形态”,具有特殊的文化属性和文化功能;是囊括物质、制度以及精神等文化而组成的一种文化体系。[3]吕大吉教授提出“宗教四要素说”,认为宗教一般具有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与宗教体制等四个基本要素,据此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联系紧密,并不孤立存在,有其特有的存在和发展规律。宗教具有一套以崇奉超自然、超人间力量或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具有一套特定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是人间力量的超人间形式,其最直观、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其超验性。

狭义的网络通常是指互联网,广义的网络包含了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网民通过互联网制造和传播宗教信息,其信息容量大、传播效力更强、社会影响更大。学者王娜娜认为:“网络宗教是现实宗教在网络上的延伸和拓展,既包括网络上宗教信息与传播,也包括在线祷告、传教、祭祀供养等一系列虚拟性的宗教性活动。”[5]还有学者认为,网络宗教是某一种宗教信仰依托互联网技术得以实现的新型宗教传播方式和具体活动的综合。笔者看来,网络宗教是在网络平台开展的所有与宗教相关活动的总和,是一种综合宗教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网络社会文化。网络宗教本质上是宗教在现代社会技术更新中孕育并不断演变的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现象,并且有与技术相契合的特定的运行方式、管理过程与宗教行为。任何宗教教义都必定依赖一定的传播场域和平台。网络具有技术工具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宗教教义通过网络传播,实现了网络技术与宗教活动互融共生。

宗教和网络宗教的本质并无区别。虽然网络技术影响了宗教传播方式并将塑造具有新型特性的宗教意识形态,但宗教的核心功能和运行机制仍然存在。网络宗教只是传统宗教在网络时代的技术演化与发展,仅仅是创新了传统宗教的传播路径与方式。宗教仪式活动是一种符号沟通系统,网络宗教是对现实宗教活动的仿真过程,对宗教符号进行重新编码并实现网络方式。相比较传统宗教,网络宗教是宗教和互联网的“交融体”。伴随着宗教教义、教规传播方式与宗教组织结构的演变,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习惯和行为也随之变化。网络宗教在形态和内容上均表现出与传统宗教不同的新特性。概括来讲,网络宗教是以网络宗教信息共享为基本方法,信教群众不断呈现圈层化参与特征的虚拟性宗教传播活动。

一是共享性。共享性是网络宗教的突出特点。网络自媒体改变了信息单向式传播形态,构建了多向交互式传播模式,使得宗教的网络渗透力极大增强、覆盖面日趋扩大。在具有“全球性”“全民性”“全时段”及“全媒体”的“四全”特性[6]的网络公共领域,无论是主流宗教教派,还是线下长期被边缘化的宗教团体,都得以突破地域、时间、空间的限制,使世界各地的教徒和信众形成一个全新的网络宗教文化认同体。在网络中,存在着传播者与受众、个人与群体组织等多重叠加关系,通过开放的网络,共享宗教信息、宗教资本与宗教文化等宗教资源。具体内容涉及宗教历史文化和寺观教堂介绍、经典宗教著作导读、宗教时事资讯和信息通告、募捐、学术研讨、宗教祈福等一切经验、知识及信息。在具有强烈“草根性”大众参与的网络共享活动中,信众既可以是宗教信息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宗教信息的生产者与传播者。依据共享性分层法则,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网站、主要宗教组织、教职人员、宗教精英因自身占据或者供给更多的宗教信息资源,因而具有更多的网络话语权与主导权。

二是圈层化。在开放、包容、互动的网络环境中,不同宗教、不同信仰的教徒之间有更多的交流互动、资源共享与多元共生发展的机会。同时,庞大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宗教团体之间的竞争。各大宗教团体、许多小的宗教团体、地方宗教分支机构乃至信教网民都尝试设立和运营属于自己的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网络宗教是一种社会群体活动现象,个人宗教信仰只有在信教群体的活动中才能凸显社会意义。网络宗教信息的聚合离散传播态势与个体、群体社会行动之间存在强烈的关联性。在同一宗教群体活动中,信众由于出生背景、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社会关系等客观差异,表现出去中心化、自由平等化、个人主义倾向,进而逐步分化形成不同的网络宗教圈层和基于不同兴趣的宗教信息传播闭环。宗教成员依据自身偏好和条件,对所属群体有特殊的认同感和情感依附,无形中自行设置了话题参与范围,建构了成员组织结构,呈现为关系紧密的“圈层化”特点。

三是虚拟性。据粗略统计,“2001年互联网上涉及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中文网站、网页仅有7100多个,2009年8月,该数字达到466.7万个左右。而到2015年1月,其数量已突破千万,约为2740万个。”[7]当前,网络宗教传播载体形式多样,且发展迅速,主要包括宗教QQ群、宗教网站、宗教博客及微博、宗教论坛、宗教社区、宗教类网络出版物、宗教类APP、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群组等。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等宗教活动主体大都以匿名身份传播宗教信息,其开展的系列网络宗教活动和传播行为也是虚拟的。虽然网络宗教具有虚拟性,但我们也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网络宗教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正如学者吴越提到,“宗教这一社会现象无法避免现实的渗透,它所映射的是一个‘非具身性的、去中心化的、碎片化的、多元化的、开放的’另一个现实世界。”[8]网络宗教并不是虚假纯主观臆想的,它仍然反映的是现实生活中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

二、网络宗教发展的社会风险

以数字化为基础的网络传播技术重构了宗教信徒的公共生活和时间空间。网络宗教呈现出诸多新的发展态势,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现实风险与治理危机,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宗教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其一,网络场域宗教权威受到削弱,构建网络宗教良性引导机制难。在物理空间,宗教组织或团体在信教群众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宗教组织或团体能有效把控宗教传播媒介,收集、制造与传播宗教信息,实行宗教话语叙事方式和结构,采用讲经布道、礼拜、祈福等惯用方法向信教群众灌输宗教意识与各类宗教信息。学者钱婕认为:“宗教权威应建立在信仰基础之上的,以宗教领域为闭合系统的,权威主体无需强制力即可达成意志服从关系的能力。”[9]就权威构建方法而言,梅罗维茨认为:“权威基于信息控制。”[10]而在网络空间,网络宗教因媒介传播话语主体多元化,宗教信息传播裂变化,颠覆了原本稳固的传播结构和生态,改变了信教群众的宗教体验与自我认同。传统的寺院、道观等固定宗教场所影响力日趋下降,宗教权力受到削弱,线下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竞争序列被重构,因而加速了宗教权威的流变,威胁到宗教群体生活的稳定性,对于宗教信仰共同体的维持形成巨大挑战。此外,网络打破了教徒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加速了传统宗教权威的离散与瓦解,容易导致宗教在个体层面的复兴,即宗教信仰私人化。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主流意识形态基本上实现了协调共生。与主流意识形态相适应,宗教文化体系中的“真、善、美”等积极因素不断得以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主导权得到巩固和彰显。但是,在交互性、便捷性、低门槛、低成本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宗教通过多元化叙事所建立的无中心、多向度、无等级的沟通交流机制,不断抢占网络世界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不能将管理现实宗教的原则方法简单地照搬过来,而应当在遵循宗教管理基本方向的基础上,采取符合网络发展规律的原则方法,构建科学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网络宗教良性发展,这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二、网络宗教传播行为容易异化,政府网络综合治理难度大。“网络宗教”宣告了“人人都是传教士”时代的到来,并为非法的宗教活动,甚至邪教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网络宗教信息传播尚未构建良好的运行规制,可能诱发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宗教商业化行为有待规范。《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开展一些合法经营活动,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方便开展公益活动。”然而,在互联网场域,网络宗教线上经销活动不规范、不合法等现象不断出现。一些宗教组织违法违规设置“网络功德箱”和发起宗教慈善活动,经营活动“被承包”,非法募捐活动“猖獗”。二是网络宗教人员管理有待优化。网络宗教管理过程中,网络宗教行为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少教职人员从事的网络宗教活动未履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备案等程序;宗教人员准入机制不健全,甚至还存在冒充宗教教职人员的现象。三是网络宗教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欠规范。少数宗教团体出版发行既无准印证又无版权页的宗教刊物。四是网络为封建迷信的肆意生长提供“温床”。不法宗教分子依托网络散播封建迷信思想、“异教徒论”、“圣战思想”、甚至邪教教规教义。宗教在网络叙事文本和传播语境下,一些政府部门容易出现网络宗教治理的“本领恐慌”。当前,政府网络宗教治理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短板”: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还不健全,政府部门、网络企业、用户尚未形成协同治理长效机制,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工作尚不规范,缺少网络宗教行为引导与自律实时监管。政府治理“短板”与网络宗教传播行为异化的大量出现是网络宗教治理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

其三,西方社会思潮借助网络宗教进行渗透,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形成风险。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加速了全球化进程,西方社会思潮在全球场域进行渗透。目前,由宗教各级行政部门、五大宗教组织、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知名宗教界神职人员设立的宗教类门户网站、移动应用软件、自媒体平台,运营基本规范有序。西方社会思潮通过此途径难以进行网络渗透。西方社会思潮传播的主要渠道转向国外非法宗教组织和国内民间信仰团体所设立的网站及自媒体平台。披着宗教外衣的国外非法社会组织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名号下,通过网络平台,试图推行西方资本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文明冲突论、原教旨主义、实用主义、“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西方社会思潮。其中,话语渗透、组织渗透是其采用的惯常手段,他们通常将西方社会思潮话语隐蔽地渗透到网站、自媒体等平台所发布的新闻资讯、网络电影、网络宗教出版物、经文、法事法会等信息内容板块,甚至是网络游戏等文创产业中。借宗教外壳传播反动言论,非法进行意识形态的网络渗透,在基层社会及舆论场上与国家政权争夺民心,严重侵害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三、积极实施网络宗教综合治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宗教传播方式、过程及宗教性活动予以引导和规范,这是由新时代宗教管理的历史任务与既存问题所决定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依然复杂,我国宗教管理部门与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应高度重视网络宗教活动带来的挑战和影响,牢固树立网络宗教治理新思维,着力构建协同联动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网络宗教综合治理体系,依法治理互联网宗教事务,积极引导网络宗教和谐发展。

(一)牢固树立网络宗教综合治理新思维

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11]习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思维与理念,是新时代做好网络宗教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与基本理论指导。传统的宗教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宗教”快速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现实,构建网络宗教综合治理契合网络信息时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的新特性。要改变单干、封闭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确立协作、互通理念,增强网络宗教治理的整体性与协同性,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资源的利用率与治理能力。首先,要坚持党对网络宗教工作的领导,树立网络宗教综合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人民,服务信教群众的理念。其次,要厘清网络宗教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网络宗教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网络企业、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等。对政府部门而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管理者+服务者”角色转化;对非政府部门而言,治理就是积极主动参与的过程。特别要注意的是,宗教言论传播自由的认定与监管应作为核心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此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互信互助、协同配合,提高宗教治理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切实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网络宗教协同联动治理机制

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治理是网络宗教管理的内在逻辑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因此,要构建网络宗教协同联动治理机制,提升网络宗教治理水平,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进而营造清朗的网络传教与信教空间。在组织体制与权利结构上,构建扁平化、弹性化的网络组织(网络宗教管理部门、NGO、网络企业组织及信教群众),实现权利对等、制度化、常规化的多元治理结构。现代化、制度化、法定化的交流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是构建网络宗教协同联动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要积极构建部门联动机制,由统战部、民族宗教部门、国保、安全部门联合组成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小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快速反馈,联合行动。”[12]在网络宗教管理决策机制上,构建以宗教管理部门为核心的权责分配机制,突破单一政府主体时序性、阶段性决策方式而实现并行式网络决策流程,从而为应对网络宗教传播异化与网络宗教突发性群体事件提供保障。“为提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宗教治理的实效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网络宗教舆情相互作用各个阶段的特点,细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宗教管理机制,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13]

(三)切实提升网络宗教的权威性

加强宗教理论的创新是提升网络宗教权威性的根本途径。2016年,全国宗教会议指出:“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4]网络宗教应始终坚持宗教理论创新,凸显宗教理论的人民性特质,萃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保存并发扬各自宗教文化,使网络宗教理论更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网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构建全国统一性的、具有权威性的网络宗教及宗教经典解读体系。如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同网络管理部门,统筹建立符合法律标准、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的网络宗教解读与反馈体系。此外,划清国家法律承认的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组织、其他民间团体、邪教以及迷信和伪科学等不同概念的逻辑界限,提升网络宗教组织与宗教理论的权威性。

(四)大力推进网络宗教工作法治化

做好新形势下网络宗教工作,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应将依法治理网络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国家建设总体范畴。一是进一步完善网络宗教相关的立法。要大力激活《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资源,进一步完善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安全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网络宗教事务治理有法可依。二要严格把控宗教的网络信息和服务的准入门槛以及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把设立宗教网站、开通新媒体平台等行为纳入前置审批、备案管理,严格其法律性质认定。三要限定网络宗教信息服务主体及其权限。鉴于网络环境行为主体、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管辖地之间存在的分离状况,因此需要制定对网络信息本身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明确分级属地管理权限,完善网站、域名、IP地址实名登记管理,有效避免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管理“真空”、权限交叉等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应限定为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例如依法登记、批准或认定备案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条文应具备“假定条件、行为指示、法律后果”之逻辑结构,规范信息发布、运营的管理主体权限,构建起“政府管行业、管运营商,网站及自媒体平台管用户”为特色的有效监管机制,形成明确的指向性。四是规范法治程序和实施过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网络域名注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基础上,探索网络宗教管理客体的“属地化”源头治理模式,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谁发布信息谁负责”。

(五)加强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进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宗教系统信息化体系是积极适应宗教网络化传播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网络时代背景下维护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优化宗教信息化工作顶层设计。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应服从国家信息化建设整体部署,国家与地方各行政单位部门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信息化运用的“软硬件”建设。二是继续完善宗教信息化应用,为宗教领域安全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性约束。例如建立健全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基础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智慧化平台等。同时,开通宗教工作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应用平台。通过在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宗教工作信息公开与互动,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透明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同时,要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将网络宗教信息化工作纳入国家智慧政务系统整体框架内。三是加强宗教信息化工作“线上”与“线下”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提高相互间的匹配度和执行的效度。四是加强网络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涉宗教因素网络舆情的综合汇总、分析研判、风险评估和预警治理体系。要明确网络信息化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对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内网办公自动化等平台的安全运行责任、信息采集发布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可见,宗教工作信息化应用平台是规制网络宗教现象、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践行网络群众路线、做好新时代网络统战工作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