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中的分工问题

2018-11-16 09:40高永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分工

摘 要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传统皇权官僚集权体制的再一次以国家的力量直接掌握商业的尝试,其结果还是失败的。变法的失败实际上意味着中国传统体制对于商业直接的掌握是行不通的。变法的失败不是一个用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触动既得利益者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分工中的利益计算的问题。

关键词 分工 政府机会主义 交易成本

作者简介:高永沛,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现代法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55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体制改革活动。这场改革的目标是富民强国,虽然改革的效果众说纷纭,但是改革以失败告终确是无疑义的。探讨其变法效果及其失败原因一直以来是研究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以往透视这个问题的角度欠缺经济学分析视角,主要是从历史实证角度出发争论变法的效果和失败的原因。从新兴古典经济学视角而言,变法的经济学意义在于产生了政府机会主义的交易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北宋财政从宋仁宗开始就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到宋英宗治平年间由于“三冗”(冗兵、冗官、冗费)问题越来越严重,朝廷虽已经用尽前朝敛财之术,依然是扬汤止沸。

宋神宗上位之初就把理财作为首要任务。但是如何理财却有很大分歧。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6,记载了当时的理财争论:

(八月)癸丑,曾公亮等言:“河朔灾伤,国用不足,乞今岁亲郊,两府不赐金帛。”送学士院取旨。司马光言:“救灾节用,宜自贵近始,可听两府辞赐。”王安石曰:“昔常衮辞堂馔,时议以为衮自知不能,当辞位,不当辞禄。且国用不足,非当今之急务也。”光曰:“衮辞禄,犹贤于持禄固位者。国用不足真急务,安石言非是。”安石曰:“所以不足者,由未得善理财之人耳。”光曰:“善理财之人,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民穷为盗,非国之福。”安石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光曰:“天地所生财货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在官,譬如雨泽,夏涝则秋旱。不加赋而国用足,不过设法以阴夺民利,其害甚于加赋。此乃桑弘羊欺汉武帝之言,史迁书之,以见其不明耳。”争论不已。

司马光认为应该节财,而王安石认为关键是要善于理财。司马光认为所谓理财,不过是把民财搜刮到国库。而王安石坚持可以不加重老百姓負担,就可以国库充实。司马光坚持认为不加赋而国用足是暗中偷取民众财富,比公开加赋还要坏。

王安石的理财目标指向是什么呢?他说:“周置泉府之官,以摧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唯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財,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

改变财政困境的应对之道就两个:开源和节流。而节流就要减少官员福利和裁员,从而矛盾较大。开源的方法,宋代可以说用尽了前人的方法,现在只能另辟蹊径。中国财富的流转是和官僚特权体制相关联的。由于名义上皇权至高无上,没有边界,那么作为皇帝的代理人的各级官僚自然也是享有各类特权。于是在商业发展的时候,就会出现通过权力的勾兑,形成所谓大官僚大地主的势力集团。当这样的势力扩张到一定程度,就会使得中央国库收入受到损害。于是面对截留中央国库的大官僚大地主集团不断侵蚀国家的税基,与国家争利的时候,国家该怎么办?

二、王安石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其问题

王安石解决问题的思路没有摆脱西汉桑弘羊理财的轨道上,就是越过大地主大官僚特权集团,把他们口中之利夺回来,同时也能顺便减轻一下底层财富创造者的负担,拓展税基。当年西汉桑弘羊和儒家代表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的争论也复现于北宋神宗的廷对上。司马光的看法是不要与民争利,王安石的看法是为国家理财,对民众无损。西汉桑弘羊质问贤良文学,“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今放民于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幷兼之徒奸形成也。” 桑弘羊的意思就是所谓与民争利其实不过是虎口拔牙,是从那些豪强那里多回本应该是属于国家的利益。

王安石走的也是这个思路:用国家权力直接掌握商业,把由此带来的获益转到国库里面。限于篇幅,仅对变法中重要举措进行说明。

一是均输法。北宋都城是个消费巨大的都市,为了满足消费,北宋初年就设立东南六路发运司来采购都城需要的消费品,但是由于信息不通和权限,负责采购的官员不管该物品在地方上丰歉如何,一律按章采办,致使“年丰可以多致而不能嬴馀,年歉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徒使富商大贾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均输法是将权力下放,允许采办人员根据物品出产地丰歉情况和都城的需要情况进行机动采办。“徙贵就贱,因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而制其有无。” 均输法着眼于产地丰歉的调剂。征税的时候,在物价高涨的地方,把实物折算成钱来收税;在物价低贱的地方,则进行采购。可是苏辙却认为,(这样子会造成)“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 突出一个“官”字。作为公权力的官是具有强制的暴力性的,因此商业的平等关系也就被破坏了。

二是青苗法。宋代农民负担很重,一般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只能借贷维持生产。这时民间高利贷自然就出来了。为了抑制高利贷,在《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中,有一道《禁约民取富人谷麦贷息不得输倍》的诏书,规定民间举息不得愈倍。然而由于生产生活所迫,高利贷依然畅通无阻。青苗法就是想通过国家权力来解除高利贷对农民的压力。青苗法大致规定,在青黄不接的时候,给愿意借贷的老百姓发放贷款,利息二分,在夏秋两季交税的时候,可以以粮食还本息,也可以还钱。如遇灾伤,可以延长到下次丰收的时候。青苗法的目的在官民两利,将高利贷的部分利益转到国库,同时减轻农民还贷压力。所谓“抑兼并、便趣农”。

这个方法最初,在王安石知鄞县和李参在陕西做官的时候,都局部实行过,效果也不错。在推广之初,王安石也曾征求过苏辙的意见,苏辙指出,“以钱贷民,本以救民,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则恐鞭笞必用,州县之事烦矣。” 王安石虽然认为有道理,但最后还是推行了。

推行的效果果然如苏辄所言事与愿违。翰林学士承旨韩维言:“畿县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旱灾之际,重罹此苦。”

两个变法措施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经过权力机关的运作都出了问题。比如青苗法放贷,本意是为了消除高利贷的压榨,但是在农户借贷的意愿、还贷的能力的鉴别,以及国家官员经手放贷的经济动机和经济约束性等诸多因素制约下,显然是作为国家官员无法胜任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一些公正廉洁、精明能干的官员,可以在自己所在辖区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因为具有极强烈的个体特征,不具有可复制性,一经推广就事与愿违。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对变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述。以下引文皆来自于此。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经筵》记载,熙宁二年,新法推出之初,保守派和变法派就围绕变法争论激烈。司马光认为,“朝廷散青苗钱,兹事非便。”吕惠卿反驳说,“光所言,皆吏不得人,故为民害耳。”

熙宁三年,围绕青苗法,又展开了一场辩论。《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青苗法上》中指出,“勅旨放青苗钱,并听从便,毋得抑勒,而提举官务以多散为功。又民富者不愿取,而贫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户等高下分配,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虽然朝廷采取的政策是自愿原则,但是实行起来却是贫富连保。当年三月韩琦上书,指出“今诸仓方有籴入,而提举司亟令住止,盖尽要散充青苗钱,指望三分之利收为己功,县邑小官敢不奉行?岂暇更恤贻民久远之患哉?”王安石答复说,“抑配诚恐有之,然俟其行此,严行黜责一二人,则此弊自绝。”也就是說,面对指责,王安石也承认可能真的是这样,但是他坚持问题的归结是选人失察。

王安石变法瞄准的是高利贷者和富商们。国家采取了直接替代大商人们的经济角色来获取分工收益。难道司马光们因为是大官僚、大地主就自然成为高利贷者和富商们的代言人了吗?难道司马光们都是在编造谎言,进行欺骗吗?显然不是。

这里呈现两个问题。一是国家采取直接替代商人们的做法为什么会出现司马光们的指责的事情呢?二是这样做对分工发展又会造成什么影响呢?为什么关于王安石变法的效果历经三个皇帝,众所纷纭数十年,结果“宋人议论未定,而金人兵已过河”?

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官僚集权体制在促进社会分工发展上的局限性。中国传统官僚体制的生存基础是小农户。小农户的组成是血缘化的家长制。因此家国一体,君父一体也就势在必然。这样的体制其权力自然无需限制,因此名义上是无边的。个体财产权难以从法律上得到有效保障,一经官僚权力的催逼,立刻就会被压垮。既然整个体制建立在小农户的基础上,那么其国家行为也就不是为商人服务的。商人难以从国家行为中获益,因此,以各种名目逃避国家税费征收也就成为自然之事。小农户生产能力不高。大地主和大官僚的特权压制下,其生存也非常脆弱。当国家财政危机的时候,从商业获取分工利益也是中国传统官僚体制的理性选择。对于中国传统官僚体制而言,既然其权力不受约束,那么采用强制办法直接从商业中截取其利益也就是一个最简便的方法。

然而为争夺分工利益而产生的损人利己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会引发的大量的内生交易成本。 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重要根源就是国家权力的规范性不足引起的。当政府越过高利贷者和富商们,直接出现在众多小农户和小商户面前的时候,也同样可以对他们实施类似行为。因此变法双方虽然都能举出变法措施不同效果的例子,但是对分工而言,增加了政府机会主义的交易成本,从而阻止了分工进一步的发展。

三、结语

分工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源。而由争夺分工收益产生的政府机会主义交易成本是分工发展的主要障碍。中国传统官僚体制为分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条件,但是由于其权力的规范性不足,又为破坏分工条件提供了便利,以至于中国分工发展到明清时期再也难以突破。没有对分工者财产权利的坚实的保障,分工的发展就止步于政府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成本。只有个体基础财产权利获得法律上有效保护,才能抑制政府机会主义的交易成本,促进分工的发展。

注释: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36.

《宋史纪事本末》卷37.中华书局.1977.

《盐铁论·禁耕第五》.

《宋史·志第一百二十九卷》.

杨小凯.发展经济学——超边际与边际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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