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于人类文明而言,法治是其牢固基石。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对政府权利的驯服,人类才能将命运交付到自己手中,并且还能够与代议民主形成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政府,作为法治建设以及法律事实的主体,强调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是强化政府自身的建设,是落实政府职能的迫切需求。所以,本文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建设进行探讨,希望可以完成依法治国的任务,同时也能够满足国家的现代化治理需求。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政府 建设
作者简介:赵喜平,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44
目前,国家治理的困境在于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建国以来,我国以政治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以及经济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还存在诸多社会性的矛盾。在新常态下,政府部门就应该重视国家之中自身的角色与地位,能够回归本位,并且利用法治来进行权力范围的划分,这样才能让法律成为社会的至高权威,通过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型。在如此的大背景之下,利用制度的创新来建设法治政府,就可以将国家治理的理念转变,从而推进国家现代化治理,解决社会之中存在的矛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涵
(一)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包含了法治政府的一般性,同时有囊括了国情特殊性,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能够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能够满足正义的宪法法律,能够真正为人民服务,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而提供公共的服务与产品,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对于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需要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二)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具有的特征,与西方的法治政府存在本质方面的差异:第一,民主本质的不同。西方民主本质是服务资本的,导致民主就成为“钱主”,使得民主成为富人的游戏。基于利益纽带的利益集团,由于本身的狭隘性,使得其利益实现一般都是基于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作为其基本的前提,使得公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西方三权分立本质,其本身就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机制,这样就使得权力之间出现了相互的掣肘,这样就使得有关于民生的重大政策无法得到制定与有效的执行。而与西方强调的法治政府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的民本政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
在应对危机或者是实现现代化的时候,行政权力是最具效率,也是最灵活的,其没有立法权的拖延,也没有司法权的被动,所以就会导致行政权不断膨胀,从而超越前两者,甚至还可能将其作为自家的后院,就如在罗斯福的美国新政时期,国会基本上就是罗斯福的执行机构。在发展中国家,因为外来的现代化压力,首先就需要让国家实施主导型的现代化路径,其次才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为行政机关让路,所以,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是行政权独大,而政府的主导,就成为最普遍的选择,实际上也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是因为缺少权力的制衡机制,这样就可能引发独大等一系列的问题 。
(二)市场经济制度化水平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还存在诸多市场经济问题。首先是各种有形無形制度堡垒的存在,如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观念的根深蒂固,公有企业与非公企业之间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从而对生产要素的公平竞争以及自由流动产生了阻碍。其次,政府出现了严重的错位与越位问题,部分政府与部门无视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律,出现暗箱操作,导致市场的主体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从而对市场的成长产生了严重的压抑。政府对于微观经济也是实施的直接管制,通过行政垄断,从而对其余的行业以及消费者带来了挤压,出现垄断企业等,在相当程度上就直接替代市场,导致市场信号出现失真情况,所以,就可能会出现资源错配、资源浪费、产能过剩等情况。最后就是产权制度本身及安全度不足,产权作为法律界定以及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其本身是优先于市场的,但是需要确保其本身的安全度,才能满足市场制度的构建以及有效的运作。
(三)社会自治水平较低
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还没有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也就是缺少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改革开放的历史,也就是政府放权给社会,然后中央放权给地方,但是目前的权力配置与预期的目标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其实际的表现在于未能有效的发挥社会的自主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针对地方而言,基层自治面临的问题在于:首先,民主选举形式化较重。如未能按照规定,其选举不够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村民对于选举的实际参与率偏低,还存在被动参与的情况;行贿受贿的事件屡见不鲜。其次,民主决策表面化。村民会议制度化较低,甚至出现长期不开的情况,导致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参与率较低,使得村委会就直接替代村民做出了决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
(一)强化司法监督,完善权力制衡机制
首先,确保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独立。在当前的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机关衍生于权力机关,但是与行政机关本身也是平等的,所以,强调中国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也就是司法权本身要独立于行政权。其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法院不会受到任何外来的非法干涉,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不能针对个案监督或者是干涉,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针对法院工作报告进行审查。上一层级的法院只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度来改变判决,上下级的法院是一种法律监督的关系,并非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后,法院本身的独立,这是司法本身公正与独立的核心所在,在进行审判的时候,法官只能够服从于宪法、良心以及法律,除此之外,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干涉 。
(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确保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1.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做好公共服务的优化,利用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从而释放社会的资本活力,激发社会本身的投资热情,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与投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积极提供市场与社会之中不愿意、不能够提供的,在安全、外交以及国防等投资较大、回报周期片场的服务以及公共产品。其次,政府部门还应该注重对市场的监管,能够积极的维护市场制度,从而实现市场的统一监管,反对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或者是地方性的保护,并且在经济纠纷之中还能够做到不偏不倚,严守中立离场,通过强制力来确保契约得到合理的旅行,并且也可以避免私人行为被竞争者剥削。再次,利用政策法规等污染治理,政府要保护好生态,推动可持续的发展。另外,利用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政府部门还可以进行二次的分配,从而将贫富的差距缩小,促进共同富裕,满足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最后,政府部门还需要确保公平的竞争,能够将行政的垄断打破,从而引入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提升垄断行业在服务与产品方面的质量,最终实现总体上市场失灵现象的弥补。
2.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权责明确的现代化产权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以及合法利益,确保无论是属于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平等的使用生产要素、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的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政府部门还应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非公有制经济之中存在的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废除,进而消除隐性的壁垒,确保权力本身的平等性、规则平等性以及机会平等性。作为司法机关,还应该牢固的树立平等的保护理念,能够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形成,努力拓展法律的服务渠道,强调司法方面的救济。如此,才可以将企业或者是个人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差距缩小,从而降低交易的实际成本,并且产生一种市场的激励机制,这样就可以满足市场最优效率的均衡,同时也能够满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处理。
(三)促进社会发育与自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这样就为社会的发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社会力量得到了发展与壮大,而社会自治就成为民主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首先,民间组织得以发挥,并且还能将组织的功能发挥出来。面临当前日益繁杂的社会问题,当政府力所不及的时候,人们就会组成各种不同的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来解决各种遇到的问题,从而满足自身权力的维护。目前,在国内拥有种类繁多的民间组织,通过组织功能的发挥,从而不断壮大社会力量,但是问题在于,组織的成立需要政府的扶持以及政府的维继,其本身与政府之间是依附关系,导致独立性受到削弱,还无法成为多元化的社会权利主体,无法对政府的权利进行监督与制衡。其次,基层自治的推进,进一步提升了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居民本身的自治以及村民自治就好比一个民主学校,人们在经过最小范围、最基础的民主演练;培养民主技能与民主意识,这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以及民主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政府的法制化诉求。作为公民,就需要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够关注政府权利运作本身的正当性,而这一种民主的法治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强化,就成为法治政府建设思想意识的根本所在。总体来说,因为历史条件和现实国情的影响,社会的培育与发展出现相对滞缓的情况,在现有的民主能力和现代意识上,还无法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道路从原本的政府推进型逐渐转变成为社会推进型,就需要做好培育与发展,能够形成深厚的社会土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
四、结语
总而言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需求产物,随着管理实务、社会发展的变化,就会得到相对独立的地位,也能获取更大的作用空间。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其本身存在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特点。所以,针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政府建设,就需要考虑到其本身的性质,分析多方因素,才能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注释:
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中国法学.2015(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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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3).17-31.
何勤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3).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