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焱焱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创新,在监管场所受贿犯罪中,出现了许多犯罪人以“新的”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突破了传统的方式和固有的犯罪行为时空界限。作为监管场所的监督者缺少与时俱进的检查监督制度,缺少现代化、科技化的惩治手段。本文以辽宁省某监狱干警蒋某受贿案件为研讨对象,着重探究监管场所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并结合现代科技应用,倡导建立现代化监管场所监督管理制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 新型受贿犯罪 监管制度
職务犯罪本属于传统型犯罪的一种,但近年来在监管场所受贿犯罪中,犯罪人“新的”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已突破了传统的受贿方式。为此,针对监管场所受贿新动向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管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监管场所新型受贿典型案例
蒋某,系某省某市第“监狱干警。其主要负责监狱大门进出检查看守工作。2009年伊始,蒋某与监狱罪犯金某、李某、付某等前后10名罪犯勾结,通过自己办理的银行账户为监区服刑罪犯带入现金,蒋某从其所带入的现金中按照每笔汇款金额的百分之十收取好处费。犯罪嫌疑人蒋某身为监狱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向监内带入大量现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已涉嫌犯受贿罪。经审讯,蒋某对自己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为监区罪犯“捎买带”的破坏监狱监管秩序行为供认不会。
二、监所新型受贿的特点
(一)违法行为突破时空界限,手段更加多元
与传统监所受贿罪交易行为方式不同,监管场所新型受贿的手段方式更加多元。以蒋某受贿案为例,从空间上来说,本案行贿人与受贿人蒋某的交易行为突破了监狱空间,蒋某私自接受行贿人款项的行为发生在监外,而好处费被蒋某据为己有,非法占有行为发生在监内。从时间来看,蒋某伙同监区罪犯金某及该犯朋友牛某,连续私自往监内给其他罪犯带入钱财。由于监狱系统具有相对隔离,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从违法方式来看,蒋某违法私受钱财的接受行为与行贿人的贿赂行为打破了传统的一对一直接交易的行为模式。监区罪犯作为行贿者,通过其家属向蒋某银行卡中汇款,该行贿行为本身并非由行贿者直接发生。同时,蒋某违法接受财务的行为也并非蒋某直接据为己有,而是通过提款、往监内带款、扣除余款的方式间接产生受贿的行为。
(二)交易行为的不对等性
新型监管场所受贿与行贿犯罪,最能体现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即受贿人与行贿人极度的不平等。监狱的特殊性在于其本身的相对独立性、相对封闭性,作为受贿人的监狱干警手中掌握着极大的监管权力,而作为行贿人的被监管罪犯,身份、地位处于绝对地弱势,即便干警与犯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了交易的内容,双方的主体地位也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性的决定因素存在利益的驱动,监狱干警可以利用自我手中的监管权力来制约甚至是诱导罪犯的需求,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监管罪犯正是基于自身的这种“需求”,不得不采用违法的行为方式换取自己的利用。
(三)犯罪主体多呈现内外勾结,群体作案现象
蒋某受贿案件中,蒋某之所以与监区罪犯达成同盟,除了依靠其手中的权力,以及罪犯的自身需求,更重要的是现阶段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比较严格,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权、监狱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监区生产项目的自主权,以及行政部门的决策权都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制约。近年来监区干警与监区罪犯达成同盟,各取所需,蛇鼠一家,共同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犯罪呈现集团化、群体化的倾向。一旦罪行泄露,干警极力将全部罪责推卸于罪犯身上,甚至利用手中职权强迫罪犯作出为证,进而轻而易举的金蝉脱壳。
三、新型受贿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构思
(一)建立健全现代监督管理体制
1.建设监狱电子监察平台,在每个监管场所中心窗口安装音频、视频电子监控系统,随时通过窗口了解监狱干警对罪犯的监管活动,实现监、管、办“三分离”。
2.设立监所部门对外公共互联网,加强监狱政务信息,罪犯改造服刑情况,先进干警事迹以及违法违规干警教育警示等监管信息。
3.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设立监狱电子举报、控告信箱,安排专业干警受理和处理网络信访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格局,使群众更加便捷地向监狱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申诉、投诉。
4.实行部分监管干警财产公开制度与金融实名制度。
科级以上的监狱干警必须在指定的日期之前报告并且公开其年度收入或财产。同时存款、取款和一切金融往来都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清查匿名存款,打击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
(三)强化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虽然监狱警察直接从事着狱政管理,是刑罚的执行者,但也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法规知识功底和道德素养。要求监管人员对服刑罪犯依法管理,依法教育,特别是对待罪犯日常积分考核等狱政管理上,做到公平、公正;认真核实罪犯服刑改造情况,正确予以考核打分,做到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罪犯心悦诚服,服从管理教育。罪犯也是宪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显然,尊重罪犯的人格等人权,将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权利外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是法律精神和维宪意识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对改造罪犯,有效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