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夤 徐婷婷
【摘要】银监会将2017年定为“强监管年”,严查金融违规行为。2017年,银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在此强监管形势下,商业银行问题根源性整改不足亟待解决,以便进一步防范监管风险。本文从商业银行问题整改现状出发,分析成因并提出下一步商业银行问题整改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问题整改
一、强监管形势对商业银行问题整改的影响
十九大报告中对于金融的发展定位,已不是创新和发展,而是稳,焦点在于服务实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会后周小川行长在11月初发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提出监管的几大重点领域,“一手抓金融机构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违法违规套利,一手抓非法集资、乱版交易所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开放日答记者问时也表示,今后整个趋势是金融监管会越来越严,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行法规、严格执行纪律。
2017年3月底至4月初的短短两周,银监会连发七文,从外部监管到内部操作提出诸多要求,涉及服务实体经济、监管处罚、防控风险、弥补监管短板等多个方面,并要求银行业依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与自查力度相协调,2017年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也在进一步升级。据银监会日前披露的数据,2017年,银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其中罚款合计3759.4万元,并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业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在上述强监管形势下,商业银行对问题整改的力度亟待增强,不仅仅要对查证的问题进行整改,还应当关注系统性整改,充分利用内审外查成果,加大问题系统性、根源性整改力度。
二、强监管形势下商业银行问题整改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问题整改现状
商业银行较之以往能够做到重视问题自查并关注整改工作,一般能够持续完善整改机制和工作流程,注重审计成果的转化和利用,加大重要风险事项化解力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强化主动整改意识,提升问题整改有效性。但在强监管形势下,商业银行问题整改仍旧存在以下缺陷。
1.理念树立不明确。商业银行总行层面会更加重视问题的根源性整改,但是对下级机构的根源性整改理念传导处初始阶段,传导的路径与方式均不清晰;一级分行层面根源性整改理念正在树立中,多数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能够对根源性整改有所认识,但在问题整改过程中对问题成因的深度分析及根源性整改措施的采取都难以充分满足根源性整改的要求;经营机构层面多数员工鲜有根源性整改意识。
2.制度建设不完善。商业银行总行层面对根源性整改的要求不够明确,诸如需进行根源性整改的问题、根源性整改应采取的措施、根源性整改的效果评价等内容往往通过领导讲话、工作通知等文件传达,目前尚未有成体系的制度将这些点串成“线”与“面”;一级分行層面部分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未能有意识的将问题根源性原因分析、根源性整改措施纳入整改方案或日常的管理要求中;经营机构层面更多的考虑原问题的整改,重视其整改率的高低,而甚少思考根源性整改。
3.整改流程不清晰。针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工作流程应为“自上而下整改缺陷不足,自下而上整改具体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轻“自上而下”,重“自下而上”现象。目前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问题整改流程,一般是问题发现后,分行相关部门按问题所在机构及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将问题予以分配部署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由问题所在机构上报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分行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总行。
(二)成因分析
1.问题整改结果考核指标单一,导致过分追求整改率,忽视根源性整改。通过整改率考核“整改结果”,导致部分机构仅注重原问题的整改率考核,弱化了根源性整改。部分机构整改问题仅以满足整改率考核要求为目的,采取“就问题论问题”式整改,未从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角度进行根源性整改,整改措施表面化,未做到举一反三;个别机构未弥补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此查彼犯。
2.整改牵头部门督促整改效果较弱,条线部门根源性整改效果不足。整改工作是以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原问题为主,问题涉及机构多为基层经营机构,整改工作的重心多集中在基层机构,最终的整改效果主要依赖于基层机构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由于基层机构面对的是个体的具体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多为针对原问题的,而涉及根源性整改的内控缺陷、机制等方面整改措施较少;上级管理部门在整改过程中主要工作为对下级行提出整改要求、审核具体问题的整改结果并汇总整改结果,对各类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归纳较少,对辖内缺陷不足根源性整改指导不够。
3.整改意识未从风险化解角度出发,仍停留在针对个案的解决。部分机构在开展整改工作时采取“就问题论问题”式整改,对于部分风险,被审计机构往往采取对于原贷款收回、核销、打包处置等措施,并将问题整改状态认定为已整改,或对部分“已发生”问题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完全无法整改”,不再关注同类问题的系统性整改,疏于持续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致使同类问题此查彼犯。
四、商业银行问题整改建议
(一)优化整改结果考核指标,起到考核引领作用
将商业银行下属分行系统性整改措施、根源性整改措施及整改成效显著案例上报情况纳入整改结果KPI考核指标,弱化“整改率”考核作用,关注整改成效,减少屡查屡犯、此查彼犯现象,通过考核引领督促整改效果提升。
(二)强化牵头部门督促整改效果,及时开展系统性整改
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督促整改职责,提升牵头部门督促整改能力,不仅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在关注原问题整改的同时,更要通过采取培训、检查等方式开展系统性整改,进一步关注督促整改后续效果。
(三)促进条线部门根源性整改,完善内部控制
加强对条线部门的整改结果考核,关注其采取的根源性措施。要从内部控制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各机构发现问题,总结提炼制度、流程、系统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从而实现根源性整改,减少屡查屡犯情况。
(四)完善问题整改理念,从风险化解角度整改问题
通过采取合规整改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明确问题整改相关定义和要求,调整问题整改理念,从风险化解角度出发分析原问题具体整改措施,二级机构合规人员要思考同类问题的系统性整改措施,并通过持续监督检查保证问题整改的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刘雪辉.提升商业银行问题整改效果的策略[J].中国内部审计,2014(4):73-75.
[2]杨智.对审计问题整改难的思考[J].财经界,2014(23):260.
[3]王兵,张丽琴.内部审计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5(1):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