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宾,徐 萌
(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2.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沈阳 11004)
政策主体是政策系统的重要组成因素,[1]政策过程离不开政策主体间的博弈,政策文献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是政府机构多部门博弈结果的体现,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政策文献的转发与联合发布。[2]基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联合行文的政策文献进行量化研究,为透视政府部门间关系及其博弈机制提供了一条可以接近的途径,进一步地,也为增强政府部门的协同合作,消解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部门冲突与矛盾提供理论指导。
住房常常被视为一种战略性的政策领域,对于住房格局的控制将是任何影响深远的改革福利国家的尝试的一个核心原则。[3]住房政策是政府出面干预和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系列规定性安排。[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历了公房私有化和住房市场化、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住房政策完善以及国家积极参与房地产宏观调控等三个阶段的改革过程,[5]由此也形成了数以千计的住房政策文献。这些政策文献既反映了我国住房领域的制度嬗变,又成为研究政府机构博弈机制的真实印迹。作为一种“黑箱技术”—政策文献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能够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关系,识别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模式,并为增进政府跨部门协调、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文章以1978—2016年中央政府颁布的1243份有关住房的规范性文件中的336件联合行文政策为研究样本,结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发展战略调整及重大政策颁布,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政策发展划分为4个重要阶段,对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进行分阶段量化研究。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绘制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图谱,分析网络结构指标的演化特征;运用“广度—强度”二维矩阵图,分析政策主体在网络中的角色演变,识别网络中的核心节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剔除核心主体后网络结构指标的变化及核心主体在住房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形式,探讨不同核心主体在住房政策合作网络生成与演化过程中的功能演变及其对网络运行的影响;定量识别政府部门的合作模式,分析政府部门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社会网络分析是对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属性加以分析的一套规范和方法,它从本质上来说是数学计算、图论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在社会学领域中的运用。[6]一个完整的社会网络由许多节点及各节点之间的连线构成,社会网络分析就是通过利用UCINET、CITESPACE等方法和工具对关系网络进行定量性的描述,了解各节点间的关系,揭示网络结构并通过网络图谱等形式展现出来。常见的社会网络分析主要有:中心度分析、子群分析、结构对等性分析等,常用的指标包括:中心度、网络密度、凝聚力指数、聚类系数等。这里通过网络可视化图谱及相关结构性指标来分析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的动态演变。
1.数据基础
这里主要以1978年以来中央政府颁布的住房政策文献为研究对象,基于中国政府网、中国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及其他政府官方网站,对住房政策进行了数据收集。依据研究主题“中国住房政策”,对检索关键词做了相应延伸与扩展,共检索出1389条相关政策,通过有效筛选,最终选出1978—2016年中央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住房政策文献1243件,包括907件单独行文与336件联合行文政策(见图1)。统计发现,联合行文中两部门联合行文政策数达198件,占所有联合行文政策的58.93%;三部门联合行文数为90,占比26.79%(见图2)。联合行文机构最多的文献是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涉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等9个部门机构。此外,从效力级别来看,上述政策包含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团体规定等六类;从发文形式来看,涉及了命令、决定、通知、意见、批复、报告等;从政策制定主体来看,涉及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9个机构,由此可见,联合行文在住房政策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且呈现出“形式多样、重点集中、机构复杂”的分布特点。
图1 政策颁布数量年度统计图
图2 联合行文数量分布部门数统计图
2.样本区间选择
回顾和梳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结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发展战略调整等关键事件以及重大政策的颁布时序,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政策发展存在4个重要节点(见表1)。一是1978年后我国住房政策变迁方向变化显著,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化方向转变为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化方向。[7]二是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为我国实现住房制度从二元(福利化与市场化并存)向一元(市场化)转变的标志性政策文件。三是从2005年颁布的“老国八条”与“新国八条”可以看出我国住房政策的着重点已经从改革福利化住房制度转变到调控住房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及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上来。四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提出具体要求,表明这一时期住房政策不再单纯强调对住房市场的调控,而是更为重视住房保障,逐步形成二者并重的格局。因此这里以1978年、1998年、2005年、2011年为界划分了1978—1997、1998—2004年、2005—2010年、2011—2016等住房政策演变的四个阶段。
表1 中国住房政策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政策
图3 1978—2016年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图谱
通过社会网络分析可以探讨一个学科或主题的研究结构(核心与边缘),节点位置越居中核心度越强,主体之间的共现关系被视为节点间的连线,连线越多关系越紧密。这里将中国住房政策以1978、1998、2005、2011为节点划分阶段,提取住房政策的颁布主体,构建政策主体联合行文的矩阵,利用UCINET6.0软件绘制四个阶段的主体合作网络图谱(见图3)。
由图3可知,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主体位于图谱核心位置,在住房政策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网络图谱直观反映了主体合作网络的变迁,但为了更精确地展现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结构的演化过程,这里通过测度网络结构指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的演化态势进行定量描述(见表2)。其中,样本数量是指各阶段部门间联合颁布的住房政策总量;网络规模描述的是各阶段住房政策颁布主体的数目;网络关系数表示的是主体两两之间联合颁布政策的连接频次;网络联结频次是指主体之间联合颁布政策的次数总和;整体网络密度是指网络中实际存在的线占所有可能线条的比例;网络凝聚力指数则是指网络中主体间联系的紧密程度。[8]前四项指标是从绝对值的角度描述网络的结构特征,数值越高,规模越大,联系越多,结构越复杂。后两项指标是从相对值的角度描述各阶段网络特征,网络密度越大,凝聚力指数越高,网络联系越紧密,网络对主体的影响也越大。联系紧密的网络一方面可以为主体提供多种多样的社会资源,一方面也是限制其发展的重要力量。
表2 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结构特征
从整体来看,我国住房政策主体规模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但无论是联合行文的数量、网络关系数还是网络联结频次均呈上升趋势。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部门联合颁布的住房政策只有51件,而2011—2016年联合行文的数量上升至107件,网络关系数由73上升至154,网络联结频次由127上升至237,均达到了第一阶段的2倍,表明了政策主体间沟通协调程度的不断加深。
1978—1997年,受改革开放的影响,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时期住房福利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先后进行了成本价出售公房、补贴出售公房、优惠出售公房、鼓励自建住房、提租补贴等探索,并在1994年提出了住房商品化的住房改革目标。[9]这一阶段中国住房政策的参与主体相对较少,参与的核心主体包括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等,且绝大多数的发文属于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行文,其他主体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合作,联合行文总数较少,出现部分节点拥有大量连接而多数节点只有少量连接的状况,网络密度及网络凝聚力均处于较低水平,合作网络结构相对松散且稳定性较差,属于“中心边缘型”网络形态。
1998—2004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使我国住房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越发严重并逐渐突显出来,如住房市场规模小且成熟度不高、住房消费占居民家庭消费比重依旧较低,因此本阶段住房政策重心在于解决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拉动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城市住房市场化分配机制。住房政策转变为一项经济政策,逐渐丧失了社会政策的公共性。图3显示,除了前一阶段处于核心节点的建设部、财政部及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也开始成为网络核心,体现了土地供应与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本阶段共颁布86件联合行文的政策,尽管颁布主体并未显著增加,但网络指标均有较大提升。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联结频次和网络凝聚力指数分别达到前一阶段的2倍和3倍,在经济利益主导下,住房政策主体间的合作得到明显改善,网络形态呈现出“局部均衡型”的特点。
2005—2010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房地产经济出现大幅下滑,居民住房资产缩水,购房者观望情绪加重,金融风险加剧。为应对以上住房市场不景气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将住房市场调控政策从防控住房市场过热转向刺激住房市场消费。然而,住房制度的货币化和市场化在推进过程中矫枉过正,住房供给体系的社会化和多层次化往往被忽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未能得到根本满足。为此,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纳入政府公共职能,以国务院名义而非部委名义统领住房保障工作,标志着政府住房调控思路的转变,即住房调控由“主调市场”转向“主调保障”。[10]本阶段颁布联合行文仅有92件,但网络关系数、网络联结频次、网络密度以及网络凝聚力较前一阶段均有显著上升,同时从网络图谱可以看出除了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及国土资源部等核心主体外,监察部、民政部、国税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开始成为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政策得到了一定的细化分解,但网络结构却更加紧密,合作网络呈现出“整体均衡型”的态势。
2011—2016年,伴随着国家对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问题严重性认识的加深,住房政策开始向调控住房市场与加强住房保障同时并重转变,力图发挥其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双重功能。住房市场调控政策旨在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房地产经济的平稳运行。住房公共政策则重在加强实物供给,提高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公共租赁住房的作用日益增强。因此本阶段的住房政策主要是对前一阶段政策的调整完善。住房政策联合行文107件,网络关系数有所上升,然而,网络联结频次、网络密度及网络凝聚力均有所下降,可能的原因是,大部制改革以及民生导向的住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些部门的利益冲动和合作愿望。住建部在合作网络中的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33个政策颁布主体中,与住建部联合发文的达到24个之多。此外,财政部、发改委及国土资源部依旧属于合作网络的重要节点,基本上形成了以住建部为核心节点,财政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为重要节点的“中心协调型”网络。
上述研究尽管呈现了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演变的整体面貌,但难以精确观测不同政策主体在四个阶段的角色变化。鉴于此,这里以节点度数和联结频次为考察指标,分析不同政策主体在合作网络中位置的变化,印证社会网络分析的结论。节点度数表示与发文主体合作的其他主体个数,度数越高表明与该主体联合颁布政策的机构部门越多,合作越广泛,可视为合作广度;联结频次表示该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联合行文的总次数,联结频次越高表明该主体联合颁布政策越频繁,可视为合作强度。[11]通过建立“广度-强度”二维矩阵,可以将政策主体的角色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高广度-高强度型(HH),这类主体属于网络核心节点,联合颁布政策的机构部门较多且合作强度较高,信息交流广泛且持续性较强,在合作网络中影响较大;二是高广度-低强度型(HL),这类主体一般是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联合颁布政策的机构部门较多但合作强度偏低,信息交流广泛但持续性较差;三是低广度-高强度型(LH),这类主体属于网络中的一般节点,合作强度较高但合作主体偏少,信息交流对象有限但持续性较强;四是低广度-低强度型(LL),这类主体不仅合作的主体少且合作强度也偏低,一般属于网络边缘节点,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在1978—2016年的四个阶段中的角色演变分布如图4所示。
1978—1997年,中国住房政策联合行文数量较少,政策主体间的合作主要围绕试点出售公房、改革低租金(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及部分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功能分布相对分散。(由)图4可见,建设部位于二维矩阵右上角,与其他主体合作的广度强度都比较突出,属于网络的核心节点。发改委则位于HL象限,合作的广度较高但强度偏低,即信息交流广泛但持续性较差。财政部位于矩阵的LH象限,合作主体较少但持续性较高。由此可知,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是本阶段住房政策制定中较活跃的主体,其中建设部扮演着更为重要角色。
图4 1978—2016年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在合作网络中的角色分布图
1998—2004年,中国住房政策联合行文的主体有所增加,建设部、财政部依旧位于HH象限,属于网络中的核心节点。建设部与其他主体合作的广度强度非常突出,就广度而言,37个政策颁布机构中,建设部与其中30个主体发生过联合行文的现象,信息交流的对象十分广泛。就强度而言,建设部在联合行文中与其他部门的连接频次达到了108次,远高于其他部门,发挥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枢纽作用。另外,此阶段国家提出了4个改革重点:一是停止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化分配;二是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三是促进住房商品化;四是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12]这四条都与土地供应与规划息息相关,因此国土资源部在网络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由原来的LL象限上升至HH象限。
2005—2010年,联合颁布政策的数量较多,房价调控政策频频发力,住房保障政策开始受到重视。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文件,表明住房政策着重点开始转变到调控住房市场、稳定房价、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上。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则表明,本阶段住房政策除了强调对住房市场的调控,也更加注重住房保障供给,释放住房政策的社会功能。本阶段联合行文主体的地位整体有所上升,功能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新组建的住建部以及财政部承担着住房保障规划、资金供给、房地产调控等主体责任,所以依旧处于HH象限;而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均处于HL象限,表明这些主体信息交流广泛但缺乏持续性,监察部的地位上升表明了住房保障以及房地产领域的权力寻租、腐败等乱象已引起了中央重视;同时,国税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上升至LH象限,显示了税收调控和住房金融等政策工具在住房领域的广泛运用。
2011—2016年,我国的住房政策向调控住房市场与加强住房保障并重转向,房地产市场进入结构性调整阶段,保障房供给呈“井喷”状态,城镇保障房覆盖率在“十二五”末达到20%,住房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增强。住建部的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无论是合作强度还是合作广度均高出其他部门很多,充分说明了住建部在住房政策制定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在合作强度上也较为突出,处于LH象限。
整体看来,住房政策关涉的各主体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增强,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成为住房政策合作网络的核心主体。住建部在每个阶段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始终处于HH象限且其核心地位不断提高,这既反映了政府对住房建设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强,也反映了住建部作为住房保障主要负责部门,承担着改革住房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任。[13]而财政部与发改委因掌握着丰富的资金、权力等资源,在网络中也一直保持强势的核心地位。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在住房政策制定中逐渐形成了“铁三角”模式,对住房政策的制定持续产生了最重要的影响,当然,这种“铁三角”结构亦非恒定不变的,说明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了行政体制改革、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经过政策主体网络角色分析与核心主体识别后,发现住建部(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在政策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属于网络中的核心或重要节点,是影响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演化的关键要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这三个核心主体在合作网络中功能的演变过程。
为更好地了解住房主体合作网络中核心节点功能的演变,可以通过剔除某一节点后网络指标的变化,来分析各个核心主体在网络中的作用。这里通过剔除住建部(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等三个部门后考察网络密度、凝聚力指数、节点平均距离等三个指标的相对变化(见表3),定量观测核心主体在网络中的功能演变。
1978—1997年,通过剔除核心节点后网络结构指标的变化可以看出,以上三个部门在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中的重要性依次是: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其中最明显的是剔除建设部后网络密度与网络凝聚力指数分别下降了26.91%和21.95%,说明其在网络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和稳定功能。同时剔除三个核心主体后,节点的平均距离均有所上升,反映了三个部门在网络中还发挥着重要的连通作用。
表3 剔除网络核心主体后网络结构指标的变化
1998—2004年,本阶段联合颁布的政策较多且主体合作网络的稳定性略有改善,整体网络密度依旧是剔除核心节点后受影响最大的网络结构指标。三个核心主体在网络中的重要程度顺序并未改变,且建设部在网络中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剔除该部后网络密度与网络凝聚力指数分别下降了34.74%和26.92%,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前一阶段,表明该部在网络中的作用持续增大。而剔除财政部与发改委后,尽管网络密度与网络凝聚力指数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有所降低。
2005—2010年,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的稳定性较差。剔除任一核心部门,网络密度和网络凝聚力指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说明三个部门在主体合作网络中均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及组织功能。此外,财政部对网络节点平均距离影响较大,剔除该部门后数值反而下降了16.21%,这是因为本阶段财政部主要是与住建部及国家税务局联系较多,且国家税务局并非核心节点,因此剔除财政部后也就大幅减少了国家税务局这个节点的相关指标,因此剔除该部后反而缩短了节点间的平均距离。
2011—2016年,剔除任意一个核心主体,整体网络密度的下降幅度都比较大,说明三个部门在主体合作网络中均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功能。但在网络凝聚力指数方面,与剔除住建部及财政部所不同的是剔除发改委后,数值反而上升了7.19%,这是由于本阶段发改委主要是和住建部与财政部联系较多,而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较少,因此剔除该部后,其他主体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反而有所提高。此外,剔除三个核心主体后,网络节点平均距离均有所下降,表明核心主体在合作网络中均发挥着重要的连通作用。
总体来看,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三个核心主体在网络中的作用是有所起伏的,但都在第四阶段达到最大,对网络稳定性起到极大的作用。住建部对网络结构指标的影响是最大的,表明了其在网络中核心地位,而发改委相对而言则处于辅助地位,对网络的影响较小。
根据住房政策制定过程中各主体参与形式的不同,这里将其分为:单独制定、牵头制定(第一颁布部门)、主要协助制定(第二颁布部门)及一般配合制定(第三或其他颁布部门)等四类。依据分类,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在各阶段的参与形式如表4所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78—1997年,住建部(建设部)参与制定了68项住房政策,仅占政策总量的24.8%,66.2%的政策由其单独制定,联合颁布的政策大多是以牵头制定或主要协助制定的形式完成。1998—2004年住建部(建设部)参与制定住房政策的数量有所增加,占该阶段政策总量的39.9%,参与形式依旧以单独发文为主,辅之以牵头制定及主要协助制定的形式。2005—2010年,住建部在住房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形式发生改变,主要以单独制定(53.2%)和牵头制定(34.2%)为主。2011—2016年,住建部参与住房政策制定达到177项,占政策总量的50%以上,尽管单独制定和牵头制定政策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70%以上。由此可见,住建部在住房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角色一直是“单独制定型”,但近年来有向“牵头制定”转变的趋势。
表4 1978—2016年网络核心主体在住房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形式
财政部:1978—1997年,财政部在拥有足够经济资源的情况下获得了较多的话语权,因此参与制定的52项住房政策中65.4%为单独制定,剩下的则主要以牵头制定及一般配合制定的形式完成。而1998—2010年的两个阶段,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住房政策的复杂性不断提高,财政部单独制定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以牵头制定及主要协助制定政策的比重逐渐增加。2011年后,财政部参与制定了73项住房政策,占政策总量的21.3%,其参与政策制定的形式主要以牵头制定(46.6%)为主,辅之以主要协助制定及单独制定。由此可见,财政部在住房政策制定中的角色从“单独制定”转向“牵头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78—1997年,发改委参与制定了13项住房政策,仅占政策总量的5%,其中单独制定占30.8%,牵头制定占53.8%。1998—2004年,该部共制定了24项政策,参与制定的形式主要是以牵头制定为主,单独制定及主要协助制定为辅。2005—20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发改委的职能逐渐调整,以主要协助制定的形式参与政策制定的比重明显增加,占比82.6%。2011—2016年,发改委参与政策制定的形式以主要协助制定为主,单独制定及牵头制定为辅。由此可见,发改委在住房政策制定中的角色从“牵头制定”转向“主要协助制定”,即由“牵头主导型”向“主导协调型”转变。
以1978—2016年中央政府颁布的1243份住房政策为数据基础,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政府部门联合颁布的住房政策加以分析,探究住房领域政府部门合作关系的发展与演变,并得出以下结论:
1.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由简单到复杂的转变。通过1978—2016年中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图谱发现,随着历史发展,图谱中的网络节点逐渐增大且数量不断增加,节点间的联线也逐渐增多,表明参与住房领域政策制定的部门逐渐增多,各部门间联合颁布的政策数量不断上升,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越发紧密,即我国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在联合颁布政策数量上呈现出由少到多,范围上呈现出由小到大,模式上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的趋势。
2.少数关键部门形成核心主体合作模式。1978—2016年间,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的密度总体呈上升趋势,住房政策的颁布部门众多,但核心机构有限,即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局为主的核心部门在住房政策主体合作网络中地位显著,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逐渐形成固定合作的模式。其中,随着政府对住房建设重视程度的增加以及财政部与发改委在经济与行政资源上的优势,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在政策制定中逐渐形成了“铁三角”模式,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关系也不断加强。
3.住房政策向调控住房市场与加强住房保障同时并重转变。这里发现1978—2016年间,政府部门在协调住房公共政策与住房经济政策时出现新的趋势。通过主体合作网络结构指标可以看出:住建部整体网络密度从0.185上升至0.449,网络凝聚力指数则从0.537上升至2.332,网络密度与凝聚力指数的持续增长既说明了主体合作关系的日益密切,又表明了部门间条块分割格局逐渐消解的趋势。[14]此外,掌握着丰富经济资源与行政资源的财政部和发改委间的合作越发紧密。这些均表明了中国住房政策理念发生着深刻变化,即逐渐从单一解决住房市场或住房保障问题向促进房地产政策与公共住房政策协调发展转变。
这里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可视化地呈现了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及其演变,并以网络特征值的方式精确描述了住房领域中央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对于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科学制定住房政策以及促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有着一定参考意义。然而,这里研究将关注点聚焦在展示政府部门间的关系上,从方法和目的上讲,研究总体上以描述性研究为主、解释性研究为辅,缺乏对政策主体合作网络变迁动力及其背后机制的讨论,因此属于验证性研究。此外,政府部门间的冲突通常很难以政策文献为观测指标,造成了部门间冲突的隐蔽化。[15]因而仅以政策文献为研究对象,难以揭示政府部门间深层的利益冲突与张力。这些不足既是文章在方法上的局限之处,同时也为后续研究者留下了研究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