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专车”经营法律问题探究

2018-11-15 01:48张德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长江丛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专车出租车乘客

■张德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一、“专车”获得法律认可的必要性

(一)“专车”合法化是当前“互联网+”模式及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让“专车”合法化,“专车”公司才会放心加大对“专车”的投入,才会更有动力去研发新的技术来改善“专车”服务的质量,真正实现让消费者获利,响应国家的“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号召。其次,“专车”符合共享经济的发展理念,所谓共享经济它与传统经济最不相同的地方是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建立一个平台公司把那些具有暂时且分散的供需信息的人员连接起来,由此促成供需双方建立不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①共享经济不仅使人们可以充分利用闲散的社会资源,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满足市场的临时需求,也可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及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专车”的发展与“共享经济”的理念相契合,但需要从法律上规范“专车”的发展。

(二)“专车”有利于解决就业及交通拥堵的两大民生问题

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尤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快速增长、私家车增多,各大中小城市在上下班高峰时都会出现交通拥堵问题。在目前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与基础设施不协调的情况下,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需要花费巨额的投资且耗时长,而“专车”的出现可以很好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因为“专车”不像传统的出租车那样是在道路上巡游随机招揽乘客,“专车”的运营方式是当有乘客下单时才会上道路行驶,因此“专车”不会像传统出租车那样无效地占用道路资源,这样的话可以充分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其次“专车”当中的私家车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轻资产模式运营下的“专车”公司对于接入其平台的车辆及司机要求相对不是很严格,这样可以促进就业,为那些就业技能相对差的人群增加就业机会。目前随着经济的下滑,国内经济进入了结构调整期,在此期间就业变得非常严峻,而让“专车”在法律上有合法的地位,人们才会放心加入“专车”队伍,从而实现灵活就业,有效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且就业是民生之本,通过解决就业问题其他很多社会问题都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三)专车有利于维护公共交通的运营秩序

出租车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毕竟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任务,因此出租车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为了保证出租车行业的公益属性,保障有限道路资源的合理使用及公众出行的便利,我国行政主体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严格的营运权限制,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发放出租车经营牌照数量的方式控制出租车汽车市场的任意发展。②对于出租车的准入制,虽然保障了出租车行业的利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会存在出租车空载与打车难并存的奇怪现象,此时“专车”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专车”不但车费相对传统出租车便宜,并且“专车”司机的服务态度也比传统出租车司机要好,而且乘客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定制不同的型号的“专车”满足不同乘客多样化需求,因此“专车”可以有效打破目前出租车垄断的市场的行为,从而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运营的经济秩序。

二、解决专车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通过立法解决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对于“专车”模式下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个别城市封杀“专车”,将其列入非法运营车辆,以平衡其与出租车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通过封杀“专车”来压制其与出租车的不正当竞争,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增大交通压力,引发社会民众的不满。而对于《暂行办法》的第21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第22条则类似于《反垄断法》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少数“专车”公司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但是现在如果在国家层面来对“专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约束还不太成熟,更关键的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差别较大,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对新兴产业实施规制,有助于各地因地制宜进行立法,并且能够通过各地制度竞争和试错,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宝贵经验。③因此可以利用现在《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权,让地方立法来规范“专车”公司的竞争行为。

(二)政府减免“专车”税费、形成“专车”行业自律

“专车”其实质为进行运营的活动,各方获益者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其税费的缴纳与普通经营活动不一致。对于“专车”公司的获利,可由其直接向国家缴纳税费。对于各专车“司机”的运营收入,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专车”公司作为媒介收取税费,具体而言就是授权“专车”公司根据每单车费的具体价格,结合税收标准,代扣适当税费,转入国家税收账户,并由国家出具相应的电子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专车”虽是市场经营行为,但其又有公共交通的一些特点及作用,故各地政府部门可以在“专车”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一方面能够减轻“专车”运营方因购买保险承担的多余资金,另一方面降低了“专车”运营成本,减轻了乘客的支出,施惠于民。

(三)以法律保护乘客安全、以保险分摊风险责任

“专车”公司与乘客之间具有直接的运输合同,因此当司机正常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专车”公司,此时两者之间存在的实际是违约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专车”公司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乘客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专车”司机如果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乘客受到损害,那么“专车”公司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可以向司机追偿。当然为了保障乘客的权益,乘客还可基于《侵权责任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乘客身体受到伤害,则乘客可以向“专车”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司机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专车”司机利用提供服务时故意犯罪伤害乘客,触犯刑法的,则应该由“专车”司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专车”公司无关,此时“专车”公司仅就受害者所受的损害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

各地有必要在《保险法》的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针对“专车”的具体保险索赔规范。当地政府可以鼓励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对“专车”进行保险的险种的设计,“专车”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进行的是市场经营的活动,因此“专车”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为乘客购买保险。如“专车”公司应该为每一个乘客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才符合收益与责任平衡的原则。各地立法部门可以仿照“交强险”的设计,为“专车”设计一份新型的强制性保险,将“专车”在运营中出现的各种事故纳入承保范围,使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如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运营乘坐险等,即只有当车辆是在运营中造成乘客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才使用的一种保险险种。将其与传统的私家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乘坐险相区别。 具体而言,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三者险、乘坐险适用的是非营运车辆,因此当车辆在营运中造成乘客损害,不在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范围。而通过设计与“专车”运营相适应的保险险种,即使“专车”没有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但如果其向保险公司购买运营商业三者险、运营乘坐险等,其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付。当然根据受益与责任的平衡原则,保险金可适当提高。对于该保险金的缴纳应主要由“专车”公司与司机承担。具体而言,可从“专车”公司及司机的运营的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放入由第三者监管的损害赔偿基金中,从这个基金中提取比例来支付保费。此外,乘客在选择使用“专车”出行时,可选择是否另行购买这种商业保险。当其另行购买后,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损,相应的赔偿金额就高些。

注释:

①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

②田海峰,邓溪海.论“专车第一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反思[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s2).

③张效羽.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参考文献:

[1]顾大松 .“专车”立法刍议[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彭倩文,曹大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2).

[3]王羽.全国“专车第一案”开庭 将择日宣判——首例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追问“专车”到底合不合法[J].上海企业,2015(5).

[4]雷孟林 .“黑车”认定分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9(4).

猜你喜欢
专车出租车乘客
据说在孟买,出租车“长”这样
“风的乘客”
汽车顶层上的乘客
网络时代的出租车
凭什么
检察版(十)
坐专车最划算的攻略
讲故事给出租车司机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