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2018-11-15 01:48王学智河北经贸大学
长江丛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保障法合法权益权益

■王学智/河北经贸大学

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人口总数量超过13.5亿,超过60岁的老龄人口达到2.1亿,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大事情。

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解决子女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社会建设的需要

受我国传统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子女承担着赡养老人的义务。子女理应尽孝道,然而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广大社会青年又不得不将精力投入到社会工作中去。因此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解除子女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社会工作当中。

(二)提高整体生活水平的需要

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不同于年轻人,尤其是在农村,老年人习惯于艰辛生活,耗尽毕生精力为子女积累钱物。只有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才能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三)完善立法体系的需要

法治的首要价值和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善法律体系、构建完整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四)传承文明的需要

在社会工作和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老年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为下一代的学习和进步积累了大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敬仰老人是中国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中华文明成果的传承。

二、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规定老年人有权利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同时作为宪法又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指引,也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宪法》为依据,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发展老龄事业紧密结合。该法规定家庭成员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也应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如规定子女应经常看望和问候与其分开居住的老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赡养义务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等。这部法律既对老年人的一切权利作出了专门详尽的规定,又较全面的规定了国家、社会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过程中肩负的责任。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颁行后,各地出台相应法规积极响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也有一些省份出台了许多政策性规定,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一些省市甚至还对老年人教育、体育锻炼、养老保险、以及社区卫生服务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些都有力的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三、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虽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但目前大部分社会公众包括老年人本身都并不清楚老年人享有哪些法律权益,只有一小部分老年人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就使得老年人权益保护很难落到实处。

四、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健全法律体系

1、制定《老年人福利法》或《老年人保健法》等专门法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特殊性强,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确保相关工作的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多项法律,其内容涵盖经济收入、医疗保障、再就业以及接受再教育等。仅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不能完任老年人权益保障义务的。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有关权利和职责迫在眉睫。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投资预算。

2、制定《防止虐待老年人法》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发表的《世界暴力和健康报告》,指出虐待老人已成为世界问题,而且呈上升趋势。虐待老人包括身体虐待;精神、心理虐待;物质虐待;疏于照料四种类型。而且研究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长期性、方式多样性等特征,而且各种行为错综复杂很难把握。鉴于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着手制定《防止虐待老年人法》,作为专门的法律以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国家公益诉讼专职律师制度

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也无法置身事外。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常有发生,这就需要国家、社会更大力度的给老年人提供积极主动的法律帮助。

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大部分律师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毕竟他们的工作是服务于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而对于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参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更多流于形式主义,真正甘心奉献的只占少数。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国家公益诉讼专职律师制度,以更好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很有必要。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有力的普法宣传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能够促使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普法工作宣传的不到位导致社会公众和老年人自身都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例如,2015年江苏一位陶姓老人,带着21万现金进入火葬场,原因就是生前两个儿子对自己不管不顾,没有尽到任何养老义务。但是如果生前老年人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的手段教育子女履行赡养自己的义务,那么就不会出现老年人宁愿带着现金火化也不愿意留给子女的悲剧产生。此类情况的出现不是偶然。

所以,为避免类似悲剧的产生,有关部门很有必要通过开展讲座、演讲或者拍摄纪录片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甚至整个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增强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强制性仍然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原则,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应尽量避免“提倡”、“鼓励”等过于倡导性词语的出现。同时为了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避免出现过多的授权性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过于宽泛和抽象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以便立法运用和司法操作。此外,在制定法律的过冲中保留该法的开放性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更有利于后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

三、结语

建立合理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完善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现阶段,相关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司法举措也不到位,这就需要加大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的步伐。完善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注释:

①王健.浅谈老年人权益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5):91~92.

②刘慧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重审——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视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2~35.

参考文献:

[1]徐红.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若干问题探讨[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4):31~33.

[2]王骁.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养老问题研究——基于家庭养老支持弱化的思考[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1.

[3]任凤莲,高成新.关于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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