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恋人的礼还能讨还吗?

2018-11-14 06:27方正宇
现代家庭 2018年11期
关键词:受赠人刘女士彩礼

方正宇

案情介绍

“我那个傻儿子是不是色迷心窍了啊?”咨询过程中,刘女士的气愤和焦虑溢于言表。她表示已经在家批评了儿子小黄好几天,原本打算叫他一起来向律师咨询,结果小黄怕丢人不敢前来,只剩下刘女士一个人试图为目前的困境寻找出路。

根据刘女士的介绍,小黄的父亲早已去世,刘女士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前几年由于做生意的盈利不错,刘女士将不少钱打入了孩子的银行账号,表示那是留给他未来娶媳妇用的。去年夏天,小黄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一位温小姐,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经常一起出国旅游,小黄也时不时给对方购买价值不菲的礼物。其实在刘女士内心深处,并不太喜欢这位温小姐的有些做派。不过从小就把儿子当宝贝的她,想着只要小黄满意就好,也就不再去计较各种细节。没想到,就在即将谈婚论嫁的阶段,温小姐突然提出与小黄分手,导致儿子一直处于失魂落魄的状态。刘女士原本打算出言安慰儿子几句,没想到却从小黄那里听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整个交往的过程中,小黄除了为对方购买各类礼物而花销了十几万之外,还曾根据温小姐关于“订婚彩礼”的要求,直接汇款八十万元到对方账户!如今分手之后,温小姐表示这笔钱就当是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丝毫没有打算归还的意思。

获知实情之后,刘女士认为对方纯属“骗婚”的行为。尽管小黄认为送出去的钱肯定追讨不回来,但是在刘女士看来,既然两人并未实际结婚,那么温小姐以结婚为名拿到的这笔钱就该退还,所以刘女士希望从律师这里听到专业的说法。

来一点家法

如果曾经谈婚论嫁的两人最终并未登记结婚,那么当初其中某一方向另一方送出的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将钱无偿送给另一方,那么在钱款到账之后就无权讨回。如果用法律术语来表述,就是两者之间建立起赠与合同的关系,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换句话说,在权利已经转移之后,比如钱款已经到账的情况下,赠与人也无权撤销赠与行为,其讨还财产的要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以上所述,是法律对于赠与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如果仅以此规定而言,刘女士一方似乎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八十万元已经进入到温小姐的银行账号,属于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小黄无法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但是,刘女士目前所遇到的情况,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小黄之所以自愿将巨款汇给温小姐,建立在一系列前提的基础上:一方面,两人当时已经建立起恋爱关系;另一方面,小黄是在确信两人即将结婚的情况下才决定汇款。也就意味著,看上去似乎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实际上隐藏着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以两人未来会登记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了这个前提,小黄的决定显然会有所不同。

诸如此类的行为,其实可以用一个古老的词汇进行概括,那就是“彩礼”。在历史上,有很多婚姻都是以男方事先交付彩礼为惯例。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正式提交彩礼的行为在现代婚姻中已经明显有所减少,但仍然在不少地方和不少家庭那里保留了该项习俗,变相出现了各种“彩礼”,小黄的直接汇款就是一例。

而在一方已经交付彩礼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时会出现“悔婚”的情况,此时根据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不可能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另一方履行婚约。所以如果把彩礼仅仅视为普通赠与而无需归还,对于送出彩礼的一方显然并不公平。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所以我们建议刘女士不必太悲观,而是可以在回家之后和小黄一起收集证据,证明当初的那笔汇款在实质上属于“彩礼”。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完全可以依法向温小姐进行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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