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视角下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2018-11-14 23:44赵晓倩中共铁岭市委党校
长江丛刊 2018年19期
关键词:公民公众居民

■赵晓倩/中共铁岭市委党校

中文“社区”一词是费孝通从community 翻译而来,从前中国学术界只有地方社会的概念。这一翻译准确性毋庸置疑,因为社区不是城市也不是族群,更不是区域性概念。在西方共同体的概念早已有之,1887年滕尼斯第一次在将社区的详细描述引入社会学,之后社区治理的研究就在西方广泛开展起来。社区治理的公众参与有助于推进基层社区民主,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效率,促进社区的健康发展。

一、目前城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

(一)公共权益参与

我国城乡居民参加社区治理更多集中公共权益保护方面,比如小区居民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种种不作为、不负责、不公平现象采用的维权措施。针对小区跑水、漏电以及公共电力服务带来的电器烧毁、供水出现质量问题而采取的不同方式。近年来比较著名的事件是针对居民针对水费上涨而参加听证会,这是公共参与的一个进步。在农村针对土地征用和搬迁问题也会出现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公共参与行为。

(二)立法性和政策性参与

通过立法听证等方式让公众及其代表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当中,比如我国目前积极推进立法参与,通过调研座谈、立法机关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互联网征求意见、公民旁听、民意调查等,同时各个城乡社区在积极推进群众路线和地区性立法。在拆迁、区域规划、公共事业管理、社区文化保护、社区环保方面社区居民都有权进行参与。

(三)政策执行和公共事务的决策参与

具体到政策执行方面,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监督管理,这是保证基层政府落实公共政策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对于社区的整体环境公民也有监督权,比如遛狗的粪便处理问题,每一社区居民有责任并且有权利通过自愿和自发性参与进行治理。而在我国,公民互助是被广为提倡的,尤其是社区老人充分发挥了监督和互助的作用。

二、我国社区治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居民公民意识薄弱,对自己应尽的公民义务和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都不够了解。在社区治理方面明显没有参与意识,社区治理的积极参与者除了老大妈就是小学生。居民自身缺乏主体意识,对自己社区也没有明显的归属感,社区居民之间也缺少互信互认,没有主人翁精神,自然不愿意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

(二)参与层次较低

我国社区居民很少能参与到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对环境治安和文化建设方面参与较多,而对社区选举、公共事务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参与较少,被动参与较多,一般以居委会指示为主,很少进行积极主动的治理建设,无论是公推直选还是扶贫互助,自发性都很低,行政化严重的后果就是居民对社区的公共利益漠不关心。

(三)公众参与普遍重视个人利益而轻视公众利益

目前我国城乡公众参与缺乏公民意识,尤其是对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方面认识不足,认为公众参与就是为自己争取利益。个体利益是驱使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因素,公众利益淡泊。比如对公共垃圾视而不见,对个人居民明显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也置之不理,发现冬季保暖供水等公共设施出现问题也不够关心。同时,广泛存在搭便车心理,对自己本该争取的权益也不去维护,将自己本该参与的责任推给社区政府,造成政府压力过大,反而做不好社区治理。

三、提升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思路

(一)强化公民意识,建立主人翁精神

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一级党政机关的作用,积极进行宣传,提升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提倡积极的公民精神,也就是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要提升小区的社会化环境,促进社区居民的交流,改变过去自扫门前雪的状况,通过多组织交流活动增加社区居民的互信互认。同时要积极进行文化素质和技能提升的培训,通过切实给居民带来实惠来鼓励他们参加社区治理,真正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不仅是小区居民,也是社区公民。

(二)充分发挥党政基层组织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党政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调动社区群众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居委会以身作则,和各个非盈利组织合作,主动为社区人民谋取福利,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坚持放权让利原则,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公共管理决策权”和“寻求救济权”,通过三社联动构建畅通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渠道。

四、结语

当前社区居民漠视公共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一方面是因为社区环境没有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服务和帮助,另一方面是他们公民意识缺失。针对于这种情况社区要积极帮助人民群众建立归属感,将社区打造他们的家园,而不是住所。同时要强化公民教育,建设公民道德,实现公民义务和权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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