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春节期间,罗鹃10岁的女儿佳佳收到了近6000元的红包。罗鹃动员佳佳上交,但女儿只同意交一半。罗鹃认为,孩子自制力不强,手里不能放这么多钱,于是坚持要女儿全部上交。佳佳很不服气地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无权没收。”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说法】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也是一份祝福,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予性质,自然归孩子所有。当然,家长是有权掌管孩子的压岁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对此,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把钱交给父母,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既然是保管,那就不能随便动用,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等。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引导孩子制订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案例】春节期间,某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王某等八名员工春节期间加班三天。大年初一那天,公司给王某等每人发了300元红包。春节后,公司通知王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王某等人不同意补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声称:安排补休是法律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王某等人拿到了加班费。
【说法】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红包”和加班费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休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该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案例】董某和徐某建了一个微信群,专门进行红包接龙游戏,董某负责招募参与人员和管理,徐某负责将200元抽成20元后以180元六个红包发出供他人抢。每轮抢到数额最小者再发下一个红包,如此反复。王某加入该群,玩了几天就损失了3000元。接到王某报警后,警方遂以董某、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截至案发,该微信群发红包金额近80万元,董某等人抽成近8万元。
【说法】亲友间小额互发微信红包,因不带营利性质,可视为赠予,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就涉嫌赌博。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涉嫌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包括实体场所和虚拟空间)和条件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董某纠集他人参与抢红包,从中渔利,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群成员参与抢发红包游戏,虽不构成赌博罪,但也要受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当你被拉入陌生微信群时,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防落入陷阱。
【案例】包工头老鲁为拿下某村的亮化工程,逢年过节就到镇干部陈某家送些烟酒,陈某爽快笑纳。2016年除夕,老鲁又来到陈某家送上3万元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2017年4月,在该村亮化工程招标中,由于陈某暗中帮助,老鲁如愿拿到了该工程,后因他人举报项目招投标违规而案发。法院认定陈某收受3万元压岁红包构成受贿罪。
【说法】如今,压岁红包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给领导送礼的“遮羞布”。一些人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趁婚丧嫁娶之机,送红包或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规定,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的,就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老鲁的大方和陈某的笑纳,无疑背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陈某也确实利用职务为老鲁谋取了利益,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如果获取该工程属于不正当利益,老鲁则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