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庆彩
30多岁的王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妻子左某正怀孕6个月,王某死后留下一套房产、存款60万元。办完丧事之后,王某的父母开始分配其遗产,这时左某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是王某的骨肉,也应当具有继承权,但是王某的父母认定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继承儿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留胎儿的继承权。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在胎儿出生后,保留份额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这时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生命孕育阶段,为其预留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第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这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分割。
在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留下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妻子左某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左某、王某的父母作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得一份,同时为胎儿保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经过法院的调解,左某和王某的父母在了解了相关法律后达成了和解。双方都深刻地体会到痛失所爱的苦楚,也明白只有互相扶持才能抚平伤痛,获得坚强活下去的勇气。逝者已矣,放下对彼此的猜忌,才能微笑着迎接生命新希望。
(编辑 王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