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双双下发对长春长生違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长春长生处以共计91亿元的罚款,这也成为中国医药行业历史上最大金额的一笔罚单。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于同日公布。《方案》显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
《方案》明确,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残疾、死亡等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一是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二是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三是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方案》还明确了赔偿标准,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