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行为犯罪和强奸行为在原始动机的异同性

2018-11-13 09:51王泓钧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18期
关键词:性冲动犯罪行为强奸

王泓钧

(国防科技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江苏南京 210039)

人的动机可以分为原始动机和习得动机两种;马斯洛动机理论中提到动机产生的一是需要(need),另一个是刺激(stimulation)。原始动机是与生俱来的,是以人的本能需要为基础的。习得动机是后天经过学习和经历发展而获得的各种需求而引发的动机。所谓需要即个体缺乏某种东西的状态。

1 原始性动机

缺乏是一种心理状态。所缺乏的可能是生理状态上对于物质的需求,也可能是心理水平上对他人和外界社会环境中的需求。因此原始性动机包括饥饿、渴、好奇、性等。

首先,我们可以看看强奸动机的分类:

(1)自信恢复型:试图通过使用柔和的手段进行性侵害而恢复自己的自信和自我价值,并心理上认为受害人会接受或者认可自己。

(2)能力证明型:借助自身的权力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使受害人屈服进行性侵害,并且贬低受害者来满足自己的征服欲。

(3)愤怒报复型:采取偏激的行为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害,以释放内心的情绪和不满。

(4)性虐待狂型:通过受害人的身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耻辱,来获得心理的兴奋和快感。

(5)环境机遇型:某种环境风险性或机会的偶遇而促发的满足欲望的侵害行为。

(6)探索求知型:心理动机:为寻求体验和实践的认知而性侵害他人。

然后当我们重新分析纵火行为犯罪的原始动机;动机不是单一的、破坏性的、兴奋性的、复仇的、隐秘的、牟利的、极端的、连续的等,不同动机背后隐含着不同的犯罪特征。

2 纵火行为犯罪和强奸行为原始性动机的异同

2.1 相似处

火自古以来被视为生存的希望和传承,也因此火也代表着极高的关注度和关注焦点。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普通犯罪模型与普通人的风险和收益感知模型是一致的,但纵火在不掺杂附加犯罪目的的情况下完全是以一种损人不利已的行为。这超出了普通人思维的逻辑,所以背后应该因为信仰、仇恨等因素而形成一个价值体系。

相较于爆破之下,纵火的犯罪成本不需要较高的犯罪技巧和专业知识,原材料也较易获得,而正是此种畸形的价值观才会产生对不特定人群的恐怖犯罪,所以纵火犯罪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另类的表达方式,即犯罪者试图通过其行为产生的普遍伤害所造成的恐怖效果而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从而实现表达个人意愿的目的。

纵火有一些自然的好处:没有人员的限制。例如,大多数表现性犯罪需要一个以上的人来配合。并且符合弱势群体的特点,因为纵火的初始隐瞒符合弱势群体中弱势群体对抗强势群体的行为逻辑。个人付出最小,损害最大;损害越大肯定是表达得越强烈,对实施者而言效果越好,而枪击、刀砍都是需要个人的直接“努力”产生效果,但纵火只是个人实施点火一个犯罪“触发点”,损害将一蹴而就。

除了激活和维持行为的功能外,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复杂的。同一种行为可能有不同的动机,不同的行为活动也可能有同一种或相似的动机存在。因此,从动机角度来看待在强奸犯罪和纵火犯罪中是可能存在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原始动机,例如在纵火犯罪行为和强奸犯罪行为的初期犯罪过程中都存在隐秘性这一特点。带有隐密性的表达性犯罪中又都存在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同一性。心理和精神学家普遍认为,这种存在于弱势群体中的低自尊特质会引发一些负性社交和个人行为。但动机十分明确且带有强烈的指向性。

2.2 不同处

从生理角度而言,纵火尤其是系列纵火的行为伴随着大脑中的行为调节系统失控,研究表明,前额叶皮层损伤患者将失去计划和组织行为的能力;行为的结果不能与原计划和目的相比较,不能纠正自身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当个体的脑机能系统的某些环节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时,我们对于高级心理机能的控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而强奸犯罪带有强烈的性驱力动机和伴随性社会性动机。人类的性冲动是由荷尔蒙等激素刺激的。性激素有两种作用:一是引导性征的发育,二是激发性行为的作用。但性激素并不是性驱力的唯一决定因素,外部刺激和学习对人类性欲望的影响往往大于性激素的影响。因此强奸犯罪具有很强的性驱力引导性。

研究表明:性驱力虽然在儿童身上就有某种表现,但强烈的性驱力只发生在性成熟的机体上。强奸犯罪的最主要动机可以大致分为四种:机会、愤懑不满、性欲满足和报复。这四种动机可以描述大部分的强奸犯长期以来养成的行为习惯。基于研究,在新出版的第四修订版的马萨诸赛矫正中心分类体系(MTC:R4)中,有三个重要的人格核心特质将会导致个体在未成年时或成年时走上了性犯罪路径:(1)冷酷无情;(2)反社会性冲动;(3)性欲亢奋或情色分离。其中冷酷无情和反社会性冲动的特质也同样出现在纵火犯罪活动中罪犯的行为特质。反社会性冲动特质表现在其自制力弱、早期出现行为障碍和犯罪行为上。这也证明了系列纵火犯和强奸犯在自我崇拜和缺乏共情等方面上存在共性问题。并且很可能早早就涉及到其他罪行。

纵火犯罪可以归类为一种冲动控制障碍。其对于纵火前后都存在着独特的刺激点和兴奋点。对于自身来说,可以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快感。这种快感和强奸犯带有性高潮一样的感觉,与强奸所带来的外向压力因素相同,由于环境反向压力带来的刺激感和紧张感所造成的。

动机分布与强奸犯罪的人员明显不同的是,纵火犯的人格障碍中,以schneider分类的无力型居多,大量的衰弱属性的人员说明这种类型的人性格上拥有严重的缺陷,其外在的社会关系不畅又导致发展为强烈的情绪,通常还伴随行为矫正障碍,无法规划和矫正自己的行为逻辑,偏执,最后导致发展成为纵火犯罪。

通过上面的,我们可以推断出了认知肖像:人格滞后和懦弱,可怜的依附感社会,高和不稳定的自尊,缺乏沟通,一个强大的想象力等等这些特点,和自己的思维缓慢,缺乏信心,内向等性格缺点明显的形象。对社会缺乏的依附感和对自身的自卑感导致了在与他人的人际交往中缺乏自信,又缺乏较好的交流的技巧,导致了其人际关系较差。与自卑情结相对应的是,其性格胆小懦弱,缺乏一定的主动性,无法通过行动改变自身的弱点和成长,导致自我封闭和信息缺失。心理感觉剥夺实验表明,人的存在需要一定的信息,自我封闭的人必然会有一个强烈的内在幻想世界来支撑自己的行为。这些特点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或缺的。它们构成纵火的心理特征。

与纵火犯罪的实施者正相反的是,具有强奸犯罪行为的或者说具有性侵害犯罪倾向的人大多具有极其强烈的物质欲望、放纵的性欲望,强烈的掌控欲望。这些人认知结果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其自身的想象和对自己形象的填补所形成,他们幻想的内容包括对他人的支配、控制、虐待、毁损、折磨甚至强奸和死亡。代表他们的权利和最高地位的欲望。他们甚至需要通过这种感官上的刺激和动觉来唤起自己心理上的性兴奋。相同可知,具有隐藏暴力倾向的人对于一些含有暴力、色情因素的影像制品所获得的刺激比一般人大得多,也就导致了更多的潜在犯罪可能。

3 结语

总而言之,纵火犯罪和和强奸犯罪都具有其特殊的行为模式和原始动机。重点在于在生活中标志性事件的影响,导致其对社会认可度下降甚至是否认,导致其情感反应逐渐减弱。也因此使这两种反社会性犯罪行为存在了共性的动机和问题。但不得不否认由于行为上的本质区别,这两种犯罪活动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犯罪过程。尽管如此,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甚至和普通犯罪行为存在大量的表现的相似性,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犯罪活动中寻求其潜在的原始动机和犯罪模式。在这种不同寻常的的犯罪行为中寻找共通的东西。找出它们的异同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有意义或者有价值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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