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2018-11-13 04:21谭华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主体评估

谭华霖,吴 昂

毋庸置疑,科技创新是当今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为了鼓励科学研究、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必须认识到,推动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有利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其中就包括良好的制度环境。科技创新需要科学的制度供给,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就是一项已被多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科技管理制度。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起源于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它对我国早期科技进步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为了全面深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印发了数个重要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第三方科技评价制度。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科技评价工作发生了重要转变——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成为历史,由社会主体承担的科技成果评价走上舞台。

学术界很早就注意到了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价值,2004年就有学者建议构建第三方评价制度以为科技决策和科技资源配置提供依据。截至目前,已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进行了讨论。例如陈兆莹在研究科技评价改革时提及了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问题,并认为不应简单地将第三方和独立性画等号。何华武、杨秀君在研究对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的评估方法时提出,应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评估以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李萌在有关科技评估对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作用的讨论中肯定了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积极意义。杜鹏、李凤在研究中将第三方参与的科技成果评价列为我国科技评价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谭永生在研究我国科技社团的建设时认为参与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内容。杨洪涛、左舒文在介绍国外科技评估现状时提出,多元主体参与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国际科技评估发展新趋势之一。总体而言,目前有关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研究大都附随于对科技管理、科技评价的宏观探讨,通常为简单提及而非深入分析。多数学者在研究中只是将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视为第三方科技评价的组成部分,并未单独进行探讨。而较少的专门研究则主要从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某一具体方面展开,未就整体制度建设进行分析。例如边全乐、杨韵龙主要就农业科技成果的第三方评价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完善建议。李振吉等人则就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的第三方评价展开了探讨。学术研究的薄弱难以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基于此,本文意在揭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所面临的困境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引起学界关注填补学术研究的空白。

一、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内涵及特征

在讨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制度构建之前,首先应对其含义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由“第三方”和“科技成果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科技成果评价”是基础,“第三方”则是对它的限定和修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分别对科技成果和科技评价作出了规定。结合上述两个规定我们认为,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受委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依照一定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或实用价值进行的专业化综合评估。在科技成果评价中,根据组织者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三种类型。第一方评价是指由科技项目的承担方组织的自我评价;第二方评价是指承担方的相关方(通常是项目委托方)所做的评价。相对地,第三方评价就是指由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社会主体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评估活动。综上,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指由独立于科技项目相关方的社会主体,依照预设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水平或价值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相比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价,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改变了评价活动的运转逻辑。在第一方评价中,由科技项目的承担方进行自我评价,被考核对象容易陷入“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冲突中,使评价缺乏独立性,公信力较低,局限性较为明显。在第二方评价中,评价权利由科技项目的委托方或主管部门掌握,这种模式看似能够填补自我评价的漏洞,但依然存在两个明显弊端。第一,现实中科技项目的委托方通常是行政机关,行政因素的介入易使被评价方产生对权力的盲目屈从,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第二,虽然科技主管部门组建了专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价工作,但是这些评估机构存在着诸如独立性自主性不强、评价能力弱、内部制度和组织机构不健全、公信力缺乏等问题。与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价不同,第三方评价既替代了自我评价,也阻断了行政因素对科技活动的不当干预,避免了科研主体、主管部门之间的冲突,使研究人员将时间和精力全部聚焦到科技研究工作上。同时专业的第三方还能对科技活动做出更加合理、真实的评价,这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基本运作原理。

理论上来讲,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等三个特征。独立性是指第三方评价不受当事各方利益或主客观因素影响,以科学为依据中立分析,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独立性的主要体现是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这是该制度的运行根基,也是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根本保障。第三方机构保持独立性能够使其客观地评估科研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应用前景,使评估质量更有保障。专业性是指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科学性,能够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真实。专业性主要体现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的专业以及评价指标和标准设置的专业。专业的评价机构可以保证评价过程的规范,高水平的评价人员可以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科学的指标设置可以保证评价的科学真实,最终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正确率。程序性是指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需要依照一定的阶段安排开展,不得随意变更。程序性主要表现为评价过程的合理有序、公开透明和多重监督。上述三个特性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区别于旧有评价模式的关键,是其价值得以发挥的前提,也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建设重点。

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面临的困境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因其具有的多重作用,被作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群团组织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但是结合实践来看,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它所面临的诸多困境限制了其应有价值的发挥。

(一)独立性缺失:第三方独立地位缺乏保障

独立性是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首要特性,是其他一切要素的根基,失去独立性的第三方评价将沦为形式。科技评价法律规范是科技成果评价开展的基础和保障,科学合理、健康完善的科技评价规范体系能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提供最有力的支撑。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法律规范供给严重不足,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没有保障。

一方面,虽然《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提及了科技评价,但它们都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既没有赋予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规定第三方主体的独立资格,更没有提供相关规则的细化指引。当前作为我国科技评价工作直接依据的是2003年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2016年的《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上述两个部门规章虽然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科技评价相关问题,但是它们的内容都十分粗糙,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目前已有的全部规范都未明确规定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独立地位以及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强制实施。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依然是有关主体视需要临时组织的形式活动,而非所有科技活动都必经的法定程序。这意味着相关主体接纳并参与第三方评价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法律法规的缺失为相关主体消极作为乃至不作为提供了制度空间。正因如此,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仍被许多人认为是徒劳无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有地位不被正视,独立性没有保障。

另一方面,规范的模糊和缺失导致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参与主体的权责不清,这同样会影响到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参与主体的权责不明确,尤其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有权利的遗漏,会使它的独立资格面临被剥夺的危险,当独立地位受到威胁时第三方主体没有任何法定的防御和应对手段。而其他参与主体义务规范的缺乏则会使其行为不能受到应有限制,尤其主管部门行为边界的不明很容易损害第三方主体的独立地位。独立性的缺失就意味着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灵魂的丢失,制度的核心价值被剖出。

(二)专业性不强:第三方评价能力有待提升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专业性是评价质量可靠的直接保证。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性不强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三方的主体资质和评价技术两个方面。

一方面,第三方评价主体的资质标准不明。这主要是指哪些社会主体能够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没有明确标准,同时也缺少有关科技评价工作人员及评价专家的资质要求。2009年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依照该规定进行筛选,有资格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包括科技社团、大学、研究院以及民营企业等。但是在当前制度体系下,上述社会主体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不清晰,第三方主体的专业能力没有保证。除此之外,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评价专家的专业素质也都会对科技评价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科技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也没有评价专家筛选的明确规范,这同样有损第三方评价的专业性。不仅如此,资质不明也会影响到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中的责任划分和承担。科技成果评价作为对科技活动过去阶段的总结和未来发展的肯定,评价结果往往会影响科技成果的转移和应用,很可能会直接与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挂钩,因此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同样会引发法律纠纷。但是在现行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能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评价方法也不够科学。须知科技成果评价不单是针对科学成果的综合评审活动,其本身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评价指标的设计和权重赋予是科技成果评价中的核心技术问题,科学合理的指标和权重能够更全面、真实地反映科技活动的水平和质量。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技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也缺少较为全面的评价技术规范,实践中评价指标和标准设置存在许多问题。从制度层面看评价指标和标准的不科学会导致评价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损害第三方评价的专业性、科学性,评价活动的真实和有效性存疑。

(三)程序性不足:第三方评价程序规则欠缺

类似于诉讼活动,科技成果评价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方能保证科技评价内部活动与外部干扰相隔绝,使相关意见都能被表达,使评价结果尽可能科学客观。但是“重结果、轻程序”的陈旧观点不仅存在于诉讼活动中,在科技评价中也十分泛滥。例如《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都没有规定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该如何展开,或虽有规定但并不细致,不具操作价值。诸如评价机构如何选取、委托协议如何签订、如何遴选评价专家或组织评价小组、评价专家是否需要回避、评价审议过程如何进行、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是否有相应的申诉反馈程序等重要问题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法律约束的缺位会使整个评价过程随意展开,评价程序如何建构完全掌握在评价主体手中,外界因素也会借此侵入评价过程,销蚀评价程序的公正公开,使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和可信度降低。

另外,科技成果评价程序不仅包括评估程序,还包括监督程序。这里所说的监督既包括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督。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活动的监督还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主体内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外部监督则是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内部监督程序不仅是保障评价结果科学客观的方式,也是维护参与主体之间力量平衡的手段;外部监督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目前,第三方科技评价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程序规定均较为简陋,可操作性不强,这不仅会使评估过程没有保障,也会使评价缺乏公信力,有损评价结果的权威公正。

三、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制度完善建议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面临的困境限制了其价值的实现。针对上述困境,围绕着加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保障第三方主体独立地位

1.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立法

前文已述,我国尚未建成完善的科技评价法律体系,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没有法律保障,地位不高,尚不能成为刚性要求。健康的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离不开法律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评价实效。纵观科技评价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实践,无一不是出台了系统、细致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确立了科技评价的地位和重要性,为科技评价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护。例如,美国的《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PRA)规定其评估对象适用于所有科技计划、科技部门和科技项目,它是美国科技评价法制化的里程碑。日本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确立了科技评价的地位,指出了科技评价的意义,明确了政府责任,并出台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估指南》具体指导科技评价工作,同时各省厅也都出台了自己的评估指南以满足不同评价内容的需要。韩国通过《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成果评价及成果管理法》、《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成果评价标准》等建立起了一套以结果为中心的科技评价法律体系,使科技评价具有强制约束力。由此可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科技评价的地位,确认科技评价的效力,可以为科技评价的开展奠定法律前提和依据,凸显第三方科技评价的独立性,强化评价结果的严肃和权威。

就我国来说,现阶段需要加快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法律建设进程,尽快制定有强制力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法律法规。应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角色,强调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地位,并对评价结果的使用提出要求。通过法律将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强制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之中,由此提高和巩固其法律地位,同时迅速建立并打开科技评价市场。目前较为可行的路径是先整合已出台的散乱规范,然后由国务院出台“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条例”,为目前无法可依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提供直接依据。同时以此为契机带动其他科技活动第三方评价的工作推进,待积累充分的实践经验后再探索制定更为系统的“科技评价法”,使第三方科技评价活动上升到法律位阶。最后,在《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的后续修订中,应补充有关第三方科技评价作用与地位的相关内容,并注意理顺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最终建立起第三方科技评价法律体系,为第三方科技评价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明确评价参与主体权责

首先应通过立法规定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利。例如,应当赋予第三方机构调取评价所需科研数据的权利,自主设计评价程序设置评价指标的权利,在受到非法干预时向有权机关申诉的权利等。相应地,法律应规定受评价方有配合接受的义务,主管部门有对科技评价监督检查的权利及严格控制权力行使的义务,其他主体亦有配合和及时整改的义务。此外,虽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规范(试行)》已经规定了一些参与评价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我们认为还应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影响评价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减少和避免不当干预。

除规定更细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在科技成果评价引起经济纠纷时如何划分责任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制度目的是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科技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有不确定性,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分担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在2001年重庆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中,虽然争议技术通过了重庆市科委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但是原告在投入实际应用后发现并未产生应有效益。后在相关部门组织的查证中发现所谓的核心技术并不存在,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该案件中重庆市科委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是争议焦点。经过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科技成果鉴定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成果鉴定仅针对项目承担者的技术成果,并不关注项目承担者对外转让的技术;同时科技研究本身是创新活动,即使有了正确的鉴定,也不能保证技术的实际运用一定成功。因此,尽管重庆市科委在成果鉴定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但不应为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虽然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已废除,但该案仍有借鉴意义。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作为一项关注未来的综合评估活动,它的重点在于评判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序和实用价值等关键因素,更关注开创性科技研究,而非实际经济效益,因此要求科技评价主体为不属于其工作范畴的经济活动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只要能够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评价过程中各方主体严格遵循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就不应再要求相关主体尤其是第三方机构承担更多责任。当然,倘若有证据证明科技成果评价中第三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依据规定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若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相关主体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升第三方主体评价能力

1.厘清第三方主体资质标准

欲构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哪些社会主体可以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明确的资质标准能够确保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同时为相关主体投身科技评价市场提供明确预期,这也是充分激活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市场的前提。

从国外实践来看,科技评价开展较成功的国家大都形成了多元化的第三方评价主体,主要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和大学等。结合我国实际并联系相关规定,有资格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大致包括企业、科技社团、大学、科研院所等社会主体。但是当前资质标准的缺乏不利于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且容易导致评价机构鱼龙混杂,评价质量不能保证。因此,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主体资格。我们认为,欲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第三方主体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资产;(3)有专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待评价领域较权威的专家库;(4)具有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经验;(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结合上述标准,目前较适合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是科技社团(学会、协会、研究会)。在第三方科技评价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鼓励科技社团承担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任务既是现实所需,也存在客观可能。首先,这有明确的国家政策支持和引导。2015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将国家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整体评估、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的科技评估工作等,转移给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承接。其次,这有助于推动科技社团改革和治理体系创新,通过改革去行政化、功利化,回归学术本位。再次,相比政府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作为社会组织的科技社团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能够更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既可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又能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最后,科技社团在本专业领域有被广泛认可的学术权威,能够调集本领域最优秀的人才,具有天然的人才资源优势。因此,鼓励科技社团积极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并借此契机推动其自身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逐步实现自主独立,带动其他社会主体投身科技评价市场,是推动第三方科技评价的可行路径。此外,还应出台关于科技评价人员的资质标准,推广全国统一的科技评估师考试,实现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及统一管理,实现科技评价的职业化。并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有关科技评价专家的管理办法,为评价机构选择评价专家建设专家库提供法律依据。

2.出台指导性科技评价规范

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内容多样的科技成果评价中不可能存在统一的评价标准。虽然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中的确能反映某些方面科技价值的因素,如论文、专利、著作、效益等。对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这些,但又不能唯此是道,否则就重回了旧的鉴定模式。目前最可行的办法应当是出台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技术规范,总结出一般性的评价指标以及常规性的评价方法,以作为对第三方评价的指导和参考。同时在此基础之上鼓励评价主体根据具体评价对象选取妥当的评价指标,分配合理的指标权重,采用有针对性的评价方法。除此之外,鼓励和加强科技评价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是提高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要点之一。

(三)完善第三方评价程序规则

1.细化评估程序

没有客观公正的评价程序就不会有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评价主体和评价方法能解决谁来评和怎样评的问题,而要实现评价的客观公正,还需要科学正当的程序设计。根据《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科技评价活动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采集和处理评估信息、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或发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和反馈。然而《规定(试行)》没有进一步对各个过程做出细化规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虽然做出了更多规定,但依然比较粗糙。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中最核心的阶段有三个:选择评价机构程序、综合评估程序以及回馈申诉程序。我们建议,在进一步的立法中应着重对上述三个程序进行完善,用规范的程序引导出尽可能科学客观的评价结果。

首先,应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招投标机制,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评价必须通过招投标筛选评价机构。这样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也有利于开拓、引导和培育第三方评价市场。其次,综合评价程序的关键在于评价专家的遴选,应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随机、回避、更换原则的基础上,细致规定专家遴选程序,建立专家遴选制度、信用制度、回避制度和定期更换制度,使实际操作有法可依。最后,科技成果评价不能一评了之,应对评价后效果进行跟踪,防止科技评价活动重形式、走过场。同时,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还应建立评价活动的参与主体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和反馈的通道。

2.理顺监督程序

上文已述,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监督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来自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内部主体的内部监督和来自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共同组成了立体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并不只是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它还包括委托方、受委托方和受评价方之间的相互监督。《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这实质上是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应构建受委托方和受评价方对委托方的监督。因此,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应由所有参与科技评价的主体共同组成,对各方主体进行共同监督,同时接受各方的反馈举报意见。

就外部监督而言,目前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对于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社会公众并无监督参与渠道。此外,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不能仅停留在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层次,还应关注科技成果可能会带来的明显或潜在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应当吸纳可能受到影响的社会主体参与其中并发表意见。长期以来程序公开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外部监督机制构建的关键在于建立信息公开与披露机制。应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科技评价信息披露平台,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评价信息的及时公开。根据需要,在保证委托方利益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应将评价制度、流程、指标、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全面向社会公布,评价方也要在维护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及时公布研究进展和成果。另外,要注意不能由评价专家封闭地影响决策,而是应开放决策过程,对评价专家的意见进行同行评审,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告评议制度,促成开放透明的信息沟通。最后,由于指标权重对评价结果影响较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评价目的、指标选取、权重设定、评价方法等也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监督并提出质疑。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科技管理制度,在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应当紧紧抓住增强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这条主线,以制度建设为契机,以科技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带动起整个第三方科技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另外,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应具有国际化视野,增强与先进国家的交流,吸取经验学习方法,同时吸纳所属领域内国际领先的专家学者参与评价。最后应当注意,在实践中要警惕“唯评价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并不是万能的制度,科技成果评价应当与其他科技管理制度一起,共同组成科技活动保障体系。

猜你喜欢
科技成果主体评估
论碳审计主体
磨课活动中多元主体需求的深度挖掘
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何谓“主体间性”
线上平台解决“转化难”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租赁房地产的多主体贝叶斯博弈研究
租赁房地产的多主体贝叶斯博弈研究
国家食药监总局:促进监管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立法后评估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