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华
《周礼》记载:“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禀之。”这是我国古代“工商食官”制度的渊源。《商君书?去强》篇记载:“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意思说,农民、商人和政府官员是国家的常规职业形态。从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看,官营农业,官营手工业、官营商业、官营军事国防工业、官营交通运输业等比比皆是,可统称为官营工商业。自西周以来的官营工商业,经齐国管仲、秦国商鞅、汉代桑弘羊、唐代刘宴、北宋王安石等实践发散,直至清末,延绵了数千年。其最典型的制度形态就是平准、均输和专卖制度。
古代官营工商业得以长期延续,根植于深厚的政治哲学思想——古代法家思想。概括而言,古代法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在于君主利用统治权,以“刑”“赏”二柄驱使民众勤于耕战,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刑”“赏”二柄很好理解,就是“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诱迫民众勤于“耕战”可以实现两方面目的。首先,民众能够勤于耕种是农业社会集聚物质财富,保障国民生计的主要手段;民众勇于作战是冷兵器时代军队战斗力的主要来源。其次,如果民众专心于耕、战这两件事,那么,言下之意,国家工商业体系可以由政府来主导和专营,从而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社会控制力创造条件。从根本上看,古代法家思想是极端敌视和排斥民间工商业和商人的。这种状态几乎贯穿我国古代社会的全过程。
《韩非子?五蠹》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所谓“气力”即富国强兵,要实现富国强兵,必须要做到民为君用,百姓肯为君主耕战。《史记?平准书》记载古代法家分析民众本性是“趋利而避害”,“恶劳而好佚”;《商君书?战法》则认为民众的特性在于“饥而求食,劳而求快,苦则求乐,辱则求荣,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因此,法家在政治上主张以“权势”制臣,以“刑赏”服民,强调君主“擅权”、“重势”、“任法”、“重刑”;在经济领域则主张以“权”制“利”,以“法”积“财”。
古代法家经济思想的主要精神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如《汉书?食货志》所说由政府“通轻重之权”,即“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则准平”。这里强调的是通过经济政策的施行,实现对社会财富和民众的有效控制,经济政策服务于国家管理和控制这一宏大目标。二是如《商君书?弱民》中所言“弱民以强国”,弱民就是使农无余食,商无淫利,官则必用。《商君书?弱民》认为,“农有余食,则薄燕于岁;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官设而不用,志行为卒”,所以,“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弱民强国思想还是在强调通过对社会财富分配的有效调控,发展壮大国家经济实力和控制力。
古代法家实现其经济思想具体方案主要有三。一是《国语?齐语》中记载的管子答恒公问话:“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即根据土地质地特性、区分征收农业税。二是《汉书?食货志》所记载的“数民任地”,即详细计算土地与人口数量,使土地与人口相匹配,做到“尽地力”。三是《盐铁论?禁耕》中所说“官山海”,“通货积财”和“徼山海之业”,即官方垄断山川、水域和矿藏等自然资源。前两者属于农业领域的经济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资料与劳动力人口的匹配机制,设定合理的税赋水平,以最大限度提高农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创造财富。第三者属于工商业领域的国家专营政策,从舆论上强调“山海之利”专在“人主”,从制度上设定关键物资的产权和经营专属,从而为政府垄断性质的官营工商业创造条件。
由此看来,官营工商业在我国古代社会的确立并长期延续,不是偶然,而是契合法家政治伦理和经济思想的。
但是,我国古代官营工商业制度中因为渗透了法家功利哲学思想,常常被视为“洪水猛兽”,遭到其他学派道义上的指摘,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此外,我国古代官营工商业运行过程中也是弊端重重,概括包括如下:一是管理不善,缔造贪污腐败温床;二是成本高企,经济效益低下;三是与民争利,破坏社会财富结构;四是错配社会资源,激励统治阶层穷奢极欲;五是示民以利,毒害儒家统治伦理基础。
例如,西汉“盐铁会议”其实质反映的就是法家“术治”思想和儒家“德治”思想之间的冲突。西汉桓宽在《盐铁论》中感叹:“余睹盐、铁之义,观乎公卿、文学、贤良之论,意指殊路,各有所出,或上仁义,或务权利。异哉吾所闻”,其“异”之实,是不同治国理念在官营工商业问题上的意识形态之争。
还如,王安石“均输法”刚刚出台时,知谏院范纯仁就请求宋仁宗罢均输法,《续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五十八记载了范纯仁的观点:称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并批评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异己者指为不肖,合意者即谓贤能”。苏东坡也反对王安石的均输法,《宋史?食货志》记载苏东坡认为:“五百万缗以予之(用于作为均输制度的启动资金),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税)之额所损必多”,是“亏商税而取均输之利”;苏辙也抨击均输法,谓其“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不久即辞官而去。
为了避免与主流的儒家国家治理理念直接冲突,有时官营工商业也以“托古改制”的名义应用于现实。例如,《宋史纪事本末》记载王安石变法时指出:“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唯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即隐含着借上古“三代”时的“圣贤”之治,为以法家思想治国理政寻求理论基础的意图。
当然,即使是传统儒家思想,也认为“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该观点见于《盐铁论?复古》,即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本来是属于皇帝私家的,皇帝如果没有把这些资源交给内府(皇帝个人小金库),而是交由国家来管理,已经是对民众的最大恩惠,倘若渔盐山海之利归于民,便是“亏主而适臣”,违反了君臣上下之义。或许,在关于国家资源的垄断性占有方面,法儒两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在占有程度、方式和烈度上,两家观点有些差异。
尽管法家经济思想容易受到指摘,但其“经世致用”,务求实效的品格又常常为人所推崇;尽管法家思想主导下的官营工商业弊端众多,但当国家财政困窘时,祭出或强化官营工商业制度开展经济治理,往往能收到奇效。因此,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国家治理时时推行“外儒内法”之实,“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现象很多,官营工商业始终得以保留并生生不息。所以,《东坡志林?司马迁二大罪》中指出:“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而世主独甘心焉,皆阳讳其名,而阴用其实,甚者则名实皆宗之,庶几其成功”。往往当古代王朝出现财政匮乏,迫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禁榷等官营工商业政策,法家经济思想往往得以应用到现实国家社會治理中,正如北宋韦骧在《韦先生集?议榷货》所说:“诚以国用不足,利无所出,舍此则无能为也。故酒酤之饶,盐、铁、山泽之利,一归公家,而百姓不得操其奇赢也。晋、魏、隋、唐以来,皆沿而为法。盖后世财用浸阔,不可一日无榷也。”
时代发展到今天,继续在故纸堆中梳理古代官营工商业的思想基础有什么现实意义呢?一方面,虽然古代官营工商业的具体形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早已不见踪迹,但是,平准、均输和专营思想作为某些经济领域的调控和指导思想仍在发挥作用,甚至作为当代经济金融部分制度建构的基础。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古代官营工商业与当代国有经济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但在具体运行方式方面,存在若干相似之处,那么,理解古代官营工商业的思想基础,对于理解当代国有经济的边界、功能、使命、价值、定位和未来发展趋势,则显得意味深长。回顾我国古代官营工商业的思想基础,对于理解当前深入推进国企改革的大政方针,似乎能够提供一些认识论方面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