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虹 刘倩
摘 要: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的大背景下,通过对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相关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了解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发展前沿,对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概括出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关键词:企业环境;环保;信用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23-0022-03
引言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企业环境信用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我国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违规乱纪的现象层出不穷,企业环境失信行为成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隐患之一。在十九大贵州代表团讨论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贵州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要性。為了使贵州省经济增长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行为的认定工作尤其重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生态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证企业环境管理和公众认可度对企业的环境外部性有所影响,而且能明确企业环境诚信和失信行为的界线,规范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制度,更好地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使企业从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作为转变,更好地将资源引向有益于环境的投资中去,有效控制环境破坏风险。
企业环境失信行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根据划分标准不同,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按照企业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力,分为违反环保法规定义务的失信行为和企业自主行为中的失信行为;(2)按照企业行为的性质,分为生产经营类企业失信行为、开发建设类企业失信行为、社会责任类企业失信行为;(3)按照内容不同划分,分为污染防治类失信行为、环境管理类失信行为和社会影响类失信行为。企业环境失信行为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具有不同的作用。按企业环境失信的内容分类,把属于同类性质的不同表现形式归集在一起,这种分类方法便于区分环境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为认定企业失信行为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此次研究主要是按照内容划分。
一、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现状分析
(一)污染防治方面
污染防治类失信行为指企业违反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监督和控制的相关行政管理规范文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不合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通过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高污染行业尚未得到环保机构下发的检验文件就开始进行生产作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
第二,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排放。超标违法排放在贵州省环保污染问题方面尤为严重。例如,2017年8月,清镇市贵州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因制陶工艺产生大量的烟气污染物,未按照环保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导致因烟气超标排放、无危废无标识标牌受到环保厅重大行政处罚惩治;2017年11月,黔西南州贞丰县贵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工艺采用石油焦作为热源,外排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超标;2017年7月,万山区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含汞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11月,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镇遵义行远陶瓷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等严重威胁当地环境质量。
第三,排放物总量超标。一些企业虽然按照规定进行了污染物的处理,得到环保部门的污染排放许可,但是在排放物总量方面出现超标问题。2017年11月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在排放物总量超标问题上就是贵州省企业的一个典型。该企业也因总量超标排放受到了重大行政处罚的惩治。
(二)环境管理方面
环境管理类失信行为指违反环保部门为达到预期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行政、法律、技术措施等环保措施的行为。包含未设置相关管理制度、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排污情况不合格等问题。贵州省在排污情况不合格问题上表现最为严重。2017年7月都匀东升稀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堆置场内原料(尾矿、废水处理污泥)违规超期存放。2017年7月,属于涉重金属电镀企业的贵州航天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在紧邻中桥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将原生产废水排入中桥水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2017年7月,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县板桥乡金象煤矿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之后利用无防渗漏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这些企业虽在成立时实现环保审批及验收方面的达标,设置了相关的防污治污措施与设施,但是在日常的生产作业中并未实现防污设施的全程使用,与监管部门周旋,想方设法逃避监管部门的督查。
(三)社会影响方面
社会影响类失信行为指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改变或破坏、危害人体健康、或突发环境恶性事件等社会影响的行为。社会影响类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环境违法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重要环境失信情况(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未执行限产、停产决定;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被省辖市环保局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据贵州省环保厅发布的2017年首批环境保护黑名单中,因环保失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共计47家,受到查封扣押处罚的企业共计12家,受到行政拘留处分的共计16家,停产、限产企业共计9家,环境违法刑事犯罪企业2家。这些失信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社会基础,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弱化了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二、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产生原因
解决企业的环境信用问题,必须深究企业环境失信的原因,从中找出根治企业环境失信的方法。产生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原因并非源自某一种因素,而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第一,贵州省企业长期粗放发展,缺乏环保意识。据目前贵州省环境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来看,存在严重污染的企业大都集中于初加工企业、矿业企业、造纸企业以及部分房地产企业。这些企业本就隶属于重污染类型的企业,工业三废的污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再加之前几十年,贵州省经济发展速度缓慢,企业为了生存在明知会产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情况下依旧排放大量的工业三废,有些收入高的企业甚至把环保罚款作为固定成本计入了每年的利润表。今年来,在党中央提出要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下,贵州省委省政府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重点抓手。但这并没有改变企业领导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常年的粗放式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惯性,“换挡”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
第二,贵州省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反而助推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贵州省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没有尽到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知识义务和督促引导企业按照要求自觉完善相关环评手续的业务,盲目要求企业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而急功近利,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纵容企业环境失信。地方党委、政府需要加强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条件下发展地域经济的意识。
(二)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企业主体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目标,围绕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贵州省部分企业在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时候,必然不会计算“治污“与“污染”的经济账,误以为执法部门的污染罚款不高,预先准备罚款便万事大吉。一些企业只计算了治污所需的会计成本,并没有将环境污染对社会影响的外部成本计入总成本之内,认为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购买新型治污设备、铺设治污管道等治污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降低账面资金的流动能力,同时也可能背负巨额贷款,并且对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并没有助益,误以为遵守环境保护法将付出对企业利润不利的高额成本。
(三)政府责任不落实
贵州省部分地方政府工作存在缺位和错位的现象。法律规定基层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得到落实,“政府主导”的环保监督作用没有凸显。贵州省部分基层政府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的协助监管工作未执行到底,对环保部门提出的公布和惩戒黑名单企业的相关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也没有贯彻执行管理辖区内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任务。特别是在十八大以前,贵州省各基层政府只顾地方生产总值的增长,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各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大,让不法企业有可乘之机。贵州省一些地方政府环保底线思维意识不高,对现在的环保高压态势和自身问题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对环保新常态适应程度不高。贵州省部分基层政府的环保红线责任感不够牢固,政府内部的环保氛围不够浓厚,从上至下缺少需要严守环保关、紧绷环保弦意识。
(四)执法监管不到位
第一,贵州省各环保部门现有执法人员能力不高,难以满足各地區企业环境失信的监管工作。针对近年来环保部新修订或刚出台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司法解释,基层环保部门缺少专门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机会,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基层组织人手较少,分身乏术,也缺乏对环保监督流程铭记于心、操作方法熟能生巧、规章制度准确运用、监管软件上把好关的能力。
第二,贵州省各环保部门执法监管的手段落后。部分基层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主体资格有误、主要证据收集不完善等现象,其查处的案件卷宗经不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法制部门的稽查和评查,并且缺乏先进的环境监管技术设备和管理手段,在硬件上把不好环保关。
第三,贵州省环保部门执法外部环境差,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执法单位干预过多。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依然薄弱,执法能力建设依然不足,存在环保工作仅依靠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现象。贵州省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内容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部分地方环保部门与公检法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力度仍然不够,相互沟通协调机制依然不畅,以致部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不能及时移送或者环保部门移送后司法机关未能及时受理查办、企业环保信息不能互享互通、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贵州省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其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组织得不到需要的信用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行业自律没有很强的机制,信息不透明。贵州省新媒体公众平台也应加强对诚实守信企业的典型案例和失信联合惩戒企业案例的公示和报道,让公众能够知晓、谴责企业的环境失信行为。
(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贵州省各级环保部门遵循的关于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管理的法律制度只有规范性的文件,并且不够精细完善。贵州省自2016年7月29日先后制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和法规出台的目的与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手段对各企业的环境信用行为缺乏针对性、有效性。贵州省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方法(试行)》的条款和数据不够明细,罚款金额不够具体,惩戒的限制措施不够明确,太过原则化,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政策优惠、资金扶持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够明晰,也没有展现出其“一单通用”的法律效力。贵州省政府还需制定对企业环保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规定,以加强对各企业主体环境信用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以此做到处罚企业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标准,随意性比较大
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表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贵州省在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究竟是依据违法后果还是违法性质,缺乏统一的标准;省、市、县没有统一的标准,制度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随意性较大。
(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不完善
贵州省各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环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够完善,需要制定联合奖惩方案,将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嵌入所有重点领域。此外,贵州省“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也较缺乏。目前贵州省在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时候并不完善,对于遵守环境信用行为的企业给予的奖励措施还不到位,让守信的企业没有尝到甜头,没有得到较大的益处;对于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没有严厉执行,很多企业觉得环境守信和失信并没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就觉得没有必要去遵守,没有必要花大部分的精力去改善企业环境。
(三)企业自我管理意识薄弱
企业还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为导向,没有树立自我管理、社会责任意识,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外部性行为。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虽然许多在执法机关的监督下设立了相关的治污排污管理制度,但是在各部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循相关制度。企业领导者对各部门管理不严,部门缺乏对基层工作工人相关知识培训,在基层没有树立相关的责任意识。一些企业领导者同时缺乏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没有意识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传统的粗放式发展理念尚未转变,这决定着企业对环境信用的态度。
(四)管理机制不通畅,有效信息不能及时采集
信用意识淡薄,对信用信息采集的認识存在误区。一是部分企业担心把自己的环境信息予以公开后环保部门上门稽查,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拒绝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二是有的企业规模小、内部管理较差,担心提供信息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加之没有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因而不愿提供信息。三是部分企业对信息采集的意义和作用不了解、不关心,认为此项工作无助于从金融机构取得其最需要的资金支持,因此不主动提供信息。内部控制不完善,不能保证信用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实际工作中,在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时发现要素不全、信息数据缺项等现象普遍存在。很多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较差。
结语
贵州省如今在企业环境信用方面已经赶上其他省,甚至已经超过部分省份,目前已建立了完善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公布未发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落实“双七公示”制度,率先全面推行承诺制度,制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但是,目前贵州省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并及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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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