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芳 左瑞龙
摘要:当前我国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文章以大数据为背景来切入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发现大数据为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带来各种机遇。然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仍面临诸多困境,如教育治理过程中治理效率的挑战、信息孤岛的阻碍、人才短缺的牵制以及制度设计的缺失等。因此,强化数据治理思维、加强教育治理数据库建设、探索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以及突出大数据法律与制度建设,可以视为大数据背景下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大数据;教育治理;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1 大数据对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
1.1 教育治理主体地位的重塑
大数据在实际的运作中强化了对不同教育治理主体的依存关系,促进了教育治理主体地位的重塑。教育治理主体间良好的关系是发挥教育治理主体的整体合力的前提,是教育治理能力整体性提升的基础。
1.2 教育治理权责疆域的优化
教育治理权责疆域的优化,是大数据为教育治理能力提升带来的契机之一。在对大数据的处理过程中,政府、学校与社会组织在权责领域上得到优化,进一步推动了政府教育行政职能的转型并提高了学校和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参与能力,实现政府、学校与社会组织在功能上的互补与协调,加速了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1.3 教育治理科学决策的促进
决策作为教育治理的关键环节,反映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不同教育治理主体的实质性参与,并对教育治理的后续实践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在现代教育治理环境中,随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教育治理决策过程难以脱离大数据而单独存在,大数据在为教育治理主体决策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是对教育治理主体决策行为的规范,提高教育治理中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
1.4 教育治理服务质量的提升
教育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也是教育治理能力强弱的表现,而大数据则为政府、学校与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了条件。教育治理中的大数据有利于辅助教育治理主体发现教育治理的现实需求,并通过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实现教育治理领域的供需均衡,进一步推动教育治理服务质量的提升。
2 大数据背景下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路径
2.1 战略思维层面
以数据治理思维引领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要使大数据成为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利器”,必需树立大数据意识,以数据治理思维引领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其一,各教育治理主体应树立数据应用意识,重视数据在治理过程的作用。政府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应将产生于教育及社会相关领域的数据作为决策的基本依据,改变过去依靠主观意志治理教育的错误行为;学校应强化对系统内外相关数据的搜集、分析,并将其作为内部治理与外部适应的基本依据,提高教育治理的有效性;社会组织凭借自身优势可以掌握政府、学校无法掌握的一部分数据,从而为参与教育治理、弥补政府与学校的不足创造条件。其二,各教育治理主体应树立数据的开放共享观念。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各教育治理主体树立数据开放共享观念是将数据治理思维嵌入教育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必要前提。
2 战略基础层面
加强教育治理数据库建设,构建开放系统的数据交流共享平台一方面,消除政府、学校等内部数据壁垒,建立统一的内部共享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等须设立统一的数据传输、识别、储存等运行标准,用统一的标准体系来维持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等在内部数据治理中的共享性、可持续性,从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数据网络系统,实现政府、学校等在数据治理中的内部协同化。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学校与社会组织间的数据平台建设。首先,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应加强教育數据搜集、整理、存储、分析工作,着力打造各自的教育治理基础数据库,为各主体在教育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数据治理奠定基础。其次,加强全国范围内的政府之间、学校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资源整合,形成初具规模的联合数据库,为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合理性提供数据支撑。
3 战略保障层面
探索适应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第一,在教育治理领域推广大数据应用,探索教育领域的“数据治理”之道,在实践中培养大数据应用和管理人才。第二,高校应将大数据知识、技术的传播、创新纳入学校教学科研体系,通过系统的大数据教学与科研工作,为国家培养大数据人才,为社会供给大数据知识,这是大数据时代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意,也是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生长点。第三,政府应制定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的大数据人才培养规划,紧跟大数据国际发展趋势,以“科教兴国”战略带动“数据强国”战略。第四,进一步加强高校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的大数据开发应用合作,以“政—企—产—学—研”相结合的大数据创新研发实践促进高质量大数据人才的培养。
4 战略实施层面:突出教育治理大数据法律与制度建设
从目前已出台的政策规划看,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以及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的“国家大数据战略"部分,都对我国大数据发展进行了宏观战略规划。但是,我国在法律层面缺乏大数据的相关规范内容。未来,我国应加快大数据立法,用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大数据发展。与此相适应,在教育治理领域,政府与高校应在国家大数据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制定相应的教育治理大数据发展计划;同时,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领域,积极探索教育治理大数据应用与发展的制度化、法律化路径,完善教育治理大数据及其应用的法律与规范保障体系,以系统完善的大数据法律与制度体系规范数据搜索、采集、整理、存储、应用、共享与保护工作,引导教育治理大数据的有序发展,为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法律保障。
5 结语
总之,要想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力量,为教育治理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这既可以提高教育的治理能力,还可以为教育界树立起良好的形象。要充分发挥一些现代流行的通讯工具,像微博、微信等网络工具的宣传作用,为实现教育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俞立平.大数据与大数据经济学[J].中国软科学,2013,(7):177-183.
[2]胡洪彬.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双重境遇与破解之道[J].社会主义研究,2014,(4):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