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需要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将一些腐败、落后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改善。本文将围绕司法公正的具体内涵,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改革;作用
我国在2015年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点针对立法层面的法律依据问题与执法问题进行深入改革。从目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地位来看,无疑需要为其注入新的理念和思想。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该重点探究司法公正的内涵,以此为基础探究其在司法改革的作用。
1 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即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的理想状态,是各种因素协调配合下的结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基础。
司法公正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治理工作的首要标准。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概念的理论基础。但我们需要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工作的根本。从古至今,法律的约束行为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律法规是治国之本,而司法公正则是治国之道。
所以,从法律的实施角度来看,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一环就在于司法活动的开展,也是法律公正的最直接体现。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快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大化保障人们的权益,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才能维持社会的公正,让国家能够稳定发展。
2 我国司法的现状和隐患
我国司法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让我国的社会模式变得更加制度化。但在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乐观的问题,尤其是在某些地方和某些案件之中,问题更加严重。
2.1 行贿受贿
行贿受贿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常见的例子来说,涉及到诉讼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意图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找路子”“托关系”等手段,并形成了不疏通关系就无法获得权益的错误思想。实际上,决定诉讼结果的是诉讼请求的合理和证据的确凿,结合法官公平的判决,而不是所谓的疏通关系。但行贿受贿问题的出现也说明了国家法律的约束力度不足,更多时候司法公正被束之高阁。
2.2 法律监督问题
目前对于司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虽然监督的主体数量众多,但在实际的效果上有所欠缺,管理体系混乱,法律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受到了明显的阻碍。我国宪法对于法律监督问题有明确的要求,即人大有权监督同级法院的工作。但涉及到一些重要案件时,现行的司法模式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落实。
2.3 舆论问题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工作受到的干预条件众多,一些新闻媒体和网络对于某些法律事件的报道和描述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对司法的干预作用更加显著。当然,我们必须意识到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的优势所在,对于司法腐败问题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有可能存在潜在的误导风险,以网络信息为代表的报道如果包含主观色彩和感情倾向,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施压,并最终影响到司法公正。
3 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改革的作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实现的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社会的共识,并且深入人心,但司法不公正必然会助长不正之风,助长歪风邪气,其影响力会让本身复杂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扩散,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所以,司法改革必须实现的目标就是消除司法不公,让司法公正成为常态化目标,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中国的司法改革脚步已经展开,但事无巨细,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完成此任重而道远的目标。从模式上看,需要在确定目标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和推进,实现法治国家的最终大计。
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主要有以下途径:
3.1 内部约束机制
对于一些不良问题的处理,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就在于保障司法公正,而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分析,绝不能脱离内部约束机制而存在。实例结果让我们了解到缺乏内部机制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行为的产生,所以内部约束机制应该限制一些消极情况的产生。以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来说,司法人员的权利问题应该进行合理的管控。针对于权力滥用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权力控制。试想,如果司法从业者尚不能达到公正的工作目标,社会成员又如何能相信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结果也必然导致司法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风险。例如针对前文所提到的行贿受贿问题,原因也在于领导者对于事务的垄断,此时可以通过几个不同的方面来进行约束。首先,对于一些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命权,需要由相关的组织部门来履行,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更好地提升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和责任意识,突出客观性,减少人为干预的空间。此外,在组织用人上需要推进透明化的票选,有效避免一些不良情况的产生,制约管理下的权力也会降低风险的滥用情况。当然,这样的做法并不是为了消除权力,而是适当集权,在制度安排上保证公允。
3.2 外部监督体系
从管理的角度看,司法程序无论如何有效设计,都会存在内部管理的漏洞,因此,就需要通过外部监督体系来完善司法公正。而监督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完善人大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二是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入手。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需要重点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专门受理试写控告司法不公的信访事件,让个案监督能够实现常态化,主要监督的内容也应该集中于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法律是否正确,并将巡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从理论上看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可以幫助司法公正的落实,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完善体系建设应该从选任范围为切入点,重点提升陪审的参与程度,才能从根本上稳定制度建设,长期保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3.3 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
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应该被正确认识,尤其是一些缺乏客观的报道和价值倾向错误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有“公正”的概念,因此,我们需要强化规划舆论监督工作的执行。针对于一些涉及司法公正的负面内容,尤其是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内容,需要采取严厉的手段进行管控。但司法机关自身要“身正不怕影子斜”,在办理案件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公众也会作出应有的判断。实际上,舆论的积极作用也应该被重视,特别是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如果在审理一些舆论关注的案件时,适当地与媒体进行交流和沟通,也能让公众切身体会到司法公正,赢得公众认可。
4 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改革的关键,也承担着依法治国理念下中国推进司法工作稳定发展的路径。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也应该具备更高的司法效率,得到司法公正的目的,针对于一些不良现象,坚决予以完善和优化,对于一些积极、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内容,就应该保留并发展。同时,还应该正确认识到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改革的关键作用,推进改革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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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为民(1963-),男,北京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法学,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