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准则的执行:第二方惩罚和第三方惩罚

2018-11-09 09:37郑丽郭秀艳
心理学通讯 2018年2期
关键词:脑区惩罚准则

郑丽, 郭秀艳

1 前言

公平是人类社会一种基本准则。在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演进历史中,社会交互中的公平都是最为古老的研究和讨论焦点之一 (Aristotle, 1998; Rawls, 1958)。长期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平进行了定义,如Walster和Traupmann(1978)认为,公平就是公正-付出和获得要成比例;Tabibnia,Satpute和 Lieberman(2008)则将公平定义为利益在两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心理学更多从公平感知方面进行研究。公平感知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的一种主观判断和进而产生的与公平相关的情绪体验(赵立军,2010)。那么公平如何在人类社会中被感知?当被不公平对待时,人们会采取何种行动来执行公平准则,从而维护公平?当社会中他人被不公平对待时,作为第三方旁观者,人们是否会因公平准则被违反而出手干预,又如何干预?这些行为背后的神经基础是什么?这些行为又是否会受到外界情景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公平准则的执行方式:第二方惩罚和第三方惩罚

心理学家们对公平感知及公平准则执行方式的研究多通过最后通牒博弈任务(Ultimatum Game,UG)进行。在该博弈中,两个合作者一起来分配收益。其中一个(第一方)提出分配方案,另一个(第二方)则对此方案做出反应。第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分配方案。接受表示他同意按照分配者的方案进行收益分配,而一旦他拒绝,则双方都会什么也得不到。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假设,第二方应该接受所有的分配方案。然而,Güth,Schmittberger和Schwarze(1982)却发现人们会接受公平的分配方案(5:5),但为了惩罚不公平行为发出者,他们拒绝了相当大比例的极度不公正分配(2:8和1:9)。这种拒绝行为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被认为是第二方执行和遵守公平准则的一种基本手段,也称第二方惩罚(Boyd, Gintis, Bowles, & Richerson,2003; Henrich et al., 2006)。

对公平准则的执行不仅可以依靠第二方惩罚,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主动参与实现,比如古代社会的“路见不平、见义勇为”,乃至现代社会授权司法机构作为第三方执行社会规范。对第三方公平准则执行行为的实验室研究多通过“第三方-独裁者博弈”(Third-party Dictator Game,TP-DG)进行。实验中,第一方和第二方进行“独裁者博弈(Dictator Game,DG)”,而被试作为第三方旁观该博弈过程。博弈过程中,第一方提出分配方案,第二方只能被动接受,没有惩罚第一方的权力。第三方则需要在了解了具体的公平和不公平分配方案后,决定是否通过牺牲自身利益对第一方做出惩罚,以维护公平准则。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惩罚是按照1:3的比例进行,即第三方拿出一元,第一方收益减少三元。研究表明,在与自己无关的情况下,第三方仍然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对不公平分配做出惩罚,这种第三方惩罚行为的发生概率高达60%(Fehr & Fischbacher, 2004)。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被称为惩罚,但第三方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有益的亲社会行为,不仅对第二方有利,对第一方的行为也有教育和规范作用,有益于社会规范的长期维护。

虽然都是对公平准则的维护行为,第二方惩罚和第三方惩罚仍旧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方面,第二方惩罚是在自身利益受损时出现的行为,其动机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它可能基于公平准则违背而产生的不公平感,也可能基于与自我利益损失有关的负面情绪,难以区分开来。第三方的惩罚行为则不同,因为第三方不参与第一方和第二方的交互过程,不存在利益的卷入,是利益无关者,因此第三方做出的惩罚行为应该与自我利益损失及相关的负面情绪无关,而是基于对公平准则的维护和执行。另一方面,第三方旁观者参与对公平准则的执行,意味着即使无自身利益卷入,即使需要自我利益的牺牲,面对违反社会规范的事件,人们也会出手干预、主动维护社会规范,这大大拓展了社会规范及公平准则的实施范围(Fehr &Fischbacher, 2004)。

现实生活中,面对不公平事件,除了惩罚施害者,第三方还可以选择通过对受害者的补偿来进行干预。这两种行为中,第三方都支付了个人的时间、精力或金钱代价来维护社会规范,都是亲社会的利他行为。同时,这两种行为都减少了第一方与第二方之间的不平等,从不同的角度执行了公平准则。相较而言,补偿行为对受害者有帮助,但是对于施害者没有影响。第三方惩罚则不同,它可以直接对不公平行为发出者做出警告,从而直接有效地规范其未来的行为(Carlsmith, Darley, & Robinson, 2002),同时来自第三方的惩罚也能对其他有不公正企图的个体进行威慑,从这一角度来说,第三方惩罚对于公平的维护力度更大。此外,本团队刘映杰等人的近期研究还发现,第三方惩罚比第三方补偿在决策时更快,这表明第三方惩罚可能具有更强的加工自动化特点。

3 公平准则执行行为的神经基础

利用各种脑功能成像技术,研究者们对公平准则执行过程的神经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Sanfey等人(2003)利用功能磁共 振(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技术探索了UG任务中,第二方对不公平分配进行接受或拒绝决策过程背后的神经基础,结果发现前脑岛(anterior insula,AI)和背外侧前额叶(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DLPFC)两个脑区在其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AI的功能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不公平感决策过程中的AI活动与不公平分配造成的负性情绪有关(Sanfey et al., 2003)。另外一个解释认为AI与负性情绪编码无关,而是参与侦测和编码与预期违背有关的异常信号。Civai团队的系列研究为此假设提供了 证 据。Civai,Corradi-Dell'Acqua,Gamer和 Rumiati(2010)区分了UG任务中自我卷入的状态,让被试在为自己和为他人两种情境下对不公平分配做决策,结果发现,当为自己做出拒绝不公平分配的决策时,被试的情绪唤醒显著高于为他人做拒绝决策时的唤醒。Corradi-Dell’Acqua,Civai,Rumiati 和 Fink(2013)沿用此范式进行了功能磁共振脑成像实验,结果发现当为自己和为他人做出拒绝决策时,AI激活没有差异。所以面对不公平分配时的AI激活应该跟情绪编码无关。Civai,Crescentini,Rustichini和 Rumiati(2012) 后 续研究中进一步发现,不论为自己做决策还是为他人做决策,第二方的前脑岛激活在均等分配条件下显著低于不均等分配条件(包括第二方的收益少于第一方和多于第一方两种情况),这为AI激活可能参与侦查和编码预期违反信号这一假设提供了有力的实验证据。Cheng等人(2017)利用UG范式构建了与第一方分配者获取等同收益和与其他第二方获取等同收益两种公平预期,结果发现,被试(第二方)的公平预期被违反得越多,AI激活越大;在与第一方获取同等收益的预期被违背的情况下,被试接收到的分配金额等于其他第二方接收到的分配金额时,AI激活最小,显著小于比其他第二方分配值高或低的条件,进一步证明AI参与侦测和编码多种与预期违反有关的异常信号(图1)。在进行第三方独裁者游戏的时候,被试进行第三方独裁者游戏时,大脑会产生从左侧AI到右侧AI、背内侧前额叶、腹内侧前额叶、楔前叶脑区的有效连接(Feng et al., 2016)。这些结果表明,不论第二方还是第三方,在使用惩罚第一方的方式执行公平准则时,AI都是此过程中的关键区域。

图1 前脑岛在双重公平预期违反时的激活(Cheng et al., 2017)

DLPFC被认为是参与不公平感相关决策的关键脑区,目前关于DLPFC功能的主流观点有两种:认知控制假设和整合选择假设(Baumgartner et al., 2011;Knoch et al., 2006)。认知控制假设认为,根据理性人假说,个体具有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在UG中,接收者在通过拒绝对分配者施加惩罚时需要抑制自我获利的冲动,DLPFC可能与此过程有关。近期Buckholtz等人(2008, 2012, 2015)进一步探索了在第三方执行公平准则过程中DLPFC的作用。实验结果发现人们在对罪犯进行惩罚时,需要整合与犯罪意图和严重程度有关的信息,再选择合适的惩罚,而DLPFC与这一过程有关。研究者据此提出了DLPFC功能的整合选择假设。

Cheng等人(2015)使用UG和免惩罚游戏(Impunity Game,IG)进一步探索DLPFC在第二方惩罚过程中的功能。免惩罚游戏中,第二方的拒绝仅导致自己的金钱收益为0,但是不影响第一方的收益。结果发现,免惩罚游戏中,面对不公平分配,个体公平感评分更低、拒绝率更低。fMRI数据分析发现,UG中确实是在拒绝时DLPFC激活更大,但是在IG中不论拒绝和接受都伴随着较强的DLPFC激活,程度无显著差异。如果抑制利益最大化的认知控制假设是正确的,那么不论在何种情景下,拒绝都应该导致更高的DLPFC激活,显然,当前DLPFC激活模式不支持该假设。在IG任务中,第二方虽然能做出拒绝决策,但是拒绝只能表达自己的态度,即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无法对第一方造成任何伤害。因此IG任务中的第二方在整合了第一方的分配信息和自己的决策影响力等相关信息之后,感受到更大不公平,同时也体验到自己无法反抗,这导致他们在接受和拒绝选项选择过程中更多地犹豫不定和前后权衡。这种无法快速抉择出最适合行为的复杂决策过程可能是IG中较强DLPFC激活的原因,最终导致了接受和拒绝时DLPFC激活无差异。DLPFC的这一活动模式更符合整合选择假设,即DLPFC在公平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可能扮演着整合信息并据此做出适宜行为的角色。

此外,近期也有研究者开始结合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来考察第三方公平准则执行行为背后的神经基础。结果发现第三方惩罚行为和补偿行为都伴随着显著上升的纹状体激活(Hu, Strang, & Weber, 2015)。与之一致的是,Guo等人(2013)也在第二方惩罚行为中发现了纹状体的激活。纹状体是奖赏加工的核心脑区,也是利他惩罚的关键脑区(de Quervain et al.,2004),纹状体上升的激活表明,不论是通过惩罚第一方还是帮助第二方来维护公平,可能本质上对于公平准则执行行为的发出者来说都是具有奖赏性质的。

4 情景因素对公平准则执行行为的影响

研究已经表明,不论是公平感知还是公平准则的执行行为,都是建立在对各类情景信息的整合基础上的(郭秀艳等,2017; Buckholtz et al., 2015; Guo et al., 2014; Zheng et al., 2015, 2017)。作为一种典型的情景因素,损失和收益框架对公平准则执行的影响已经得到研究者的大量关注。行为经济学有关的研究表明,当人们衡量一笔经济交易时,对于“损失”的重视程度要大于同等的“收益”,即人们对损失更敏感(Kahneman & Tversky, 1979)。因此,人们在损失和收益情景下的决策将有很大差异。Guo等人在2013年的一项fMRI研究中,探索了共享收益和共同承担损失两种不同决策情景对第二方惩罚的影响,结果发现面对不公平分配,相对于收益情境,人们会在损失情境下产生更大的不公平感和更高的拒绝率,同时拒绝时与不公平感决策有关的AI、DLPFC和纹状体等脑区的激活也更强。共享收益时的不公平分配事件或者共同承担损失时的不公平分配事件,第三方惩罚或补偿行为是否会受到影响?Liu,Li,Zheng和Guo(2017)的研究发现,收益或损失情景下,被试对不公平事件的反应有显著差异。在收益情境下,第三方更容易做出惩罚施害者的行为;在损失情境下,更容易做出补偿受害者的行为。不同情景下第三方惩罚与补偿行为也与个体的共情能力有关,相比于收益情景,损失情景下高共情的人更倾向于补偿受害者。

惩罚权力大小也是研究者关注的一个情景因素。前期研究发现,个体对第一方惩罚权力大小会影响其第二方惩罚行为。相比于借用UG任务构建的高惩罚权力情景,当处于低惩罚权力情景(惩罚只能导致自己受益受损,不能影响分配者受益)时,第二方的不公平感受上升,但是惩罚力度下降(Cheng et al., 2015)。研究者进一步考察了当处于不同惩罚权力情景时,第三方惩罚决策会受到怎样的影响(程雪梅, 2017)。实验中,在高惩罚权力情景中,惩罚比例是1:6,即第三方出一元,第一方就损失六元;另外一种1:3的比例。结果发现,低权力情景下,第三方会有比较大的惩罚,高权力的时候惩罚反而较低。这表明,当人们知觉到高权力情景下,自己随便的一个惩罚就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时,行为上反而更谨慎了。

5 小结

综上,公平是人类社会具有普遍性的重要准则。面对他人的不公平对待,人们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惩罚违背公平准则的人(第二方惩罚);不仅如此,即使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是利益无关的他人,人们也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做出干预,即惩罚施害者(第三方惩罚)或补偿受害者(第三方补偿)。在对公平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前脑岛、背外侧前额叶和纹状体等脑区都有显著激活并扮演不同的角色。此外,研究者们还发现人们对公平准则的执行行为具有情景依赖性,是建立在对外界各种情景信息整合基础上的复杂决策过程。未来的研究需要进一步考察复杂社会情景下,人脑如何整合各种信息并做出具有适应性的公平准则执行行为。

(照片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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