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雪
约鲁巴地区位于尼日利亚西南部 (如图1所示),生活在这里的族群主要是约鲁巴人,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鼓及其音乐是最具代表性的。鼓是约鲁巴音乐的基础,甚至可以说,约鲁巴的音乐就是鼓乐。本文对约鲁巴鼓的形态、分类、功能及其对社区的意义进行了概括的介绍,以图从民族音乐学的角度对这一音乐事象进行解析。同时,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在英国殖民统治期前后,约鲁巴鼓所在地区针对该音乐事象大都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侧面反映出了约鲁巴鼓的某些特性。故在对约鲁巴鼓的认识上,不可忽略这一社会现象,以免疏于从宏观角度对约鲁巴音乐的整体性认识和把握。
图1 约鲁巴地区的地理位置
约鲁巴鼓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单膜面的鼓,由于只有一个膜面被击打,所以这一类鼓也被称为单击式的鼓;第二类是双膜面的鼓,这种鼓是封闭式的,往往呈圆锥状或圆柱状。根据击打方式的不同,双膜面的鼓又可分为单击式和双击式,单击式指通过鼓的一个膜面的振动来发声;双击式指鼓的两个膜面均可振动发声。约鲁巴的鼓有四大家族,分别是敦敦 (Dundun)、巴塔 (Bata)、格贝都 (Gbedu)和撒卡拉 (Sakara)。每个家族都有大小不一、声音高低不同的鼓,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鼓被称为伊亚?伊鲁(Iya Ilu),它的意思是 “母鼓”。母鼓在表演中是作为独奏声部出现的,其余的鼓一律作为支撑,即伴奏声部。下面是对约鲁巴鼓四大家族的具体描述:
1.敦敦 (Dundun)
敦敦是一种沙漏状的鼓,鼓身的两个开口端均固定有膜面。连接两端膜面的是一系列皮革制的鼓绳,这些鼓绳好像张开的琴弦一样,均匀而细密地把鼓身纵向包围起来。在实际表演过程中,表演者会把鼓的背带吊在肩上,并将鼓夹在腋下辅助支撑。演奏中,鼓的声调变化是通过用一根呈钩状弯曲的鼓棒敲击鼓的一个膜面,同时通过表演者手臂对鼓绳的收紧与放开而产生的。由于表演者手臂的夹力是可控制的,因此鼓绳的松紧以及与鼓绳连接在一起的鼓面的松紧也是可控制的,这些都会影响到对鼓的音高的调节。正因为如此,敦敦可以模仿约鲁巴语的语音、语调和韵律。另外,从实际音响来说,敦敦还可以在一定的音程范围内产生出半音或微分音的音响,只是这些音律意义上的音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很少被表演者采纳,因为它们并不能用来模仿约鲁巴语的语言音律。
2.巴塔 (Bata)
巴塔的膜面固定方法及其与鼓绳的连接方式与敦敦一样,所不同的是,它的形状介于沙漏状和圆锥状之间,而且那些纵向的鼓绳被横向的鼓绳拦腰缠绕,导致鼓绳与鼓身之间没有空隙。在表演时,巴塔很少被单一使用,通常,表演者会把两至三个巴塔放在一起演奏,体型较小的巴塔则由表演者把它们拴在一起并吊在肩上演奏。演奏时,表演者手持鼓棒或用手敲击鼓的一个膜面发声。由于表演者通常一人操控多个巴塔,因此在实际表演中,表演者往往双手持鼓棒或用双手敲击不同的巴塔,通过对多个巴塔的操控,制造出不同的音调,这些不同的音调以及表演者所掌握的不同的节奏,同样可以被用到对约鲁巴语言及声调的模仿中。
3.格贝都 (Gbedu)
格贝都是一种体型较大的鼓,它的鼓身是从粗细不同的树干上取料雕刻而成,鼓身内部和底部被挖空,形状介于圆锥状和圆柱状之间,大多数鼓的底端都会经雕刻变得略细一些,好像一条可以让鼓站立起来的“腿”。在鼓身上半端靠近顶部的位置,沿着鼓身有一圈按一定间距凿出来的孔,孔内插有木桩,这些木桩与鼓身大致呈45度角,仿佛从鼓身中开出来的 “花瓣”。在鼓身的顶端固定有膜面,靠拴绳来控制张力,这些拴绳一端固定在膜面上,另一端拴在从鼓身中“开”出来的木桩上。与巴塔的表演形式类似,格贝都也很少被单一使用,表演者通常会把两个格贝都靠在一起演奏,鼓身是倾斜的,与地面形成一定的角度。格贝都的鼓棒是弯曲的,呈锄头或镰刀状,由于一个表演者可以同时操控两个格贝都,因此在实际表演中,表演者往往双手持鼓棒敲击两个格贝都。其音调变化源自两个方面:一是两个格贝都本身拥有不同的音高;二是随着鼓棒敲击膜面的不同位置从而产生不同的音响。
4.撒卡拉 (Sakara)
撒卡拉是四大家族中体型最小的鼓,由粘土烧制而成,其中一端固定有膜面。它的鼓身很浅,呈盘子状,类似手鼓。表演者可以用鼓棒或手指击打膜面进行演奏,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手鼓相似,撒卡拉也可以通过击打膜面的不同位置而产生不同的音响。
为了更直观地展现和说明上述四种鼓,特列下表以供对照:
表1 约鲁巴鼓的形态描述与分类
所属家族 敦敦 (Dundun) 巴塔 (Bata) 格贝都 (Gbedu) 撒卡拉 (Sakara )HS分类① 211.242.1-811 211.242.1-812 211.212.1-86 211.311-7参考图片②
① 即霍恩波斯特尔-萨克斯分类,分类编号参见Hornbostel,Erich M.von,and Curt Sachs.1961[1914].“Classification of Musical Instruments.”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German by Anthony Baines and Klaus P.Wachsmann.The Galpin Society Journal,Vol.14:3-29.
② 敦敦、撒卡拉图片来源:南达科他大学国家音乐博物馆 (National Music Museum,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网页地址:http://nmmusd.org/Collections;巴塔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Bata drum”词条,网页地址:https://en.wikipedia.org/wiki/Bat%C3%A1_drum;格贝都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Atumpan”词条,网页地址:https://en.wikipedia.org/wiki/Atumpan_ (drum)。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约鲁巴鼓在音调与节奏这一表层都可以模仿约鲁巴语言及声调,因此而被称为 “会说话的鼓”(Talking drum),仅从这一个侧面就可以反映出约鲁巴的鼓具有交流或信息传递的功能;同时也说明了约鲁巴的鼓不是随便使用的,适当的鼓必须被用在适当的场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触犯了某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或禁忌。其实,约鲁巴的鼓不仅从语音学的音声表层来看 “会说话”,从语义学、语用学的文化深层来看也是 “会说话”的。每一个约鲁巴鼓都被赋予了某种特定的内涵与意义,这些内涵与意义在约鲁巴鼓的制造过程,以及在其表演或仪式过程中均有所体现。正是因为约鲁巴鼓在语音、语义、语用三个层面的 “会说话”现象,使得它在约鲁巴社区中成为某种符号,代表着某种乡规民约,千百年来一直被社区中的每一个约鲁巴人所认可和共享。
约鲁巴的鼓早在它被使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灵魂和意义了,这种有生命的灵魂以及意义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约鲁巴鼓的制造者,二是约鲁巴鼓的制作材料以及与制作材料相关的仪式。
所有约鲁巴鼓的制造都不是由一人独立完成的,而是由几位制鼓师傅和鼓手一起合作完成。从乐器的外部形态来看,约鲁巴鼓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鼓身,二是膜面。因此,鼓的制造过程也是分部分进行的:首先是鼓身的制造,在上述四大家族中,除了撒卡拉的鼓身是用陶土制造的以外,其余三种鼓的鼓身都是由木头雕刻而成,雕刻工作是由专业的雕刻师傅来完成的;其次是膜面的固定,鼓的膜面通常为羊皮,少数直径较大的鼓会选用牛皮,固定的工艺大致有胶粘、铆钉、穿孔编织等,无论是材料的选择还是具体的工艺,都由鼓手亲自完成。除了鼓的主体部分外,还有一些附属部分的制作,包括绑在母鼓鼓身周围的铃铛,以及其他装饰部分,这些部分的制作也有专门的师傅来进行。
专门的师傅与鼓手之间的合作,体现了约鲁巴人传统观念中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视。然而,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其一,人在乐器制作过程中对材料的选择,以及对材料所持有的观念态度也是某种关系的体现,包括人神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祖先的关系等。这种关系具体表现在约鲁巴鼓制作的每一个步骤中。首先是对材料的选择,以鼓身为例,对鼓身材料的选择其实就是对树木的选择。一般认为生长在村庄附近的树木是最好的,因为它们经常能听到人类的声音,所以它们很 “会说话”;其次是对居住在材料里的神灵或灵魂进行安抚的仪式,比如居住在树木里的神灵、居住在动物体内的灵魂等,尽管羊或牛的皮是在它们死后才获得的,但是它们的灵魂却始终活着。
因此,一个约鲁巴鼓的制作过程,也是人与人以及与神灵、自然、祖先之间建立关系的过程,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彼此依存,构成一个庞大的统一体,并最终在有形或无形的世界中,通过乐器制造、音乐表演或仪式活动完成彼此间能量的循环。
对约鲁巴鼓的制造者来说,他们在制鼓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仪式和行为都是源于祖先奥里萨 (Orisa),奥里萨是连接人类和超自然界的中介,同时也被认为是约鲁巴鼓制造者和表演者的祖先。因此,在约鲁巴人的传统观念中,他们制作约鲁巴鼓的过程是在模仿和复制奥里萨;同样,他们表演约鲁巴鼓的过程也是在模仿和复制奥里萨,并通过表演或仪式完成与奥里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由此,约鲁巴的鼓在其表演或仪式中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弥合有形世界与无形世界之间的鸿沟,从而使人类能够与某些超自然的精神或力量勾连,这一功能是从约鲁巴鼓的制作开始并隐于其中的,更通过表演或仪式来实现和彰显;其二是完成仪式参与者与奥里萨之间的交流。在约鲁巴仪式中,鼓不仅是为吟诵、念诵、歌唱、舞蹈等活动伴奏的乐器,同时也是一种媒介,它不但能够唤起奥里萨,还能使仪式中的每一位参与者在鼓声中进入迷幻的状态,从而与奥里萨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约鲁巴鼓的制作、表演或仪式都不是一人完成的,在这个庞大的音乐文化生产链中,整个约鲁巴社区都参与其中,音乐与社区、社区与人、人与神和自然界等在这里汇集,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其间,我们看到了约鲁巴鼓所具有的强大能量,它以呼召、凝聚、融合的方式,塑造了一种社区 “共同体”精神,这一点无论是在乐器制造过程中对材料的 “精加工”,还是在实际的音乐表演与创造过程中,都被体现出来。
如上所述,约鲁巴的鼓无论在音声形态的表层还是在文化背景的深层都有其功能与意义,并且长久以来被约鲁巴社区中的每一位成员所承载和遵循。然而,一个社区的治理体系往往不是单一的,尤其是在现代社区中,经常存在多体系并存的情况,传统社会的观念习俗、乡规民约与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等会在相互冲突、融合中发展。这从约鲁巴地区在被英国殖民政府统治时期及之后所颁布的法律中即可以看出。本部分以相关法律文本为基础,从中析出与约鲁巴鼓有关的法律条例、条文,并将其与非洲其他国家、地区在相近时期所颁发的法律文本进行比较,以求对约鲁巴地区的鼓法律做出全面的梳理与诠释。
在英国殖民政府统治时期,约鲁巴地区的行政管理是通过在地方建立委员会来实现的,例如地区委员会、地方政府委员会、临时政府等,在制订法律法规时,会先制订出一个母法律 (Mother Law),各委员会是在母法律的基础上直接行使该法律或根据地方情况略做修订。下文是笔者在1956年 《尼日利亚西部地区法案》 (Annual Volume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Western Region of Nigeria,1956)中找到的关于击鼓管制的条例,原文如下:
1 9 5 6年尼日利亚西部地区法案 (第1 3号)(W.R.L.N.1 3 o f 1 9 5 6)①《击鼓管制条例 (1 9 5 6)》(T h e C o n t r o l o f D r u m m i n g A d o p t i v e B y e-l a w s O r d e r,1 9 5 6)负责地方政府的部长,将行使由1 9 5 2年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法律所授予的权力,特制订以下条例:1.本条例可引称为 《击鼓管制条例 (1 9 5 6)》2.(1)该条例制订了细目。(2)根据 《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法律 (1 9 5 2)》中的条文,该条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被采用,不能由相关职能的地方政府委员会部分地采用。细目1.本条例可引称为 《击鼓管制条例 (1 9 5 6)》2.在这些条文中,“委员会”指已通过这些条文的委员会。3.任何人不得击打在附表一中提到的鼓,除非先从委员会获取了击打该鼓的许可。4.任何人违反了细目3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2英镑的罚款。5.(1)根据本条例颁发的许可证,必须采用附表二指定的格式,并且要授权持有人在该许可证所指定的期限范围内击打该许可证中所指定类别的鼓,期限范围不得超逾1 2小时。(2)在缴纳所规定的费用后,可从由委员会授权颁发许可证的办公室获得许可证。6.附表三第三栏中所指明的费用应就第一栏中所列出的鼓的类别进行支付。7.尽管有上述这些条文的规定,委员会依然可以授权许可证的持有人击鼓,而无需支付附表三中规定的费用。8.在委员会通过本条例之前,根据地方当局法令制订的关于击鼓管制的所有条例,以及在委员会辖区内生效的条例,现予撤销。附表一撒卡拉 (S a k a r a) 巴塔科图 (B a t a k o t o )伊亚·伊鲁或敦敦 (I y a I l u o r D u n d u n) 阿帕拉 (A p a l a )凯泰或阿加莎 (K e t e o r A g a s a) 朱朱 (J u j u)附表二…………………………………………………………………………………………《击鼓管制条例 (1 9 5 6)》持有人姓名 ……………………………………………………………………………………镇/区/村 ………………………………………………………………………………………批准从…………………………………到 可以击鼓委员会…………………………………………已付费用 ………………………………………………………………………………………签字 ……………………………………………………委员会…………………………………………………日期……………………………………………………
① Annual Volume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Western Region of Nigeria,1956.Printed by The Government Printer,Ibadan,1957,pp.20-21.
附表三鼓的类别 击鼓期限 费用①撒卡拉 上午6时至下午6时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 6先令下午6时至上午6时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 1 1先令敦敦 上午6时至下午6时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 3先令6便士凯泰 下午6时至上午6时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 6先令巴塔科图 上午6时至下午6时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 3先令6便士阿帕拉/朱朱 下午6时至上午6时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 6先令1 9 5 6年1月2 5日制订于伊巴丹威廉姆斯司法和地方政府部长F.R.A.
① 尼日利亚独立后,此栏中的货币单位改为奈拉和库布,1奈拉等于100库布。
继该母法律颁发之后,约鲁巴地区先后有68个委员会通过了该条例,表2和图2是对各委员会的名称、条例通过的时间以及修订情况所做的数据统计和示意图②由于篇幅原因,所有法律文献来源不再另作注释。:
表2 约鲁巴地区各地方委员会对1956《击鼓管制条例》的通过情况统计表
③ 在今天的尼日利亚地方行政区划中被称为州。
④ 由于在不同委员会辖区内所管制的鼓的种类不同,因此与母法律附表一中的项目相比,项目种类会有所增减,继而在母法律附表三中的相关项目也会有所增减。
伊杰布河畔地区委员会 1959 增加了4种鼓伊杰布-伊格博地区委员会 1964/1975 增加了2种鼓伊杰布-奥德地区委员会1961阿沃瑞地区委员会1961伊肯尼当地委员会 1959增加了5伊杰布种鼓埃惹多地区委员会种鼓奥德-雷默当地委员会 1971 增加了3 1956伊帕拉当地委员会 1959 增加了2种鼓奥盖尔当地委员会 1958 减少了1种鼓伊莎拉当地委员会 1959 增加了3种鼓伊佩鲁当地委员会 1965 减少了2种鼓马昆 (莎伽穆)当地委员会 1959/1962 增加了2种鼓阿格格地区委员会 1956/1962 增加了1种鼓穆欣地区委员会 1963 增加了1种鼓伊杰德当地委员会1958奥塔地区委员会殖民地1958伊贝居地区委员会 1958/1962 增加了2种鼓阿杰罗米地区委员会 1962 增加了7种鼓埃昆-阿沃瑞地区委员会 1958 增加了6种鼓伊科西地区委员会1959/1962奥孙马伊叶昆临时政府 1964 增加了2种鼓伊科勒地区委员会 1965 增加了6种鼓奥卡地区委员会1960奥沃地区委员会 1964 增加了16翁多种鼓莱基地区委员会 1964 增加了2种鼓伊拉杰地区委员会 1965 增加了3种鼓翁多地方政府委员会 1975 增加了5种鼓翁多西部地区委员会 1965 增加了3种鼓伊莱奥鲁基/奥科伊格博地区委员会1956三角洲 瓦里市区委员会1959伊杰布东部中央地区委员会 1965 增加了2种鼓伊杰布-伊穆欣临时政府 1964 增加了2种鼓伊杰布北部地区委员会 1959/1965 增加了2种鼓伊杰布南部地区委员会未知地区1959伊杰布西北部地区委员会1959/1963伊杰布东部地区委员会1956伊巴拉帕西部地区委员会 1967 增加了10种鼓埃瑟-奥多地区委员会 1965 增加了3种鼓埃基蒂西部地区委员会1958埃基蒂北部地区委员会 1965 增加了3种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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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约鲁巴地区各地方委员会辖区示意图
值得补充的是,在1958年 《尼日利亚北部地区的法律》(Annual Volumes of the Laws of the Northern Region of Nigeria,1958)中,笔者也找到了相似的条例,即 《夸拉①位于尼日利亚中部的一个州。地方当局 (击鼓管制)条例 (1958)》 (The Kwara Native Authority(Control of Drumming)Order,1958)。通过比较发现,该条例的制订明显参考了1956年在尼日利亚西部地区颁发的 《击鼓管制条例》,并在1956年条例的基础上做出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了对鼓的定义,指出 “‘鼓’包括任何一种鼓、汤姆汤姆 (Tomtom)②一种手鼓,鼓身高而窄。或者任何其他类似乐器”;二是将申请击鼓许可证所需的费用统一为10先令;三是在击鼓许可证中须注明击鼓的场所和用途。③Annual Volumes of the Laws of the Northern Region of Nigeria,1958.Printed by The Government Printer,Kaduna,1958,pp.341-342.
为了找出 《击鼓管制条例 (1956)》的“母法律”,笔者翻阅了非洲其他国家、地区在相近时期颁发的法律,目前所能找到的最早的与击鼓有关的法律出现在 《黄金海岸殖民地④即今天的加纳共和国,1897年黄金海岸全境沦为英国殖民地。的法律 (1920修订版)》 (The Laws of the Gold Coast Colony,1920)第 120、121、122、139条中⑤Kingdon,Donald.1920.The Laws of the Gold Coast Colony,1920.London:Stevens and Sons Limited,pp.313-314,318-320.,原文如下:
120.(1)任何城镇中任何房屋、建筑物、院子或其他场所的每一位所有者,若无总督或地区长官以书面形式颁发的许可证,该所有者及其他人等不得以任何一种鼓、锣、手鼓或其他类似乐器进行聚会,并击鼓或演奏乐器或跳舞,否则将被处以2英镑的罚款。(2)任何警员进入任何该等房屋、建筑物、院子或其他可如此集结人群的地方,警告他们离开,并没收及带走所有该等鼓、锣、手鼓或其他乐器,都是合法的。(3)任何人在接到警告后,没有即刻离开 (确实居住在该房屋或建筑物的人除外),可由任何警员或他的助手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将其拘捕,并将处以10先令的罚款。
121.任何人在法庭开庭期间,击打或演奏任何一种鼓、锣、手鼓或其他乐器,或者在距离法庭半径300码的范围内制造出任何吵闹的噪音,并且在接到警员或法院人员的警告后还没有停止的,将被处以2英镑的罚款。122.任何人意图用击鼓去挑战或煽动他人去破坏安宁,或者意图用击鼓去侮辱或激怒他人,将被处以25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的监禁。139.(10)在任何城镇中,若无总督或地区长官以书面形式颁发的许可证,任何人在晚上8点至早上6点之间击打或演奏任何一种鼓、锣、手鼓或其他类似乐器的,将被处以40先令的罚款。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在加纳、冈比亚、马拉维、乌干达等地颁发的法律,笔者发现1920年颁发的 《黄金海岸殖民地的法律》可以被视为是非洲鼓法律的 “母法律”,与上述法律条文相同或相似的条文如下表所示:
国家或地区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法律条文编号《黄金海岸殖民地的法律》 1928 第123、124、125、142条①②加纳《黄金海岸的法律》 1951 第118、119、120、142条《加纳刑法第29号法案》 1997 第293、294、295条③《附注释的加纳刑法》(第4版) 2005 第293、294、295条④《冈比亚殖民地法令修订版》 1926 第20、21、22、23条⑤冈比亚《冈比亚殖民地法令修订版》 1942 第19、20、21、22条⑥《冈比亚的法律》 1955 第19、20、21、22条⑦马拉维 《尼亚萨兰⑧的法律》 1933 第24、25条⑨《尼亚萨兰的法律》 1957 第24、25条○10乌干达 《乌干达受保护国的法律》 1951 第16条○11
① Smith,Ernest Gardiner.1928.The Laws of the Gold Coast Colony,1928.Printed by Waterlow and Sons Limited,London,pp.353-354,359-360.
②McElwaine,Percy Alexander.1954.The Laws of the Gold Coast.Printed by C.F.Roworth Limited,London,pp.366,375-376.
③The Ghana Law Reform Commission.1997.Criminal Code,1960(Act 29).p.97.
④ Mensa-Bonsu,Henrietta J.A.N..2005.The Annotated Criminal Code of Ghana,Fourth Edition.Accra:Black Mask Limited,pp.182-183.
⑤ Sawrey-Cookson,Sydney Spencer.1926.A Revised Edition of the Ordinances of the Colony of the Gambia.Printed by Waterlow and Sons Limited,London,pp.869-870.
⑥ Gray,John Milner.1942.A Revised Edition of the Ordinances of the Colony of the Gambia,1942.Printed by J.A.George,Government Printer,Bathurst,Gambia,p.1248.
⑦Kingdon,Donald.1955.The Laws of the Gambia.Printed by Waterlow and Sons Limited,London,pp.1092-1093.
⑧ 即今天的马拉维共和国,原为德国殖民地,一战后德国殖民地被瓜分,成为英国殖民地。
⑨Reed,Haythorne.1934.The Laws of Nyasaland.Printed by C.F.Roworth Limited,London,p.75.
⑩Kingdon,Donald.1957.The Laws of Nyasaland,1957.Printed by Waterlow and Sons Limited,London,pp.150-151.
⑪Kingdon,Donald.1951.The Laws of the Uganda Protectorate.Printed by Waterlow and Sons Limited,London,p.1829.
⑫Marshall,Hedley Herbert and Frederick August Otto Schwarz,Jr..1965.The Laws of Northern Nigeria.Printed in England by Eyre and Spottiswoode,Limited,London,pp.647-648.
另外,在1963年10月1日生效的 《北尼日利亚的法律》 (The Laws of Northern Nigeria)中,除了有与上述法律条文相似的条文外,笔者还发现在 《北尼日利亚的法律》里,击鼓被列入 “吵闹的噪音和无礼的行为”,相关法律条文见第7条○12:
7.任何人在下列场合中都不允许在有或者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大声喊叫、唱歌、击鼓,或者过分按响汽车喇叭或自行车铃铛,或者制造任何未经许可的吵闹的噪音,或者发出无礼的或不敬的响声:(a)议会或酋长院;(b)任何医院或疗养院;(c)任何在开庭中的法庭;(d)任何清真寺、教堂、礼拜堂或用于宗教崇拜的场所;(e)任何葬礼期间的墓地。
19世纪英国著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穆勒 (John Stuart Mill)在其 《论自由》 (On Liberty)一文中指出:“宣扬意见无罪,但是用扩音器扰人安宁则有罪;集会结社无罪,但是聚众滋事则有罪。”①转引自蒋兴仪、燕珍宜:《人权发展的张力与意涵》,网页地址:http://www.doc88.com/p-789750017581.html.这说明聚众、扰民等个体或群体行为,是很敏感的社会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约鲁巴及非洲其他国家、地区的击鼓活动特征正契合了这一敏感性。因此,针对击鼓出台的法律便不足为奇了。从上述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鼓法律制订的原因大致也是出于聚众、扰民等因素的考虑。
首先,击鼓活动具有聚众性。因击鼓而引起的聚众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在私人或公共场所 “以鼓或其他类似乐器进行的聚会”,和 “用击鼓去挑战或煽动他人”而引起的聚众。聚众有可能的危害是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堵塞交通等,甚至有可能酿成聚众滋事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亦可能导致政治性骚乱。因此,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要求聚众击鼓必须备案以便可控,而也只有经过允许的聚众击鼓才具有合法性。
其次,击鼓活动具有扰民性。作为 “吵闹的噪音”,击鼓无疑会有干扰他人之嫌,或对一些重要或特殊的场所、单位产生不敬,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
再者,击鼓活动具有侵犯性。其实聚众、扰民带来的危害本就具有侵害的意义,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非洲国家或地区的鼓来说,还有一种情况更加重了这层意义,那就是在这些鼓的演奏活动中有 “意图用击鼓去侮辱或激怒他人”的行为,这种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律当然不能允许。
尼日利亚及非洲其他国家或地区颁布的鼓法律可以被视为殖民政府对殖民地风俗习惯的殖民统治,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独立以后,相关法律条文仍然被沿用,只是更改了货币的单位和减轻了处罚的力度,例如只处以罚款,而取消了监禁之类的刑罚等。在对众多法律文本、法律条文的梳理与归纳中,笔者总结出以下三点思考:
1.传统文化需要保护,也需要立法。在当今世界,复兴传统、保护非遗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对传统文化、非遗的立法,却没有及时地提上议程。从文化传承的场域来看,传统文化或非遗都是依附于社区生长、生存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音乐文化的持有者在进行相关表演或仪式活动时,都必须考虑到社区中的其他成员及社会事象,否则就有可能会对社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妨碍到社区的稳定与团结。因此,从传统文化的社会维持及地方政府的社区治理角度来看,对传统文化的立法势在必行。
2.在传统文化立法的过程中,地理区划、人文区划、行政区划均应纳入考虑范围。笔者在对约鲁巴地区的 《击鼓管制条例》进行分析时,发现各地方委员会都根据各自辖区内的具体情况直接或间接地行使该条例。这是因为地方行政区划与文化品种分布往往是不吻合的,没有任何一个母法律可以适用到所有的地方行政管理中。此外,一个地方的生态系统、历史语境、风俗习惯各有差异,因此,在制订相关法律时,必须考虑多方面因素与区划的关联。
3.“音乐社区”当是一个传统文化规则与地方行政管理相互融合、相互维持的地方文化系统。在美国民族音乐学家谢勒梅(Kay Kaufman Shelemay)对 “音乐社区”的定义中,音乐社区 “是一个通过音乐过程或表演来构建和维持的总体”,由于 “在音乐的表演过程中会实时地产生社会关系”,因此,“音乐社区也是一个社会实体,是社会与音乐制作过程相结合的产物,它使参与制作或聆听音乐的人能够意识到他们之间的联系”①Shelemay,Kay Kaufman.2011.“Musical Communities:Rethinking the Collective in Music.”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usicological Society,Vol.64(2):364-365.。根据谢勒梅的定义,结合约鲁巴地区的鼓实践及鼓法律,笔者认为,音乐社区是通过音乐表演过程和政府管理过程共同构建和维持的统一体,它既是音乐制作过程的体现,也是社会生产与社会管理过程的体现,它的形成、维护与发展需要由一个社区内的全体成员来实现,并取得社会管理主体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