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经济持续稳步增长,村委会以集体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也遍布神州大地。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事业合伙人制度以及规范的法人治理参与市场经济,从而获得集体经济的保值增值发展,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关键词:村委会;《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12-01
作者简介:屈杨(1996-),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渤海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农业可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进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本文论述在现行法律背景下,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可行性。
一、村委会出资设立公司符合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旧法,村民委员会不是法人,自然不能以法人名义出资设立公司。但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即村委会可以以法人名义以集体财产作为资金出资设立公司,且符合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要求。
二、村委会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必要性
依据2017年8月28日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家正大力促进楼市调控,将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这13个城市纳入试点。主要内容是:这13个城市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不用再经过国家征地环节,而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因此村委会以法人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好处是能为中国城镇化迅速积累资金,让政府有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可见,此次的改革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具有重大意义。综上所述,村委会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十分必要的,此举不仅能够促进村集体利益的保值增值、符合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并且十分吻合现下经济形势。
三、村委会可以与村领导及其他(村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可行性
(一)村集体经济与民间资本共同出资问题
近些年来,中央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针对央企、国有股上市企业及国有集团公司进行混改深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就目前中央下发的文件及相关企业实例来看,国家是提倡、支持与鼓励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共同参股设立公司的。通过引入外来资金的方式,进而捆绑资金投入者背后的人力资源、专业资源和集体经济共同形成顶层股权架构设计,从而有效的保障集体经济的保值、增值和繁荣。
(二)村集体与村主任共同出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在事业合伙体制下,员工不再是单纯的劳动力,而是成为了公司的主人,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会极大的提升人才的主动性。员工会主动提高工作配合速度和质量,同时降低管理成本。现代公司管理制度鼓励提倡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能够形成公司高管及员工均持有公司股份的格局,使公司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发展、共命运,极大地促进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均有好处。
基于此,从现代企业制度来说,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在企业持股,其不仅仅代表村集体利益,而更关乎其个人切身利益,因此领导者将更能够从利益角度出发,维护公司利益。这样不但不会形成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反而能够形成有效的互补。通过个人的价值体现,得到公开化的价值补偿,从机制上杜绝了可能出现的贪污腐化行为。
四、公司设立的程序及手续
(一)因成立公司涉及村集体利益,故应经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需要有会议表决的书面决议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取得村集体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为宜
国家级和辽宁省对此问题目前并无规定;但重庆市对此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很有借鉴意义。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5月25日的回复:村民委员会成立公司需要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同意该农村村民委員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的决议,上级人民政府同意该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三)注册公司的流程
核名、开立公司验资户、存注册资金、办理验资报告、交工商设立资料、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税务登记证、开基本户(纳税户)、申请领购发票。
[ 参 考 文 献 ]
[1]韩俊.在民法总则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中国人大,2016(21).
[2]中共浮山县委;浮山县委组织部[村委会+公司+农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初探]《前进》,2017(04).
[3]赵英媛.华西村发展模式的建设与改革研究.吉林建筑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