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瀚林
摘要:校园欺凌事件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当前不够健全的相关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各方责任的设定和追究都有值得改进的地方。西方发达国家的校园欺凌事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各有千秋,对我国来说是有价值的借鉴。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校园欺凌事件的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校园欺凌事件。
关键词:校园欺凌;责任体系;追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5.058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井喷,频繁见诸网络和传统媒体,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对受害者的身心产生了严重侵害,甚至有人因此自杀。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具有深刻的背景和根源,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而治理的关键因素是建立健全校园欺凌事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体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在校园欺凌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仍不够完善,建立与校园欺凌特点相契合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成为摆着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校园欺凌现象频发的特点和原因出发,分析我国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背后的责任缺位,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构和完善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
1我国校园欺凌现象的特点及其频发的关键原因
1.1校园欺凌的隐蔽性、持续性和严重侵害性
首先,校园欺凌现象具有隐蔽性。通过调查可知,校园欺凌者一般都会选择在隐蔽或者封闭的空间内实施欺凌,欺凌现象具有很强隐蔽性,往往不为其他人所知晓。其次,校园欺凌行为具有持续性。大量在校园中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因为种种原因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侵害者屡屡得逞甚至变本加厉地实施欺凌。长期的校园欺凌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再次,校园欺凌会对被侵害者造成严重的后果。
1.2责任体系缺位导致校园欺凌现象频发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责任是法律制度实现的动力和保障。虽然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目前校園欺凌现象井喷的关键原因却是校园欺凌治理中责任体系和责任机制的不健全。比如,我国针对校园欺凌的责任追究机制仍不够健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办理部门办理的校园欺凌案件少之又少。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校园欺凌案件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大量侵害者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而免于刑事责任,从而使部分侵害者蔑视法律,有恃无恐。
2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中责任体系与追究机制的缺位与错位
2.1侵害者责任追究不充分
第一,校园内部往往缺乏对校园欺凌侵害者的责任规定,对于被发现的侵害者也往往仅以警示和批评教育为主,反而纵容了他们的侵害心理。第二,我国刑事追究方面,对于校园欺凌者存在纵容的嫌疑。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或导致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校园欺凌事件侵害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2学校管理者责任缺失
学校作为封闭的空间,学校的管理者(各级领导和老师)对于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学校管理者有义务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现象,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然而,目前我国缺乏对校园管理者因未能有效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当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校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老师应当承当什么责任,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太和县女生被欺辱案中,校长被免职,只是一种为了“平民愤”的紧急惩戒措施,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常态的追责机制。
2.3监护人责任存在缺位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而其家长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侵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未能尽到保护自己孩子的责任亦是一种失职。目前来看,校园欺凌事件中,监护人的责任基本上是缺位的。第一,校园欺凌侵害者的监护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第二,校园欺凌被害者的监护人往往疏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注。
3域外经验:西方校园欺凌治理中的责任设定与追究机制
3.1美国注重专门立法和学校的责任
通过梳理美国的做法可知,美国在反校园欺凌问题上具有自己的一些成功的做法。第一,据统计美国50个州均已出台专门的反校园欺凌的法律以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第二,各州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定性非常广泛。第三,美国向来以重拳对付校园欺凌,过半数州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出判决。中国女留学生翟云瑶因绑架虐待同学而被判处十年监禁便是很好的例子。第四,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将校园欺凌行为高度细化,具体地界定了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境下被认定为欺凌,甚至包含了欺凌的频率、意图、对受害人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等情节。
3.2英国注重对侵害者的惩戒和各方责任界定
英国对校园欺凌事件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在追究侵害者责任方面,英国法律最大的特点是责任的追究不以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为必要,只要行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欺凌行为,便受到严厉的处罚。针对侵害者,学校可给予其45天停学或永久停学的处分。英国刑法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有效地覆盖了绝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让年龄较小的侵害者无法有恃无恐。
3.3瑞典加重学校责任与建立专门机构
第一,对侵害者采取多元化责任。第二,加重学校的责任。瑞典有着特色鲜明的校园欺凌学校责任设定与追责机制,认为与其把对学生的处罚作为主要手段,不如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第三,瑞典还有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国家学校监督团,其监督官的责任是保护幼儿及学生的人权,有权对学校发出防止校园欺凌的劝告并对其进行调查。
4完善我国校园欺凌治理责任体系与追究机制的路径
4.1科学设定和追究侵害者责任
针对校园欺凌侵害者的责任,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针对我国大量校园欺凌事件侵害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现实,设定单独的校园欺凌罪是必要的。第二,鉴于我国当前校园欺凌事件的侵害者呈现出的低龄化趋势,建议适当下调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将其定为12岁。矫正侵害者的失范行为是追责的目的和意义。对于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侵害者,应以惩戒性较小的追责为主,比如批评、暂停学业等;对于情节恶劣严重的侵害者,则可以对其采取退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措施。
4.2强化学校和学校管理者的责任
注重强化学校和学校管理者在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第一,我国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学校和校园负责人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责任。第二,我国可以将学校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作为程度和防治效果结合起来。第三,对于多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学校,其负责人也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对于谎报瞒报等故意人为因素导致校园欺凌事件扩大化、严重化的校方负责人,可以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明确监护人的监管和赔偿责任
校园欺凌的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因而其监护人在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中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在校园欺凌事件中,侵害者的监护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国应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如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时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对有不良行为的子女严加监管等。我国可以在此方面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要求校园欺凌事件侵害者的监护人签署承诺书,并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责令其对侵害者严加管教。对于签署承诺书仍不履行管教义务的监护人,政府应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作为罚款,同时强制其参与相关部门的监护人监护课程。
4.4完善校园欺凌治理中各方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一,应当建立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程序机制。第二,针对校园欺凌事件中侵害者与被侵害者的特殊性,应当注重保护侵害者和被侵害者的个人隐私和秘密。第三,政府和教育部门在给予违规校方负责人和监管不力的监护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第四,学校内部应设立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机制,在此方面可以借鉴英国,根据学校内部的调查、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后作出判决,并给予侵害者上诉的权利,必要时应咨询相关专家,以提高判决的科学性。
5结语
不健全的校园欺凌的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是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与校园欺凌事件相关的各主体模糊的责任划分和不合理的追责方式依然存在。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校园欺凌追责方面的成功经验,赋予学生、学校、监护人适当的责任,建立起一套覆盖各主体的责任体系和正当科学的追责机制,用责任斩断校园欺凌者的魔爪,让校园成为真正學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信任的知识殿堂和安全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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