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彰显的时代特色与民族精神

2018-11-05 06:29曹丽君
人民论坛 2018年27期
关键词:民族精神民法典

曹丽君

[摘要]《民法典》作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之一,具有全体社会成员在行为规范上的充分共识。因此,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不仅要做到科学立法,而且更应于其中体现时代的意义和我国独特的民族精神与道德品质。

[关键词]《民法典》 民族精神 时代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反映的是所立足之时代的经济发展与生活现状,其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谐的生活秩序。有学者称,“顺乎国情民生,有效捍卫私权,切实促进公益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的应有之意”。何为科学、规范的《民法典》,其并非指的是运用最先进的编纂技术、体现高超立法技巧以及与世界发达国家相并肩的相关法律规范,而应该是立足于现实生活,使其发挥出《民法典》应有的实际规范意义。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不仅仅应该是一本精美的“书籍”,还应该是一份彰显时代特色、反映民族精神的、切实可行的市民行为准则。

《民法典》编纂中彰显的时代特色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应顺应时代而设,而一个时期的法律或法典也是该时期的政治、经济与生活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四次组织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但基于政治、经济、学术以及时机等原因,其《民法典》工作均未能有最终的成果,而是由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一直被沿用,直至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改革开放以前,属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仍需由国家的宏观调控所支持。因此,《民法通则》中较为抽象与一般性的规定已经可以满足当时的经济发展需要,其颁布与施行是当时时代的选择。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平等、公正以及契约自由等近代民法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后,《民法通则》已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经济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因而,越来越多的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被制定出来,以便用来规范经济发展与生活方式的新变化。制定单行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逐步把民事立法向前推进,但同时,在诸多单行法与《民法通则》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规定相竞合的情况,而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民法通则》逐渐被架空,难以在实务裁判中得以适用,其实这也就是表示,《民法通则》已经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时代土壤。于是,制定一部科学的、体系化的、整合性的《民法典》是当前时代对我国法治建设所提出的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工作重新开始启动,国家致力于在2020年完成中国的《民法典》。该任务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这一步已经在2017年得以完满实现。目前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处于第二步阶段,即《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正在制定与征求意见中。从已经施行的《民法总则》来看,其充分彰显了当今时代的特征,一如,当今社会是网络与信息爆炸的社会,互联网时代对于人们的交易方式、财产的有体性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发起了调整,该时代特色映射于当前的法律中,《民法总则》已对个人信息与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例如,针对目前老龄化现象和突出的养老问题,《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即老年人可以在意识清醒时自主选择监护人,且这里的“监护人”也可以是社会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一方面,给予老人们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更多的养老方式的选择,致力于解决当今老龄化社会中突出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的社会监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社区监护与社会保障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有学者称:“在我国如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既是保障既有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保障改革于法有据、引领改革进程的需要。”

《民法典》编纂中传承的民族精神

民法属于私法,其主要规范了市民的经济与社会生活。而一个民族的民族特性、观念及意识都是从日常生活中得以发展而来的,同时当时所施行的民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塑造了市民的社会生活。相较于其他的部门法,作为私法体系的核心,《民法典》应该最能体现出一个民族的精神与道德品格。“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识”,这里指的是“特色”,也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独特的民族精神、历史文化传统的体现。普鲁士王朝法学家萨维尼将法律称之为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活的灵魂,将民族精神于法律中得以体现,才使法律真正地成为“人法”。所谓“因地制宜”,于立法之上也应得以体现。因此,我国法律在继受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应关注于我国的国情、独特的民族精神和法统。只有于《民法典》的编纂中传承民族精神、体现道德规范,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应有之意。一如前文所述,一部科学、规范的《民法典》,其并非指的是运用最先进的编纂技術所制作出的精美“书籍”,而应该是立足于现实生活,发挥出其实际意义的可行性民事法律规则。因此,所谓“良法”是被人民所主动接纳并愿意适用的法律。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当尊重这种民族精神,因为‘只有当我们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才能做得最好”,体现了民族精神于立法中的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习惯法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习惯即是人们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当其中优良的行为准则得以发扬光大,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品性时,即成为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在法律中弘扬与传承民族精神,一方面,有利于人们理解及自觉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也是对优秀的道德规范的传承,成为指引人们日常交易与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

首先,《民法典》的编纂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传统文化讲求中庸之道、和谐以及“以人为本”。因此,我国的立法遵循了“宽和适中”的立法精神,在道德的善与政治的善之间游走,致力于对公权力的约束与对私权自由的保障。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单设人格权编,表明了国家对于“以人为本”精神的坚持,不仅保护市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亦关注于人格权利与人格尊严的保护。其次,《民法典》的编纂在法律传承之上亦需传承其法统。从法统上看,我国的家事法律是继受国外法律最少,也是最具民族特色的法律规范。比如,家庭监护制度、彩礼的给予等问题。再次,《民法典》的编纂亦需要体现道德规范作为市民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将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一方面,是为了弘扬优良的道德品质;另一方面,是为民族精神的促进提供良好的土壤。

综上所述,在一部伟大法典的背后,不是某位伟大的政治家,或者某位优秀的立法官员,亦或者学者,而是这部法典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与历史文化传统。即《民法典》的编纂要彰显时代特色、传承民族精神。一是彰显时代特色,就是要立足于当下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状,体现时代精神。一方面,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行为规范与准则;另一方面,引导和规范相关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二是传承民族精神,就是要将《民法典》立足于中国人的民族精神、品质与文化传统,成为市民生活所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做到编纂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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