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上路安检先行 带病行驶违法担责

2018-11-05 09:57
蓝盾 2018年8期
关键词:肇事罪黄某骨科

开车上路,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自己车辆的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以确保行驶安全。否则,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在明知驾驶的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情况下依然冒险上路,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事故猛于虎,安全无小事。每一个驾驶员都应当牢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能自认为驾驶技术高明、经验丰富就忘乎所以、盲目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把安全规范置之脑后。每一次开车上路都应当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充满敬畏之心,确保车况符合安全标准、处于安全状态。

案例一

刹车故障不检修 盲目自信酿事故

面对车辆刹车系统出现的故障,“老司机”却选择了不检修继续开,最终酿成事故撞死他人。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判处了刑罚。

黄某是一名中巴车驾驶员,今年48岁,专门负责驾驶重庆市忠县县城至乌杨镇的营运车辆,2003年,黄某通过考试取得了准驾车型为B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黄某驾驶车辆技术较好,一年后,黄某驾驶证又升为准驾车型A2。十几年驾龄,在亲朋好友眼里,黄某是一位绝对的“老司机”,有着丰富的汽车驾驶经验。

2017年8月,这位别人眼中的“老司机”,发现车辆存在刹车单边问题后,既不检修也不报告,认为凭借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处理任何突发情况,仍旧驾驶该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一天,黄某驾驶中巴车行驶途中,与前车保持距离较近,前车突然急刹,黄某驾驶车辆紧随其后刹车。但因刹车单边问题,黄某刹车过程中方向跑偏,为避免与前车相撞,黄某向右猛打方向,因雨天视线不好,黄某打方向过程中才突然看见右侧有行人,随后又向左猛打方向。向左猛打方向时,车辆将行人撞倒在地致使李某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驾驶员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赔偿李某近亲属8万元,肇事车辆车主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4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黄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近亲属从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获得相关赔偿,在量刑时也可予以评判。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车辆安全关系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容小觑。不论你是属于经验老到的“师傅”,还是初出茅庐的新手,驾驶车辆时,都要时刻警醒自己,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不要盲目自信,以为自己驾龄够长,经验够多,反应够快,遇到任何情况都能够化险为夷,罔顾交通规则,超速驾驶、醉酒驾驶,不及时检查车辆、保养车辆,从而引起悲剧发生,害人害己。特别是在行驶途中发现车辆存在故障后,一定要及时靠边停车,寻求专业修理师傅的帮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继续驾驶车辆上路。

案例二

高速爆胎致伤亡 疏于管理共担责

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急救车,不仅上路行驶还在高速上超载,因车辆爆胎操作不当,撞上护栏,导致1死3伤。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作为事故车辆直接使用人的合肥东南骨科医院,以及负有急救车辆安全性能保障义务的合肥急救中心,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30日12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型专用客车,载樊某等6人,在沪陕高速行驶时发生了上述事故。交管部门事后认定,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张某系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员工,但其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合肥急救中心。原来,两家医院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建立了东南骨科医院急救分站,属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内设机构,由合肥急救中心调度指挥。该协议在事发前已到期,但该急救分站仍然存在并通过合肥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进行工作,肇事车辆也是由东南骨科医院向合肥急救中心租借使用。

事故发生后,东南骨科医院赔偿死伤者10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事发根本原因在于急救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合肥急救中心是急救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全面、严格履行管理检查义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一审后认为,事故发生是因张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急救车辆超载,东南骨科医院作为车辆直接使用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肥急救中心与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合作,进行120院前急救工作,对外统一调度,合肥急救中心对于车辆具有管理检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作为120院前急救单位,合肥急救中心也应当承担对其统一调度车辆及人员相应管理检查工作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合作设置分站的方式能一定程度提高院前急救能力,但不能抛却自身应当承担的急救车辆安全性能保障的义务,该义务更重要的是对使用120急救系统公众权利的保障。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肥急救中心与东南骨科医院疏于对涉案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测,使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急救车辆运行并导致事故,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轮胎脱落致相向车辆失控

2015年12月8日6时,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开往河池市南丹县,行驶途中,遇到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向而来。在两车即将会车时,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二轴轮胎突然脱落,并滚至对向车道碰撞到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突发的情况导致何某车辆失控,驶出路外并碰撞到道路右侧围墙后侧翻,造成何某当场死亡。事后,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黄某驾驶不符合要求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平时疏于检查,而且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四

客车玻璃破损用纸板糊弄

客车玻璃破损用纸板糊,而且还堂而皇之地上了高速公路。警方在高速公路路口巡查时,发现了这辆严重违法行驶的大客车。据了解,该车从江西省开往浙江宁波,当时正从甬金高速义乌东出口下高速。

民警上车检查时,发现车上只有七八个人,车内不存在问题。但是民警下车的时候往车窗一瞟,发现车玻璃怪怪的。仔细一看,发现一块车玻璃破了,居然只拿纸板盖住用胶带贴了一下。

“具体情况司机不肯多说,不过肯定是从江西出来的时候就这样了。”民警说,涉嫌驾驶机件不符的机动车上高速,司机被罚款200元,并被要求立即去修理。

【法官说法】

民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述客车违法安装的纸板有一平方米以上,虽然能暂时遮挡风雨,但是如果纸板在高速上掉落了,车上的人挨冻不说,万一飞落到后车的挡风玻璃上,挡住后车的视线,或者纸板掉落的时候吓到后车司机,后果不堪设想。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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