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化理论在监狱教育中的应用

2018-11-01 02:47麻源澈
犯罪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斯金纳刑罚罪犯

麻源澈

一、问题的提出

监狱教育是监狱改造的重要基石,提升监狱改造效果关键在于重视和完善监狱教育。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2年至2015年中关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数据统计结果①原始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2015年),《中国法律年鉴》(2014年),《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如下表所示,

年份 刑事收案数(件)被判刑人数(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数(人)受刑事处罚人数占比2012年 996611 1174133 649909 55.35%2013年 971567 1158609 609526 52.60%2014年 1040457 1184562 615139 51.92%2015年 1126748 1232695 657377 53.32%

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监狱在押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为此我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201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监狱经费约480亿元,比上一年增加45亿元。虽然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我国监狱在押人员数量逐年高涨,这对现代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监狱教育有待保障,例如:很多监狱存在追求经济效益大于进行教育改造的现象,“5+1+1”教育改造制度明确规定,每周必须安排一天时间用于开展罪犯教育活动,但有的监狱和监区在教育日仍然安排罪犯或部分罪犯在车间劳动,未落实教育活动。我国监狱教育方法有待完善,例如:有的监狱罪犯集体教育流于形式,内容陈旧;罪犯个别教育形式单一、深入化程度不够;罪犯分类标准不够科学,罪犯教育对策针对性不强;有些监狱狱内教育有弱化现象,社会教育形式重于效果。将现代化的方法用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中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①王雪峰、李为忠、高海平、李晨光:《罪犯教育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28页-第230页。我国监狱教育理念有待提高,例如:监狱教育的惩罚性大于教育性、监狱教育人员“畏难情绪”、监狱教育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制约了我国监狱教育的发展。

刑罚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两个特征,监狱教育体现为对罪犯权利的剥夺、行为的否定、道义的谴责。在刑罚历史发展过程中,教育作为刑罚的属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期教育在刑罚中的比重和形式不尽相同。在中国蒙昧时代和西方复仇时代,惩罚性居于核心地位,教育性微乎其微。在西方的威吓时代,教育性主要表现为用残酷的刑罚进行恫吓。与之相对应的是感化,感化与当今的教育内涵更为接近。随着刑罚进化至今,教育性在刑罚中的比重逐渐加大,甚至近代西方某些国家将教育视为刑罚的本质特征。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监狱作为羁押罪犯的主要场所,目的并不仅仅是剥夺罪犯的自由,监狱同时肩负着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重任。监狱学是监狱教育的主要法学分支学科,其具有刑法与多学科交叉的显著特点,罪犯教育和罪犯心理是监狱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探究罪犯心理特征,运用斯金纳强化理论方法,对监狱教育的实践和理论发展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使罪犯获得良好的改造效果,对其重返社会、重获自由、避免再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概念界定

强化理论,也叫做行为修正理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斯金纳提出。该理论认为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人们可以用这种正强化或负强化的办法来影响行为的后果,从而修正其行为,内核是以学习的强化原则为基础从而理解和修正人的行为。

强化理论包括三种类型,即正强化、负强化和自然消退。斯金纳根据强化物的性质把强化分为积极强化和消极强化,积极强化是指由于一刺激物在个体作出某种反应(行为)后出现从而增强了该行为(反应)发生的概率,该刺激物称为积极强化物;消极强化是指由于一刺激物在个体作出某种反应(行为)后而予以排除从而增强了该行为发生的概率,该刺激物称为消极强化物。根据人类行为受强化影响的程度把强化分为一级强化和二级强化,一级强化是指满足人和动物生存、繁衍等基本生理需要的强化;二级强化是指任何一个中性刺激如果与一级强化物反复联合,它就能获得自身的强化性质。根据行为发生于强化物出现间隔的时间把强化分为即时强化和延缓强化,连续式强化是指对每一次或每一阶段的正确反应予以强化,就是说当个体作出一次或一段时间的正确反应后,强化物即时到来或撤去;间隔式强化是指行为发生与强化物的出现或撤去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或按比率出现或撤去。②谢应宽:《B·F·斯金纳强化理论探析》,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罪犯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人。我国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属于剥夺自由刑,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因此按刑罚的范围进行分类,罪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罪犯是指一切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广义的罪犯是刑事法学上的概念。狭义上的罪犯指因触犯刑法而被处以剥夺自由刑且交付监狱执行的人,狭义的罪犯是监狱学上的概念。狭义的罪犯也是监狱教育中主要的教育对象。

三、罪犯心理现象和特征

了解罪犯心理是有针对性制定监狱教育方案的前提。研究罪犯心理的学科主要为罪犯心理学,又称“监狱心理学”,“罪犯感化心理学”;是法律心理科学的分支学科,属于应用心理学;是研究罪犯服刑改造过程中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为有效地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提供心理科学依据的科学。①高铭暄:《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罪犯心理,是指在监狱服刑者区别于社会自由公民的特殊心理现象。以罪犯原有的人格心理和犯罪心理为基础,在刑罚惩罚和服刑场所外部刺激影响下产生的充满矛盾、错综复杂的心理特征。②林崇德:《心理学大辞典》(下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犯罪心理的结构模式为:犯罪心理=人格心理+犯罪心理+刑罚心理。人格心理是指因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个人所特有的行为模式。犯罪心理是行为人形成犯罪决意并支配犯罪行为实施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刑罚心理是指刑罚的宣告及执行对受刑人及社会公众产生的心理影响。

罪犯心理以人格心理和犯罪心理为基础,在经历了逮捕、讯问、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后新增了刑罚心理从而形成其独特的特点。由于刑期长短、监管环境、日常生活等因素影响着罪犯心理活动致使犯罪心理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但总体表现为服刑初期的低落、中期的平稳、后期的波动。服刑初期指罪犯入狱前半年左右的时间,是罪犯适应新环境的时期,罪犯心理表现为:封闭压抑、敏感多疑、急于表现、急功近利。服刑中期指罪犯入狱半年后至出狱前半年左右的时间,此时罪犯逐渐适应了监管环境,罪犯心理表现为:嫉妒心理、逆反心理。服刑后期指罪犯出狱前半年的时间,此时罪犯打破了中期平稳的情绪,罪犯心理表现为:解脱型、悲观型、浮躁型、报复型、倦怠型。

基于认罪与不认罪的矛盾,犯罪需求与限制其行动自由的矛盾,好逸恶劳与强迫劳动的矛盾,常态需要与生活限制的矛盾又会形成三类心理现象。即:承受刑罚的心理、与处遇相联系的心理、原有违法犯罪心理的延续

1.承受刑罚的心理。其典型表现为期望发生某种变化以摆脱或减轻服刑之苦,因欲求不满和监狱生活单调乏味而焦躁不安,因其社会地位低下而产生自卑。承受刑罚的心理特征为:焦虑心理、痛苦心理、自卑心理、恐惧心理等。

2.与处遇相联系的心理。罪犯在押期间,其心理状况同改造环境、生活条件、管理等级、教育措施及对劳动生产的适应程度直接相关。若改造环境、生活条件较好,则改造情绪稳定,反之,则苦闷沮丧;能胜任劳动,受到奖励,则改造积极性高,心情较轻松,压抑感较轻,反之,则改造积极性低,压抑苦闷,甚至产生反改造心理。与处遇相联系的心理特征为:思家恋亲心理、怨恨心理、渴望自由心理等。

3.原有违法犯罪心理的延续。惯犯、累犯和恶习深的罪犯,其犯罪心理结构较稳固,犯罪定势已形成,犯罪体验深,虽因判刑受到打击遏制,但不可能立刻消失,不可避免地会带入监狱。原有违法犯罪心理的延续特征为:拒绝改造心理、寻求代(补)偿性满足心理。

四、强化理论在监狱教育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精神分析、行为主义心理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被称为现代心理学三大流派,代表人物分别是:弗洛伊德、斯金纳与罗杰斯。弗洛伊德在精神医疗过程中重点对精神进行分析和治疗,经过对病态心理的积累和总结,对人的心理和人格提出了新的阐释,强调人的无意识和非理性因素在行为中的作用,重视心理应用。斯金纳以精细的动物实验为基础,注重对外部行为的观察,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论证了高等动物中存在刺激与反应这一现象。罗杰斯主张人的自我领悟,自由表达观点和情感,让意志决定行为,隔绝外来价值观的干扰,自我修复,促进发展。三大心理学流派都有各自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可取之处,对之后心理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总体上都存在各自不足之处,如果说弗洛伊德和罗杰斯对环境因素考虑的太少,斯金纳则是对环境因素关注的太多。因为人的认知与情感、思维与个性、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微妙性,绝非只用“强化物”就说的清楚。①贾洛川:《监狱该着与犯罪解放》,中国法治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只讨论外部因素或环境刺激对行为的影响,忽略人的内在因素和主观能动性对环境的反作用,具有机械论的色彩。②钟力平:《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其应用》,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08年第2期。斯金纳的强化理论的确有效的应用于心理、管理、教育和生产等领域,但罪犯心理又是复杂多变的,如果单纯的应用强化理论而忽视强化行为对罪犯心理的影响分析,则很难从根源上矫正罪犯进行犯罪行为的心理倾向。对于违法犯罪者这些特殊人群的心理与行为矫治工作,西方于二十世纪 50年代开始较广泛地采取了行为主义的实用技术,虽然较短时间内就可能出现“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弊端,如矫治效果的客观性、持续性与稳定性等问题。③刘建清:《三大心理学流派对犯罪心理学的影响》,载《政法学刊》2004年第1期。所以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发掘。

虽然强化理论在国外的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还存在不足,疗效持续性不是那么明显。但是强化理论在监狱教育中的作用和价值还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强化理论是对罪犯外部行为的研究,这是直观可量化的,便于记录和分析从而指导下一步的强化行为。其次,强化理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强化理论是通过“强化物”这一刺激物作用于罪犯,从而改变罪犯行为频率,而监狱中的“强化物”是可归类和应用的。最后,罪犯心理问题目前主要通过传统的心理辅导进行缓解,强化理论在监狱教育的应用有助于丰富罪犯心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建立起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的桥梁,从而形成更科学合理的罪犯心理研究体系。所以说强化理论在监狱教育中是有其可行性的。

五、强化理论在监狱教育中的应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改造、教育、劳动的场所。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但监狱内高墙电网,与世隔绝,狱警荷枪实弹,看管森严,罪犯的生活、生产、学习都有相关严格的规定,这对罪犯的不良行为的确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又容易使罪犯产生抵触或排斥心理从而使其更难融入到监狱的管理,影响监管改造效果,并且不良情绪不能得到及时的排解就会产生新的心理问题。所以要研究罪犯心理、完善监狱教育体制,就要正确处理罪犯处遇。

罪犯处遇是指对罪犯的处置和待遇。我国罪犯处遇的现状而言,一是处遇手段单一,激励幅度太窄;二是处遇形式混乱,罪犯无所适从;三是处遇级差简单,激励程度有限;四是处遇晋级迟缓,激励动力不足。①贾洛川:《监狱该着与犯罪解放》,中国法治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19世纪中叶之后,欧美等国在监狱和矫正制度中首先使用“处遇”一词来概括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所有活动,例如美国的工作释放制度、英国的开放制度、法国的半自由制度、归假制度等,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完善的处遇体系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这些欧美国家会定期对罪犯进行级别评估,罪犯处在哪个级别就获得相应的处遇,而且还包括周末监禁处遇、中途监狱处遇等,不仅节约了监管成本,而且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根据处遇的环境不同,可将处遇分为监狱内处遇和监狱外处遇。监狱内处遇包括监禁、教育、生活、劳动等,主要依靠监狱管理力量。监狱外处遇包括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司法部在2001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等级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但是《意见》中对执行处遇的依据较为笼统模糊,只有“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致使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适用。这也是监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将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应用于监狱教育,将有助于我国监狱处遇体系相关制度的构建。

(一)强化自我认同,减少消极心理

2004年司法部通过并发表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同时废止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从名称的改变可以看出司法部具有将“罪犯”称谓改换成“服刑人员”称谓的倾向。虽然两者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并且罪犯一词无论在文书还是实践中的应用都不会产生歧义,但是如果“罪犯”二字直接出现在罪犯的日常环境,会有意无意的给罪犯予以暗示,让他们觉得自己是有罪之人,是被社会抛弃的人。在实践中,一般的监狱在相关用语还是比较规范的,大多会使用“服刑人员”,“学员”甚至直接使用罪犯的名字,从而用友善的“积极强化物”直接作用于罪犯,让他们更快速的融入监狱的友善氛围,尤其是对初入监狱的罪犯,能有效缓解他们低落封闭的心理,同时可以在监狱中开展集体活动,各展所长,培养罪犯积极乐观的心理。树立典型,鼓励优秀,对于狱中表现突出的罪犯给与及时的肯定,及时反馈也是强化理论的重要原则之一,“先进”带动“落后”,最终实现狱内互帮互助的良好环境。

(二)分类管理,规范日常训练

在传统罪犯分类管理上,探索适合监狱教育的管理类型。例如按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不同的服刑阶段进行分类,对某一种管理类型中设置符合该管理类型的处遇标准和评估体系,这样可以对同类问题进行统一解决,又可以避免罪犯在解决老问题之前从其他类型的罪犯中习得新问题,减少“交叉感染”。分类管理有利于寻找罪犯兴趣点,触发其改造动机,再科学合理的选取强化物,对符合行为规范的给与正强化,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给与负强化。罪犯在服刑前大多生活在懒散、无序的生活里表现出纪律性不高的特点,所以要在日常管理和训练中循环反复地促使罪犯养成良好习惯,比如从早上起床、就餐、出工、生产劳动、收工、工余学习及问题活动、就寝,都有严格的行为导向。①冯维、赵斌:《现代教育心理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页。这个引导就是有意识的培养罪犯自我强化的意思,让罪犯潜移默化的改造自己的行为。在监狱中的针对性教育可以争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提高监狱教育的教学质量,聘请相关教师授课,降低监狱教育建设成本。

(三)有效利用正强化,避免罪犯再犯

正强化比负强化更有效是斯金纳强化理论的原则之一。该原则在监狱教育中同样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近年来重新犯罪人群中在服刑期间受过减刑奖励的人数并不低。一项调查显示,重新犯罪中减过刑的占到 31.52%。②贾洛川:《监狱该着与犯罪解放》,中国法治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103页。从再犯者的生命历程看是亲犯罪积累( cumulativeprocriminal)的过程,即一个人的再犯风险蕴含在他的经历和遭遇之中,是一种劣势积累和负向强化的过程。③[美]陈晓进:“生命历程理论:个体犯罪行为的持续和变迁”,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 009年版,第54页。虽然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减刑、假释等负强化没能发挥其激励作用的原因是部分罪犯的良好表现并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在高压强制的氛围下不得已按照监管的意愿予以表现,所以这些罪犯在狱中甚至出狱后的某段时间看似表现良好,但是遇到机会又可能故态复还,这也是强化理论的应用得不到持续稳定的效果的原因之一。

(四)合理制定劳动计划,完善罪犯处遇体系

劳动是监狱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我国部分监狱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给罪犯安排了过度的劳动任务,这必然会缩短监狱教育的时间,这类问题有待整改。但也不能忽视了劳动的激励作用,有的监狱将罪犯劳动直接与处遇挂钩,干得好,积分高,可以加餐、与亲人团聚、吸烟、购买其他生活用品等。④贾洛川:《监狱该着与犯罪解放》,中国法治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情感维系和物质享受是身陷囹圄的罪犯重要需求,在劳动活动过程中有效利用情感和物质的积极强化物鼓励罪犯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培养“劳动创造财富”的意识,让罪犯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处遇体系,各地各行其是,效果参差不齐,所以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指导和规范,针对特定的罪犯采取特定的处遇措施,才能有效改进罪犯的行为模式,这也符合强化理论中“要依照强化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强化措施”的原则。在处遇体系的构建中同样要注意度和边界,作为监狱机关,一方面要依法保障罪犯除了因监禁依法被剥夺的自由以外其他自由,同时也不能过分扩大罪犯的自由,使其流连忘返。⑤区伶俐等著:《现代监狱行刑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并且在劳动过程中可以有计划的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给通过培训考核的罪犯颁发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从而提高他们在出狱后的社会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建立社会强化效果反馈机制,加强强化效果稳定性

目前我国监狱教育的特点是:入监教育抓的紧,后期教育跟不上,出监教育被忽略。⑥葛新成、岑来明:《监狱教育改造失误之我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7 年第 8 期。这也与斯金纳强化理论中自然消退相吻合。自然消退,又称衰减,它是指对原先可接受的某种行为强化的撤销。由于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强化,此行为将自然下降并逐渐消退。⑦钟力平:《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其应用》,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08年第2期。强化理论应用于监狱矫治工作中,如果过段时间不对相应的行为进行“再强化”,则强化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这在西方国家的实证研究中是被证实了的。强化理论应用于监狱教育主要是在狱中又不仅仅是只在狱中,它应该延展到狱外,这也能与处遇制度相衔接,起到很好的耦合和通连互动作用。罪犯通过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或刑满释放等途径回归社会后,主要就得依靠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如何将监狱教育和社会教育做衔接这是值得改进和强化的。罪犯出狱后如果再犯罪,将会直接被撤销掉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消极强化,后果是再被关入监狱,这再一次增加了监狱的负担。所以在罪犯再犯之前可以建立社会强化效果反馈机制,从而及时获取针对特定罪犯行之有效的强化方法并对之进行教育从而对其进行积极引导,避免罪犯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

监狱教育是教育的特殊教育领域,它具有教育的共性,所以可以吸收借鉴其他教育领域的先进经验,它也有自己的个性,所以针对个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予以足够的重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家”的先圣韩非子就提出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①李畅:《关于我国监狱教育改造中调动服刑人员主动性的研究》,载《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 5期。也就是说人有好恶,赏罚分明,治道具矣。这和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在方式上不谋而合,从人类共性的科学角度,将强化理论应用于我国监狱教育是具有可行性的,这一领域值得进一步的实践和研究。

孟德斯鸠说过:“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含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3页。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关在监狱中的罪犯是实实在在的失去自己的人身自由。监狱教育将会是罪犯洗心革面、重塑自我、重获自由的最优方式。改变监狱痼疾,监狱才不会沦为地狱,监狱才能成为罪犯涅槃重生之地。目前中国刑罚也越来越重视其教育性,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的发展,刑罚教育的重要性会愈加明显,监狱教育的成果也会更加显著,使之从实然监狱向应然监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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