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销售模式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2018-10-31 07:10付晓梅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5期
关键词:工商经营者规制

付晓梅

摘 要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行为也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朋友圈销售模式不同于传统电子商务,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消费者权益侵害案件层出不穷。作者以有关法学理论为基础,探讨朋友圈销售模销售模式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微信朋友圈销售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微信朋友圈销售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而且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规制。所以,应当对微信朋友圈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设立相应的监管措施

1.1建立微信经营者准入机制

第一,针对不同的商品要设立不同的准入制度。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紧密联系的商品,如;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则要设立严格的准入机制,首先必须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手续,其次工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审核经营者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资格,最后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工商质监部门要进行正常经营之前要进行常规的质量检查。第二,根据不同的经营主体,不同的经营规模,经营收益缴纳不同额度的保证金,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的产品经营则要缴纳更多的保证金。设立保证金制度的初衷就在于在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时候,微信平台可以利用保证金来进行先行赔付,之后再向经营者追偿,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第三,工商行政部门也可以推出网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既节约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成本,又提高工商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

1.2建立产品来源追溯制度

第一,相关行政部门要建立产品来源追溯制度,特别是食品、化妆品领域。代理食品和化妆品,因为是层层代理或者找上一级代理拿货,那么不管怎样,每一级代理在发出和拿到货时都要在物流单上注明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则可以凭借物流单上的身份信息找寻责任主体。第二,工商监管部门、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和消协应当强强联手信息流通,定期对微信朋友圈内的产品进行检查,每一次有违法情况则要予以记录并予以罚款,若记录和罚款超过上限,则要责令经营者退出微信朋友圈销售。各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微信朋友圈经营者出现违法销售行为要予以及时制止,情况严重的更要进行处罚。

1.3对微信平台进行内部改进

1.3.1建立信用评价及黑名单制度

微信平台可以为自然人经营者打造一款信用评价制度,让买过经营者产品的消费者对其服务态度、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快递情况、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并且微信后台应对此进行客观中立的评分考核,这样一来,消费者便可以根据信用评价来购买产品。同时,微信平台要对经营者发布的广告等朋友圈进行监控检查,如果自然人经营者遭到消费者的投诉,微信平台则要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属实则要予以记录和罚款,一旦达到上限,微信平台就可以暂时或者永久的限制其在微信朋友圈经营商品。

1.3.2建立第三方支付制度

微信这款社交平台可以探索建立此种第三方支付制度,一旦消费者要给经营者转账支付的时候,那么则要向消费者发出提示款项转向微信平台,在消费者收取到货物时,微信平台则将款项转给经营者。

2构建在线解决机制和完善线下解决机制

2.1着力于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微信平台和消协等部门推出一个集投诉举报、在线调解、在线仲裁于一身的微信公众号。只要消费者利用微信关注此公众号,在发生经营者侵权行为时消费者则可以在公众号内进行及时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为实名制,消费者对自己投诉举报的信息承担责任。举报投诉时写明经营者的微信号、姓名等身份信息、购买的产品及购买的日期以及为什么投诉的情况说明,提交后由工商部门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在几个工作日给予消费者答复。调查核实后,如果属于轻微的侵权并且侵权事实清楚明白,则可责令经营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缴纳罚款等,处理之后将信息予以公布待消费者查询监督。如果侵权争议较大,则可以在线建立“纠纷解决讨论组”由经营者、消费者、工商部门三方组成,经营者可以进行解释,工商部门在中间进行协调。更有新穎的做法,工商监管部门、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可以联合微信进行在线执法,随时通过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微信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完善线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完善管辖制度,在朋友圈销售模式下,允许被告就原告,允许原告在买方所在地、收货地址所在地或者买方经常居住地等选择管辖,原则在于方便原告诉讼,方便消费者进行维权;第二,证据方面,经营者应当将每一单的聊天纪录、物流单据等交易凭证进行保留,留存至少3个月,并且主动将交易凭证上传至微信服务后台进行备份,此举方便消费者、执法机关调取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对微信朋友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所规制,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微信朋友圈销售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红霞.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7:25.

[2] 宋永庆.“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石家庄:山西大学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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