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艳红 韩云霄
【摘 要】作者通过对一起诊所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疗活动的案例分析,对诊所、医师二个违法主体涉及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行医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13--01
1 案情介绍
8月19日某区卫生局接到报告,某诊所有一病人在输液后回到家中4小时后死亡,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立即赶到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现场检查该诊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口腔科,法定代表人为口腔科执业医师杨某,该机构聘请内科医生吴某,吴某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执业地点注册在湖北省监利县中心卫生院。8月18日中午12时吴某接诊了患者秦某,现场吴某登记的门诊日志上记录临床诊断为胃炎,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让护士配了三组液体,输完液体后患者母亲带患者回家,晚上21时许因其口腔、鼻腔出血,患者父亲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发现患者已死亡,并开具《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为重度贫血,多脏器功能衰竭。
8月19日晚,调查人员通过卫生部网站对该机构从业医师“执业医师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确有其人,但是信息网上只显示医师资格信息,而不能显示照片。吴某提供的所有证件的照片均为其本人。8月20日上午,由于联系不到吴某,辖区卫生局寻求辖区派出所帮助,通过公安系统网络查询,吴某之前所提供的身份证号就为广东佛山,经过照片核对,不是同一人,监督员与湖北监利县卫生局、监利县中心卫生院联系了解吴某相关情况,答复为:监利县中心卫生院确有吴某其人,因与表现不好,两年前已辞退。执法人员认定吴某所持相关证件为假证。20日下午,因此案件涉及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辖区卫生局将案件材料向辖区公安局移送,公安局答复为,因材料中无监利县卫生局对吴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高校毕业证》证件书面认定结果,不予接受。21日上午,辖区卫生局将吴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高校毕业证》等材料及涵发往湖北省监利县卫生局,请求对吴某的证件和身份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书,经湖北省监利县卫生局书面复涵:确认查扣的吴某所持的证件均系伪造,其人也不是曾在监利县卫生院工作的吴某,辖区卫生局再次向公安局移交案件,但公安局提出需要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与吴某的治疗有关,经与死者家属再三沟通,家属拒绝尸检。辖区公安局因无尸检结果,不能确定死亡原因,认定吴某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2 案件分析
2.1 医师注册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也就是说医师必须在其核准注册(备案)的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注册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杨某作为诊所法人,有责任核查聘用医师的资质。若杨某主动去行政部门为吴某办理变更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变更手续时会核查出吴某相关信息,因吴某所持的《医师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信息网站照片不是同一人,而不能办理变更手续。也可以提醒诊所负责人,此人所持的证件真伪待查,而不能聘用。
2.2 违法事实隐蔽,不易发现
本案中吴某所持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书》上面的照片均为本人照片,监督员肉眼不能分辨证件的真伪,监督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询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才发现身份证号码有问题,又主动与湖北省监利县卫生局联系,才能查明事实真相。
2.3 违法成本低,但是危害巨大
医疗机构数量多,医疗服务市场对医生需求大,如本案中的吴某就冒用他人信息,违造个人证件及证书实施非法行医,因为他提供的所有证件均为假的,也许其本人根本无任何学医经历,在非法诊疗过程中,病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很大。本案中,吴某自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因发生患者死亡,就选择出逃而失去联系。公安机关因为无法认定患者死亡原因与吴某的治疗有关而拒绝立案,卫生部门也无有效手段查明吴某真实身份,更无法找到,对吴某行政处罚也没有办法进行。此种情况也不排除此人换一个地方再次以这种方式非法行医。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1]。非医师行医的情况也许在很多医疗机构中都会出现,还有些医学院校毕业学生还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本应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但现实中还存在上级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展诊疗且在医疗文书上签署上级医师姓名或使用上级医师的签章,这种情况发现很难,也不容易查到相关证据。
3.2 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完善法律的责任部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同时也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2]。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多观察抓线索,积累更多的执法经验,提高办案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联动及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合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是医疗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医疗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养依法执业的意识,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08
严霞.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思考[J].中国卫生監督杂志,2015,22 (4):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