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开彬
【摘 要】目的: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的临床观察。方法:选取2015年4月~2018年4月期间本院收治的患有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的患者3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患者各15例。给予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西药治疗,而给予观察组患者采用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疗效以及心电图改善情况。结果:观察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的临床总有效率(P<0.05);观察组心电图改善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的临床疗效较好,患者治疗后的病症得到明显改善,且患者心电图ST段回升情况明显,适合在临床治疗中推广使用。
【关键词】加味丹参饮;西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
【中图分类号】R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13-0-01
冠心病心绞痛是一种临床常见的由于冠状动脉狭窄、心肌供血不足所引起的一种疾病,该病的死亡率较高,且对患者日常工作以及生活均具有一定影响[1]。根据中医诊疗可知,患有该病者常具有胸痹心痛、心血瘀阻之证,机体常伴有正虚、淤血、气滞等症状。且在临床治疗中发现加味丹参饮也具有活血化瘀之效,能够有效的缓解冠心病心绞痛,因此本实验选取2015年4月~ 2018年4月期间于我院接受治疗的患有冠心病心绞痛的患者30例作为本实验的研究对象,以下为本实验的研究结果分析:
1 研究对象的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4月~2018年4月期间于我院接受收治的患有冠心病心绞痛的患者30例,根据临床相关冠心病心绞痛的诊断标准内容,可以判断本实验选取的30例患者均符合实验的纳入标准[2]。随机将30例患者分为两组,每组15例。对比分析对照组和观察组病患病例组成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给予该组15例患者采用常规西药进行治疗。治疗标准:本实验用药为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30078;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单硝酸异山梨酯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039;生产厂家: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50044;生产企业Astra ZenecaAB(瑞典))、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7;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给药标准:阿司匹林肠溶片0.1g,每日服药一次、单硝酸异山梨酯片10mg,每日服药三次、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47.5mg,每日服药一次、阿托伐他汀钙片10mg,每日服药一次。
观察组:给予该组15例患者采用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进行治疗。治疗标准:该组患者西药的服用方式与对照组相同。加味丹参饮的成分包括:丹参、檀香、红花、生地黄、川芎、赤芍以及当归等,每日一剂,分两次口服。
两组患者的治疗疗程均为半个月(15天)。
1.3 观察指标
患者接受药物治疗期间,医护人员应对患者病症改善情况以及心电图改善情况进行诊察统计,以便于实验结果分析。
1.4 疗效指标
显效率+有效率=总有效率
显效:患者症状完全缓解,心电图ST短回升>0.15mv,T波直立。
有效:患者症状较治疗前有明显改善趋势,心电图ST短回升情况将较为明显。
无效:患者症状无好转趋势,心电图无变化趋势。
1.5 数据处理
采用SPSS22.0统计软件进行全面分析,计数资料采用检验方法,用(%)表示,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的临床症状进行比较研究,具体数据详见表1。
2.2 两组患者的心电图改善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具体数据详见表2。
3 讨论
本实验通过研究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的临床疗效可知,观察组的临床总有效率(93.3%)明显高于对照组(40%),患者接受治疗后心电图改善情况(93.3%)明显优于对照组(46.7%),均p<0.05,两组的实验数据具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的临床疗效较好。相较于常规西药的单一治疗,加味丹参饮通过中医理疗方式,采用常规的丹参、檀香、红花、赤芍以及当归等中药材对患者机体进行调理,不仅具有活血化瘀、活通经脉以及气血双调之效,还具有降低血脂、抗炎等功效,而且本服药剂中所使用的均为原药材,故药效温和具有较高的治疗安全性,因此在临床治疗使用中易被患者所接受。将加味丹参饮同常规西药进行联合治疗,不仅有利于控制患者病症,且也能有效的提高患者机体免疫力,因此适合在临床治疗中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金香兰.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證35例疗效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6,11(25):181-182.
何跃东.加味丹参饮联合西药对冠心病心绞痛心血瘀阻证患者的疗效及不良反应观察[J].河南医学研究,2017,26(8):1466-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