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湖南怀化。2018年5月5日,杨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席间,杨某与8位同学喝了米酒。当晚,杨某酒醉不醒,被同学送到家楼下。第二日中午,杨某在家中被发现已死亡。后来,在某司法所调解下,死者同学同意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十余万元。类似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例如2014年,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4名同学聚餐饮酒,结果丁某醉酒后死亡。现场监控显示,当天饮酒,4名同学并不存在劝酒的情形。法庭判决死者同学对丁某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丁某家属7.4万多元。还能一起愉快地喝酒吗?
正方: 2004年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司法判例中,如果饮酒后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无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行、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未劝阻。
反方: 成年人同桌饮酒理应自负其责。大家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其行为能力及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后果,本人也应当比同桌更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如何、适不适合饮酒、能饮多少酒。在杨某一案中,同学在杨某醉酒后将其送至他家楼下,已经履行了醉后照看的义务。接下来照看的义务已交由其家人。杨某是第二天在家中被发现死亡的。如果杨某醉酒严重或醉后呕吐物窒息气管,其家人应该安排就医或进行家庭急救处置。
正方:在杨某一案中,死者同学接受调解,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十余万元。双方没有走法院途径。从赔偿金额来看,死者同学承担的应该是次要责任。毕竟,同学并没有面对面将杨某交给他的家人。新疆杨某与两位喝酒后醉酒溺亡,家人起诉同饮者。法庭判决是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过量饮酒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同饮的两位未完全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般过失,应对杨某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反方:司法实践的一個趋势是对同饮者施加了越来越大的法律负担,这是值得商榷的。2014年,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4名同学聚餐醉酒后死亡。现场监控视频显示,4名同学在与丁某共同饮酒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劝酒的情形。但自斟自饮、各自随意也不行,法庭认为,4名同学“应当对同饮人丁某的酒量和承受能力做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的劝阻”,4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丁某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丁某家属7.4万多元。从“劝酒要负责”到“不劝阻喝酒也要负责”,还能同桌饮酒吗?
正方:中国的酒桌文化本就是一种陋习。狂喝滥饮伤害身体谁都知道,许多人本不想喝或不想多喝,但在各种言语、感情绑架之下,为了联络感情或对别人表示尊重而不得不喝。司法实践让同饮者负担更大的连带责任,可以杀一杀这种不好风气。也能让不想喝的人有了好的拒绝理由。
反方: 但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责任边界。如果说醉酒后发生事故,劝酒者多少要承担责任,但自斟自饮、没有劝酒的同桌有什么责任?要是劝阻喝酒成了法定义务,那应该只由同桌饮酒者承担呢,还是同桌不饮酒者也要承担呢?经营餐馆者要承担责任吗?难道同饮前要立生死状?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