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杰 刘从九 张鹏程
(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2.临沂市农业局,山东 临沂 276000)
“三农”问题作为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的报告,在报告中分别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方面强调接下来几年该如何解决“三农”问题,皖江地区在我国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三农”问题同样作为阻碍皖江城市群经济发展的大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去解决解决,“三农”问题中尤为重要的是农民问题,而当下农民的关键问题便是收入问题,因此,增加农民收入成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切入点,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和支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皖江地区自2003年金融改革到2017年这15年里农村金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金融服务体系,其中以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例,除去价格因素,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年增长率达到10.76%和9.98%,虽然在此期间有所波动但是总体趋势还是朝着增长的方向前进。
此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做过很多研究,孔令超、宋平(2012)分析了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分别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我国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并没有促进农民收入的增收,而农村金融结构和效率的改进推动了农民收入的增收[9]。张荣(2017)通过构建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发现随着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将会大幅增加,其增速将远远超过农民金融服务水平的增长速度,因此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这将是下一阶段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举措和途径[8]。刘丹、沈晖、林松(2010)在研究江苏省农村金融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时发现江苏省农村金融发展长期对农民收入增长有促进作用,但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原因[6]。赵晓芳(2007)研究了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关系,在研究中发现甘肃省农村金融规模是影响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农业贷款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较弱,但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很大[5]。但是,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赵建东(2010)研究发现安徽省农民收入与农村金融规模和农村金融效率呈现非正向相关关系,农民收入与农村金融结构呈现正相关关系,同时还发现农村金融的发展不是促进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因素,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4]。杜兴瑞、杨少垒(2011)在研究农村金融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时发现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没有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其中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和发展效率对农民收入增长抑制力最大[7]。周一鹿、冉光和、钱太一(2010)在研究农村金融资源开发时得出农村金融资源的开发短期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没有显著影响并且在长期明显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当下使用的金融资源开发模式降低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需求无法达到匹配的效果[1]。贾立、王红明(2010)研究发现西部地区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结构以及农村投资水平与农民收入成正相关,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对农民收入增长有显著的负效应[2]。温涛(2005)在对中国整体金融发展、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关系研究过程中发现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有显著的负效应,同时以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前的正相关关系直接替代农民收入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正相关关系,这种做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是不符合的[3]。本文通过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模型)研究2003-2017年皖江地区的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关系,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以及提高农民的收入提供参考依据。
(一)指标选择和数据来源
按照农民收入来源划分,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主要可以分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四部分,其中后两者在人均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在本文中是放在一起分析的。
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指通过劳动直接获得的货币收入,如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报酬,经营小商店赚的钱等,既不包括有借贷和暂收性质的收入也不包括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获取的转移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是比较大的,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3-2017年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5.394%—41.10%,而且这个比重大体呈现一种递增的趋势,家庭经营性收入中农民通过从银行借贷资金扩大生产种植面积提高产量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存贷项是密切相关的。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民工在非本地企业或本地企业中从业的收入,这是是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数据显示2003-2017年安徽省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占45.46%-59.58%,虽然总体比例呈现一个下滑的趋势但是仍然占农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与农村的金融发展关系不大。
根据安徽省2003-2017年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皖江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不足10%,因此本文在研究时把两者放在一起考虑,其中财产性收入指的是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而转移性收入指的是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财产性收入中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这类动产与农村金融的存贷有很大关联。
本文选取的金融机构代表是农村信用社,其中原因有两点,第一是目前皖江地区现存的农村金融机构有农村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民间金融这几类,其中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另外一个选取农村信用社作为代表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取数据的方便,本文所用的金融数据有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总额,而金融发展指标则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及贷款总额与皖江地区农业社会生产总值之比表示,其中皖江地区农业生产总值就是皖江地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因此,得到FIR计算公式:
金融发展指标FIR=(农村信用社存款+农村信用社贷款)/皖江地区农业社会总产值
为了使研究的结果更具有实效性,本文所选取的样本区间为2003-2017年,数据均来源于各年份的《安徽省统计年鉴》,其中为了数据收集的方便以及避免数据误差,本文在评价皖江地区金融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情况时分别以皖江地区城市2003-2017年去除价格因素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R和金融发展指标FIR作为标准,并且为了提出个别变量的异常关系,将农民人均收入水平(R)对数化处理得到新的变量lnr.
(二)变量的稳定性检验
为了防止伪回归现象的产生,首先必须对以上的时间序列数据做平稳性检验,我们采用目前常用的一种单位根检验方法——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进行检验,用Eviews8.0输入数据操作得到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根检验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原变量lnr和FIR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拒绝单位根假设,因此是不平稳的,在对lnr和FIR进行一阶差分后从表1看出两者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ADF检验得结果都是小于临界值显著性水平的,此时lnr和FIR是拒绝单位根假设,因此是平稳的,所以lnr和FIR都是一阶单整非平稳序列,是可以建立VAR模型的。
(三)协整检验
由于lnr和FIR都是一阶单整非平稳序列因此可以进行协整检验从而知道两者的协整关系,所用的方法是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采用Eviews8.0软件进行分析,检验结果见表2。
表2 EG两步法检验结果
由表2可以看出在给定显著性水平5%的情况下,Tau-statistic对应的P值为0.4925小于5%,因此是拒绝原假设的表明是存在协整关系的,从而得到长期均衡方程:
从上式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表明在2003年到2017年期间皖江地区的农村金融的发展并没有促进该区域内农民收入的增长,相反农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从方程参数系数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弹性系数为-1.523,581,表明皖江地区的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每上升一个点,农民收入水平就会下降1.523,581个百分点。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
在协整检验中分析出皖江地区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与农民收入的增长之间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知道皖江城市带区域的农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皖江地区农民收入的增长,但是仍不知道其农民收入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此我们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验证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Eviews8.0软件分析,检验结果如表3.
表3 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第一个检验发生的概率是3%,这表示至少在97%的置信水平下认为皖江地区内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格兰杰原因;第二个检验的概率是59.11%,这表示接近60%的可能性认为皖江地区农村金融的发展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因此,从格兰杰检验得结果我们可以得到皖江地区的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其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格兰杰原因但皖江地区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并不是其农民收入增长的格兰杰原因这样的结论。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新时代下经济发展 “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但是,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皖江地区在2003年金融改革后农村金融得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地农民收入的增长,2003-2014年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其他因素影响的结果,相反,农民收入的增长对其农村金融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因此,当前皖江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存在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匹配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皖江地区农村金融在发展规模、发展结构以及发展效率上的改进仍要继续,为使农村金融改革朝着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向发展,结合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以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皖江地区农村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银行可以从消费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4个方面入手,把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扩大对农户企业以及个体的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大力支持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经济实体,而且当前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模式多样,不同类型农户的金融需求也具有显著差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对农户类型加以细分研究,推出符合其发展阶段需求的产品,从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二)皖江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健全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督体系,在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新型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同时,以引导,监督为主,其经营管理活动不应介入,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缺乏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的,应由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资金内部管理能力,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皖江地区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使之取之于“三农”用之于“三农”,对皖江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整改要以“明确产权关系,加强约束机制”这一政策为基础,真正发挥农民融资主渠道的作用,除此之外,安徽省金融部门应该大力发展非正规金融,使之规范化,真正成为能提升金融实力的有生力量和提高正规金融得效率,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适当的补充商业银行网点,以量变带动质变从而提高竞争力。
(四)皖江地区应加快政府非银行信用信息中心建设,整合社会信用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农村信用评级与惩处制度,逐步改善皖江地区农村地区社会信用环境,加强金融法制的建设,建立打击金融法规的长效机制,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