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怀志, 郭斌, 戴红, 王彩霞, 罗树新, 谢欣
2009年实施的新医改方案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增加各级政府的卫生投入,以期望能够减少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out-of-pocket health payment,OOP),逐步缓解“看病贵”的问题[1]。研究表明,当居民现金卫生支出在卫生筹资中占主导地位时,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尤其对那些贫困人口及弱势人口的影响更大,即便他们有幸能够利用医疗服务,也将面临巨大的致贫风险和经济困难,极易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窘境[2-3]。因此,本文对黑龙江省实施新医改前后近5年的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变化趋势进行研究,旨在探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优化其卫生筹资结构。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5》《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4》《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2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2007》《黑龙江统计年鉴2015》,以及部分文献中收集的数据。
本文采用统计描述与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深入分析。收集2004—2014年期间黑龙江省卫生总费用及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及其比重,比较2009年新医改实施前后卫生总费用及居民个人现金卫生变化情况。同时将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及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与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增长幅度进行比较分析。针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各地区进行横向比较,以反映黑龙江省居民现金卫生支出的负担情况。
2004—2014年,黑龙江省卫生总费用和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均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11年期间,卫生总费用基本上翻了5番,由2004年的213.05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992.15亿元,2010年黑龙江省卫生总费用和2009年基本持平且略有减少,该年是新医改实施的第一年。同时,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翻了3番,由2004年的128.63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395.79亿元,2010年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较上一年度相比也有小幅度下降。从OOP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来看,黑龙江省一直呈现下降的趋势,降低20%多,降幅超过全国平均10%。2007—2009年期间,OOP比重下降幅度尤为明显,均在5%左右。而自2009年新医改后,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比重下降较为缓和,5年期间仅降低了3%。见表1。
表1 2004—2014年黑龙江省和全国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及其构成
无论是全国还是黑龙江省,卫生总费用绝对值均呈上升趋势。全国卫生总费用从2004年的7 590.29亿元增至2014年的35 312.40亿元,与全国相比,黑龙江省的增长幅度与全国保持一致。全国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从2004年的4 071.35亿元增至2014年的11 295.41亿元,涨幅超过两倍,而黑龙江省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增涨三倍之多,增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费用构成来看,黑龙江省与全国下降幅度相当。尽管如此,11年来,黑龙江省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重远远高于全国同期的平均水平,2004年达到了60.4%,可见黑龙江省居民就医所致的经济负担较重。2006年,黑龙江省居民OO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0%,此时差距最大。2009年,两者差距变化出现拐点,正逢新医改实施的第一年,受新医改政策的影响,黑龙江省距离全国OOP水平仅有5.5%,此时是历年差值的最低水平,随后几年差距呈现上升趋势。见表1及图1。
将我国各省及直辖市按2013年经济发展水平划分成三个等级,各自挑选出四个有代表性的地区,并对各地区的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及其构成进行比较和分析。由于各地区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大小与其人口数有一定关联,不便进行横向比较,所以采用OOP比重指标更为恰当。结果表明,吉林、黑龙江以及陕西这三个地区的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重较高,均在38.8%之上,其中吉林省OOP比重最高,位居全国之首,高达45.0%,黑龙江省紧随其后,位居第二。而北京、上海、贵州等地区的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比重较低,均在27.1%以下,其中北京和上海均为20.6%。见表2。
图1 2004—2014年黑龙江省与全国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比重差异值
表2 2013年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卫生总费用及其构成
WHO在《西太平洋地区和东南亚地区国家卫生筹资战略(2006—2010)》中提出,如果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在30.0%~50.0%之间,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从而导致其家庭及个人较重的疾病经济负担;只有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不超出30.0%,这样公共卫生筹资才能比较公平地提供有质量保障的医疗卫生服务[4]。我国众多学者于2004年开始竞相研究OOP致贫影响[5-7],并纷纷献言献策,同时,国家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致力于降低人群OOP及其比重未减轻人群就医经济负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尤其是2014年黑龙江省OOP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为39.9%,已经降至了有史以来的最低点。11年期间,黑龙江省OOP比重下降了20%,全国OOP比重下降了10%,黑龙江省的降幅较大。但由于黑龙江省2004年OOP比重基数较大,目前其比重仍远远高出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标准,且高于全国同期32.0%的平均水平。我国卫生计划与生育委员会曾在《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进一步降低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2013年原则上降低到33.0%以下,以有效地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所以应进一步努力降低黑龙江省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筹资总额的比重。
2009年新医改实施当年,黑龙江省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就有了明显的改善,OOP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为43.0%,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5.3%,这些成功离不开国家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当地政府及社会的鼎力支持。数据表明,2010年黑龙江省成功地控制了卫生费用上涨的速度,卫生总费用及个人现金卫生支出费用均呈现了不升反降的态势,仅1年时间就取得了这样可喜的成绩实属不易。随后的5年时间里,黑龙江省和全国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比重虽然均呈现下降的趋势,但下降的幅度有限且存在明显不同:黑龙江省在随后的5年中仅下降了1.4%,且在2012年还呈现反弹状况,而全国水平则共下降了3.6%。可见,如今新医改的热潮已经快速降温且冷却,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点已有所转移。基于之前取得的成果,政府的作为有助于减轻居民就医负担,所以仍需要其持续大力支持投入及关注。
《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15》显示,200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 471元,农村人均纯收入3 005元;2013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 597元,10年期间增长了2.6倍,农村人均纯收入9 634元,10年期间增长了3.2倍[8]。城乡收入差异巨大是不争的事实,一旦发生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家庭影响也不一样。对于富裕家庭来说,他们可以借助存款或者缩减不必要的花销来支付医疗卫生费用,而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只能通过借款来支付,甚至是因OOP过高而无法利用卫生服务。同时结果也发现,OOP增长的速度略高于黑龙江省的人均收入的增长,二者的增幅存在一定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收入的增长速度一定要明显高于OOP的增长速度,这样才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因为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增长不一致的情况下,极易造成人们因OOP的支出而陷入贫困。因此,应逐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缩小城乡之间医疗保险报销差异,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近几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黑龙江省产业结构也有所调整。黑龙江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其经济发展水平极其有限,仅属于中等经济收入地区的省份。历年数据显示,黑龙江省的OOP比重均位于我国各地区前几位,OOP比例明显高于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表2所示,北京和上海均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其OOP比重较低离不开当地经济水平发达的贡献,而贵州却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代表,但其OOP比重还不到30.0%,可见OOP大小与各地区经济是否发达并无直接关系。横向比较发现,2013年北京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的20.6%,而黑龙江省为41.6%,后者高出前者两倍多,意味着黑龙江省居民卫生支出的经济负担是北京地区居民卫生支出的两倍。同时,数据表明各个地区之间OOP比重差距悬殊。目前,黑龙江省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仍是卫生筹资的主体,黑龙江省政府及社会对卫生投入明显不足,重视力度不够,应给予一定卫生政策支持与倾向,并加大资金资助力度,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