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青 尹兵
机场灯光与机场地面标志一样,同属机场目视助航设备,其目的是更好地引导飞机安全进场着陆,尤其在夜间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机场灯光系统更是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机场管制员,在熟悉本机场的助航灯光设备的基础上,必须加以合理使用,才能達到准确地引导飞机进场着陆并且在地面安全、有序地运行的目的。本文是在30号令机场灯光使用的法规条令基础上,结合实际管制经验,融合个人想法,对如何更加合理的使用助航灯光进行论述。
一、灯光简介
机场助航灯光设备由进近灯光系统、跑道灯光系统、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障碍物灯光系统四部分组成。
其中,进近灯光系统包括:进近中线灯、进近旁线灯、进近横排灯、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及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
跑到灯光系统包括:跑道入口灯、接地带灯、跑道末端灯、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线灯和停止道灯;
滑行道灯光系统包括: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边线灯、停止横排灯、许可横排灯。
障碍物灯一般分为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种。
二、灯光的开放
1、当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应按下列规定开放灯光:
A、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B、无论昼夜,都要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灯光;
C、昼间机场能见度小于2公里或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应开放跑道灯和滑行道灯。
2、当机场未配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且机场灯光不是连续提供使用时,管制员应按下列规定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开放灯光:
A、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
B、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开放灯光时,立即开放;
C、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灯。
三、灯光开放种类与级别
30号令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级别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的需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而灯光开放种类与级别是由昼夜、跑道能见度和云高决定的。本文为了管制员合理使用机场助航灯光,依据附件6《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助航灯光模式配置表”,不仅简单明了,可根据实况准确无误地开放灯光,而且方便快捷,只需模式号,便可成功规避冗长地开灯通话带来的风险与压力。
四、灯光的调节与关闭
1、有航空器通过最后进近定位点至落地前不得调节灯光;
1、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
2、滑行道灯的开放次序须使其对滑行中的航空器能不断指出滑行路线;滑行道灯或其部分在滑行航空器无需使用时可以关闭;
3、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和紧急的)出现的可能,且灯光在预计到港前1小时可重新开放,除此后另有规定外,机场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
五、机场助航灯光的监控
1、当机场具备自动监控设施时,机场管制员须利用自动监视设施查明灯光是否按照所选用的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LMS机场助航灯光监控系统”是一款集监视与控制为一体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包括五个功能模块:跑道方向、白天/夜晚、灯光模式、灯光控制、权限设置。
2、如无自动监控系统或无此类替代设备,机场管制员必须在机场管制塔台上目视观察助航灯光系统以及通过其他来源如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目视检查所获得的情报,来及时知晓助航灯光的运行状态。
3、机场灯光站作为机场灯光的保障部门,对机场助航灯光的正常运行负责。定期对机场灯光进行检查,24小时安排值班人员监控,发现灯光损坏或者故障,及时向管制部门报告,根据影响程度尽快抢修。
国外大多机场都将机场灯光的使用交由机场管制塔台管理,塔台上一般都配有机场灯光的控制和调节面板,以便于塔台管制员根据飞行环境的变化和驾驶员的请求,随时开放、关闭和调节灯光。这也是我国空管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做为一名机场管制员,掌握机场助航灯光的使用,对提供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障飞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