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学生参与度提升路径研究

2018-10-23 08:21闫仁河
学理论·下 2018年7期
关键词:参与度学生

闫仁河

摘 要:传统的教师“一言堂”模式已经大大落后于当前的知识爆炸时代,当前学生参与教学方面存在参与范围有限、学生沦为课堂参与的手段而非主体等问题。为此必须建立以学生参与为中心的法学教学模式,我们主张从提高提问技巧、讨论式教学、口头汇报判决等方面入手切实提升学生参与度。

关键词:法学教学;学生;参与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7-0207-02

我们应当承认,法学教学的任务应当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不仅仅是使其掌握法律知识。而我国目前的法学课堂教学基本上还是老师“一言堂”,老师主要讲解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或者通行的理论。尽管还加入了课堂练习题、司法考试试题讲解、课堂提问等“花样”,但是学生的参与仍然太少,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尤其是,对司法考试题答案的“刻苦钻研”根本无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甚至适得其反,恰恰束缚了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的形成。为此,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从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十分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还可以为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高校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虽然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的甚至流于形式[1]。所以,实践教学对于学生参与度的提升效果也并不显著。有必要深入分析法学教学学生参与问题及其改进思路。

一、法学学生参与存在的问题

就总体而言,在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着学生参与领域有限、参与方式单一、学生居于客體地位、学生只能服从教师等弊端。

1.学生参与的领域有限

不少教师认为学生认真听课就是参与的全部含义所在,似乎学生只有必要认真听课,其余时间都不需要学生参与。但教师往往也要求学生课前须预习、课后须复习,但是课堂上检查预习和复习效果的方式却多为教师就几个基本概念提问、学生回答,参与方式简单机械,与大学生的学习能力明显不适应。其实教师本可以指导学生预先或者课后搜集与讲解制度或理论有关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课堂上教师让学生讲述自己收集的判决、裁决,与同学共享,提出自己的问题与同学讨论,或者回答其他同学的问题。这就将参与的领域扩大到课堂之外。

2.学生参与的方式过于单一

还有一些教师往往认为只有积极回答问题的学生才是积极参与的学生,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教师喜欢用连续的多次的发问来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的热烈氛围,其实这误解了提问的意义。这将导致很多并无意义的问题充斥课堂,学生对于这种问题往往也缺乏深入思考便贸然回答,无非为“是”“不是”“对”“不对”之类“蜻蜓点水”式的答案,显然不适合用于提升大学生的水平。这种参与方式仅适合于某些“爱出风头”的学生。数年前笔者曾经教过一位学生,只要我在课堂上提出问题,她往往都第一时间抢答,不论回答问题的思路是否正确,参与课堂非常活跃。但是期末考试成绩却与其课堂回答问题的表现相差悬殊。哪怕是一些简单的基础题她卷子上回答的也有很大的出入。实际上,答问并非是学生参与的唯一方式,此外,还有学生汇报判决、模拟法庭、小组讨论、向教师提问与质疑等多种方式。

3.学生沦为教师组织教学的手段而非课堂的主体

有些老师上课喜欢照着事先写好的固定教案开展课堂,类似于“剧本”。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很多老师既当导演又当主角,这样一部戏的主要工作都由自己完成了。老师抢了学生的戏,学生只能充当“配角”甚至“观众”。我们可以试想,戏院里的观众如何才能参与呢?难道只能是手舞足蹈地鼓掌、热泪盈眶地哭泣?一方面主张学生积极参与,一方面却全部由老师自编自导自演,这是无法令人忍受的。必须改变学生的客体、工具地位,使之成为课堂的主体。

4.学生参与的前提是对教师的服从

处于客体地位的学生无法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甚至其发表的观点也必须与教师相同,不然就是离经叛道、歪理邪说,必然招致教师的口诛笔伐。比如学生对于某一民事案例的解析如果与教师心中的答案不同,很少有教师会淡定地接受甚至赞同学生的观点,而是急于否定,即便表示认可,也可能给学生留下言不由衷的姿态:对于不同观点的评价无论从时间还是字数上往往都是流于形式。学生由此会得出必须要服从教师的观点才能得高分才能受喜欢的结论。这样怎能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人格?这无疑是最可怕的。

对学生参与的以上理解显然违背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与目标,教师必然无法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

二、学生参与法学教学的价值

1.通过“参与”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课堂教学的落脚点是学生,一切教学活动都要以学生为本: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课堂参与也正是基于此而提出的,就是要使每个学生都能够通过认识他人和反思自己而进行学习,从而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知、情、意、行的全面发展[2]。

2.通过课堂参与将每个学生带入课堂教学中

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一言堂往往使得学生完全处于被动接受与服从的状态,尤其是在传统的教科书与教师权威的阴影中,学生的不同观点得不到表达,哪怕是学生对于自己听不懂的知识点也不敢提出质疑。在这种课堂中,一部分学生逐渐地被边缘化了,即使坐在课堂,也缺乏学习的激情与效率。可见,课堂参与能够让每个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感受到自身的存在,真正走进课堂教学中,这样的教育过程才是真正面向全体学生的。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不仅在于模拟教学、启发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中体现出的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的实践能力,还在于深入的教学参与,使得学生在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论证及合作中所培养的知识的组织、语言的表达、临场反应、角色体验等综合素质。

三、建立以参与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我们主张建立起一种以学生为中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全过程,通过多种教学方式促进师生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的教学方式。

1.提高提问的技巧

课堂提问是教师诊断学生学习状况和改进教学的基本手段。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有的教师不注意课堂提问的艺术和策略,影响了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和学习效果。一套完美的提问思路应当包括,调整提问的角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少问题的封闭性,以便学生广泛参与;优化设计问题的梯次,降低问题的难度;提问者语言简洁明了,提高问题的精确性[3]。还有一点容易被大家忽略,目前,很多课堂教学都存在教师过度发问的现象,“满堂灌”似乎变成了“满堂问”。事实上,满堂问的实质还是教师一言堂,由于教师说得多,学生参与的机会必然减少,许多本该达到解释水平的课却被教师降格为记忆水平的课。总之,教师需要精心设计课堂问题,适当筛选提问方式、类型,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想象力,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带动学生的思维发展,提高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度。

2.讨论式教学

在参与式教学中,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目的应当是诱导学生积极思考。教师在讲解完毕法学基本原理之后,可以从学生们关注的案例或者社会热点出发,引导学生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从而调动其学习兴趣,然后指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或者组织诸如以案说法等形式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设置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分别扮演,从多个角色的立场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3.汇报判决书式教学

这是一种通过查找整理并口头汇报法院判决书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以提高学习效率的参与式教学形式。比如,在学习“商品房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一知识点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无论如何开展理论阐释都难免枯燥乏味。虽然教师可以举案例,但是很难保证每个学生或者大部分学生能够听进去。如何能够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其含义呢。那就给学生布置作业,让他们到Openlaw、北大法宝等网站上去找相关法院判决,在课堂上进行口头讲述判决,要求其在大约5分钟之内将整个判决陈述完毕且表达清晰。每次学生为了找到更恰当更清晰地判決,往往需要查阅大约3个左右的相关判决,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找到最适当最适合的判决。然后要吃透判决内容。这种教学方式既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文献整理能力,也提升了学生的教学参与度,有力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较为轻松地掌握了枯燥的法学概念与制度理论及法律条文,提高了教学效果。

该教学方式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相比,具有如下优势:第一,我们是发动学生自己动手去找判决,并将其列为平时成绩主要项目。这往往会增加其学习动力与压力,更培养了其学习的兴趣,因为大多数学生都很在意课堂当众汇报判决的效果。第二,学生汇报的是活生生的判决,而不是虚拟的案例。这一点颇为类似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我相信如果学过一门课,学生能够认真查阅至少数十个法院判决,那么其对该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把握应当是更加深刻的。第三,传统案例教学还是教师一言堂,而学生汇报判决书教学则更向翻转课堂方向发展了。

参考文献:

[1]杨静.法学教学中参与式教学初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

[2]高原,吴支奎.课堂互动的社会学分析及优化策略[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5).

[3]叶立军,彭金萍.课堂沉默现象的成因分析及其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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