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利新
摘 要:哈耶克将社会秩序的产生方式分成两类,一类是自生自发的,另一类就是建构的,前者是个人行动在即时的环境中遵循某些规则并且在竞争中获得支持的结果,后者是在集体行动中接受集中指导并规定了具体目标的结果,哈耶克认为理性乃是人类最珍贵的禀赋,但是社会秩序的演进显然是一个理性不及的过程。
关键词:自发秩序;理性;社会秩序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7-0077-03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是其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其思想旨在强调一切社会秩序都是人之行动的偶然所致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或组织设计的结果,在秩序的产生过程中,由于知识的分工导致了理性的有限性,而社会秩序的生成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依靠个人理性是无法完全掌握社会秩序型构的所有细节,所以哈耶克认为自发的社会秩序生成的那个领域乃是一个理性所不及的领域,但这并不是说理性是毫无作用的,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禀赋,而人们恰恰需要学会如何明智地运用理性。
一、哈耶克的理性二分法
自康德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问世以后,人们开始对理性的内容和限制有了重新的认识,康德认为理性要超越现象去认识超验的本体是不可能的,它最多也只不过是一些先验的幻象,而并不是真正的科学[1]。因此,根据理性的能力去指引人类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正如康德在书中警告人们不要把理论的理性运用到经验以外的本体界去,这样才能排除理性的误用。正是基于康德对理性能力的批判的知识论基础,哈耶克充分理解了人类理性能力之限制的关键,提出了理性的进化论和理性的建构论。
(一)理性的进化论
哈耶克的理性进化论主要是受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著名哲学家休莫的进化论传统的影响,他认为社会秩序的演进是一个有机的、缓慢的和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种试错程序,而理性在社会秩序的演进过程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过分夸大理性的作用就会摧毁文明,正如哈耶克在其代表作《法律、立法和自由》所做的结论中指出:“如果要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就必须要抛弃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样一种幻想。”[2]由此可见哈耶克的理性进化论所主张的基本立场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而理性能够得到发展并且成功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就是在各种文化和规则能够得以累积性发展的一个领域,很显然这个领域是不受控制的和理性不及的。
依据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立场可知,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同时也并非出自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而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文明发展至今所获得的种种成就皆是人类偶然的行动所致,绝非是出自几个理性的个人的智识和设计的产物,就像亚当·斯密所指出的: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并被人们认为极为有作用的种种制度,乃是某些显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3]。显而易见,社会秩序的演进具有理性不及的性质,但是正如哈耶克所强调的,这并不认为理性是毫无作用的,相反,理性作为个人的一种抽象思维工具,可以引导个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行动,并且可以将复杂的现象抽象成一般的规则进行把握,进而引导个人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理性的建构论
哈耶克认为理性的建构论是以笛卡尔哲学为典型代表,以怀疑为方法,导出我思故我在的命题,运用数学的演绎方法推导出这个宇宙的建构,进而将“上帝意志”作为宇宙现象的创造者,而他的后继者卢梭却把这种上帝意志变成了“人类意志”,于是人类意志就变成了一切社会秩序的来源,并认为人生而具有智识与道德的禀赋,每个人的行动都是理性的行动,且理性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合理的东西都是人类理性所创造出来的,并且依据这种与生俱来的智识的禀赋,根据个人的偏好经由审慎的思考可以型构出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所有细节,然而,这在哈耶克看来却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在我们改善文明的这个整体的努力中,我们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重建。
欧洲自笛卡尔开始,整个时代的思潮被理性统治着,伏尔泰说过:“如果你要好的法律,烧掉你目前所有,而使你成为全新者。”可以看出这个时代思想家对理性的极度自信,认为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都是理性这个“能工巧匠”独立发明创造出来的,并且认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最高权威是非常必要的,哈耶克认为这种极端的理性主义,完全忽视了社会发展中自然形成的力量和过往经验的积累,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加上经验累积而得以艰难获得的结果,过度地夸大理性的作用最终将摧毁文明,哈耶克特别指出:“理性犹如一个危险的爆炸物,如果小心管理处置将非常有益,不然,则可能将整个文明炸毁。”
唯理主义者将理性视为一种绝对之物,坚信理性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认为个人行动通过理性的指导可以做出正确无误的判断,其观点倾向于运用个人智识的禀赋代替对一般性规则的遵循,但其行为依据所要求的知识已大大超过了个体心智的能力,此种论点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个体行动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对于一系列抽象规则的遵循正是由于我们的理性不足以使我们能够把握现实中错综复杂的详尽细节所学会的一项工具,而对于一系列规则的遵循正是自由实现的前提,正如19世纪自由主义领袖贡斯当将自由主义描述为“一系列原则的体系一样”,自由是一种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有个体行动都要接受规则的指导,而一个自由社会所能够为个人提供的有助益性的方式就在于自由对个人而言是多种机遇的一种存在,而绝非种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我们应该摆正理性的位置,将自由视为最高原则,使理性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作用。
二、哈耶克的理性立场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不仅仅是解释经济学难题,哈耶克认为这个观念也同样适用于货币、语言和制度等更加广泛的领域。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的发展是某些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發展而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努力的是坚持对理性的捍卫,以防止理性被滥用,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来引导我们的决策。
(一)理性的局限性
哈耶克认为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所以,理性在两个方面存在着局限性,一方面,理性的局限性表现在理性在理解自身运作能力和未来的发展方面存在着逻辑局限,这是因为理性永远也无法离开其自身来检视自身的运作,即在求知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理性所无法到达的区域,哈耶克认为,理性并非先于文明产生,理性与文明二者实在是在互动中同时演化发展的,这就使得理性不可能无须依赖经验就拥有能力和知识,所以理性就无法预见其自身的未来发展,当然理性也无法为其自身和文明的发展提供一种有意识的方向指导,所以,妄自夸大理性的作用,实乃是对理性的滥用。
另一方面,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哈耶克在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分工,认为知识只会作为个体而存在,个人只能在某个领域拥有着分散的知识,社会知识无法集中于一个个体上,对于其他领域的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因此不存在全知全能的人,而社会秩序是一种真正复杂和烦琐的秩序,超过了任何个人脑力所能掌握和操作的个别事实,我们在认识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必然有着理性不及的领域,所以依据理性而试图对整体社会进行建构则更是不可能,基于这种“无知论”,唯有充分利用自己不知而为别人所知的知识,才能不断地促使社会进步。
(二)理性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禀赋,所以其理论论辩绝对不是无视理性,其侧重点只在于寻找理性的限度,所以理性本身不是“恶”的,只有妄自夸大理性,忽视自发力量,试图运用个人理性去建构社会整体秩序才是对理性最大的抹杀,所以,在社会秩序生成的这个整体的累积性框架内,理性有着其建设性的使命。首先,理性既不能预见社会的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理性的发展能够让我们不断发现既有的错误,而自发的社会秩序本身是极其复杂的系统,超出了我们既有知识的范围,所以,理性服务个人作为一种抽象的思维工具,能够帮助我们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并将复杂的现象抽象成一般性规则,有利于我们对规则的遵守和做出正确的选择,同理,在文明进步的过程中,理性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各种导致进步的新生力量,从而使得人类不断迈向新的未知领域,文明的脚步也将得以继续前进。
其次,当我们充分理解了理性发挥作用的方式,并不代表运用理性就不会发生错误,理性总是在文明进步的过程中不断运用新的知识发现既有的错误,正如哈耶克所讲:我们并非全知全能,我们每时每刻都要根据自己过去不了解的新事实来调整自己,理性在复杂的社会秩序形成中只扮演着有限的角色,所以理性的第二个作用就是在社会秩序这个自动生成的整体框架内,充分利用理性的知识,运用既有的历史材料,对已经生成的社会制度细节加以改进,并且,我们所努力地工作旨在这个整体中进行点滴的建设,绝非全盘建构。
至此,哈耶克的理性立场已经十分清晰了,首先,理性的成长是社会过程的一部分,个体既然无法完全理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所有现象,当然也就无法掌握理性成长的方向了,那种认为理性可以指导其自身的发展实则是将理性限制在个体心智所能预见的范围内,哈耶克认为这是在限制理性的成长,对于理性的成长而言,个体应该尊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力量和原理,因为正是这些我们无法充分了解的力量和原理构成了文明发展的基础。其次,理性不是万能的,个人也不是完全理性的动物,理性在社会秩序演进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有限的,人类发展至今所达到的种种成就只有部分是理性指导之功,理性是在文明的演进中不断成长的。最后,文明是在不断地试错中累积发展起来的,对于已经自动生成的秩序,我们应保持的态度是个体能够了解理性有意识的产物仅占一小部分,而对于社会成就远大于理性能够设计的整个社会过程应该保持尊重和谨慎的态度,没有任何几个精英或部分人能够知道整个社会计划能否取得成功,因此,政府的职责不在于指挥而在于执行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般性规律,并且为个人提供不受任何权力干涉的私人领域,如此,社会秩序才能不断演化进步。
三、哈耶克的理性论证困境及对当代的启示
哈耶克基于其知识论的自发秩序的论证对于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哈耶克就重述或构建自由主义哲学所采用的哲学预设使得西方学者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解为保守主义或功利主义,哈耶克的第一个哲学预设是基于休谟的“怀疑论”知识论,认为个人理解的基础在于经验而不在于理性,理性无法离开理性本身来证明理性,因此,理性的力量是有限的。哈耶克的第二个哲学预设是基于康德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认为理性能够使人运用知识进行判断构成了个人行为的动机,其次,理性能够使人认识到经验所不能,并且使个人意识到自由的规则。可见,哈耶克在论证的过程中存在着理性和非理性的要素冲突,哈耶克在阐述自由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主张自发的社会力量形成秩序,坚持理性有限的立场,导至他主張反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而哈耶克在试图运用一套规则去捍卫他的主张时,又采用了理性主义的方式去论证,那么便形成这样一个问题,即:哈耶克在为其自发力量形成社会秩序的捍卫同时,其论证所用的理性方式怎么不被沦为其批判的唯理主义的牺牲品呢?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得出结论,不能仅仅就哈耶克两个哲学预设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就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本身做印象式的肯定或否定,而忽视了哈耶克复杂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在理路本身,哈耶克的个体有限认知能力迫使主体承认其他主体对其他领域知识的权威性的理性有限认知观,启示我们,知识是无限的,而理性是有限的,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着全知全能的人,所以我们应该认清理性控制的适当限度,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所谓理性,不过是指限制的必要罢了”。在当今新一轮文化的冲击下,我们要坚持思想自由和理性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时刻警惕极权主义的出现,那种认为在认识主体和客体之间能够建设起认识的桥梁就是认识的全部概念实则是对理性的僭越。同样,哈耶克理性主义也强调理性作为一种认识工具通过引导个人认识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一般性的规则来做出对社会和个人有益的选择,这启示:虽然理性的能力是有限的,新知识的增加也必然导向更大范围的无知领域的出现,然而,人们更应该充分利用理性的作用,充分发挥个人的认知能力,同时与掌握其他领域知识的人进行合作,利用理性去理解各种进步力量,这样,才能出现更多的进步力量,社会才能走向更大的进步。这也是对哈耶克理性立场另一向度的解读。
对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中理性的解读正如哈耶克自己所指出的那样,他所做的工作与合理运用理性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他对理性的反省,恰恰不是反对理性、敌视理性,而是为了纠正时代的错乱,摆正理性的位置,最终让理性的归理性,感性的归感性。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103.
[2]哈耶克.立法,法律和自由[M].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