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组织)进行法律服务和授课培训过程中,我们发现能说清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区别的人寥寥无几,对这个问题大家在实务过程中都非常困惑,我们接到过大量咨询,甚至包括一些法律人士对此也有些模糊。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正确认识和理解两者的异同能便于慈善组织正确适用,从而有效预防慈善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含义和特点。(1)慈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慈善捐赠是指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一种活动。其特点是: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2)民事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民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特点是:必须是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
二、相同点。(1)赠与行为: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在本质均属于赠与行为,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的赠与,既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是一种特别的赠与。(2)双方行为: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两者均是双方的行为,必须是捐赠人(赠与人)和受赠人对财产转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同意均无法成立合同关系。(3)无偿行为: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均为无偿行为,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态,需符合“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要件。也就是说赠与人(捐赠人)处分其财产不得从受领财产方获得任何对价。(4)自愿行为: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赠与(捐赠)和接受过程中都是自愿的,不得强迫赠与方实施赠与(捐赠),也不得强迫财产受领人接受赠与(捐赠)。《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正体现了捐赠的自主、自愿原则。
三、不同点。(1)目的和用途:慈善捐赠必须是基于慈善目的,进行慈善活动,也就是说用途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慈善捐赠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目的具有为公性,而民事赠与则不受该目的限制。民事赠与是为特定私人的利益服务,民事赠与的受赠人接受受赠财产后,受赠人可以自由处分,没有必须将受赠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现实中,捐赠人虽然可以直接向受赠人实施资助或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捐助,但此类捐助并非《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捐赠,是属于民事赠与的行为。(2)受赠人与受益人:慈善捐赠中,慈善捐赠的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受赠人相对于民事赠与的受赠人范围要窄。受益人方面,捐赠人除了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外,受益人和受赠人往往为不同主体,慈善捐赠的受益人一般情况下是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捐赠人在捐赠前甚至不知道受益人是谁。民事赠与的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赠与的受益人和受赠人一般为同一主体。(3)适用法律:慈善捐赠应当优先适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民事赠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4)是否允许撤销:慈善捐赠具有公益性,法律规定具有公益性的慈善捐赠行为一般是不可撤销的。民事赠与在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与。(5)受监督程度:慈善捐赠中受赠人不仅接受来自于捐赠人的监督,还要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大众等第三方的监督。民事赠与仅涉及到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关系,无须接受第三方的监督。(6)税收优惠: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和受赠人一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是指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可以进行税前抵扣。民事赠与是为私人利益服务,赠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受赠人接受捐赠应依法纳税。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不同。通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实施捐赠,捐赠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财产可以在法律规定比例内予以税前扣除,超额部分还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甚至更久。而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与民事赠与并无多少差别,捐赠人则除特殊例外情形外,一般由于无法获得捐赠票据,很难获得税前扣除和其他税费减免,受益人也很难依据《慈善法》获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