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伤路人,监护人赔偿

2018-10-22 01:57欧阳峰
莫愁 2018年28期
关键词:抚慰金漳州市监护

文/欧阳峰

发病期无人监护

2015年9月28日傍晚,福建省漳州市的繁华闹市区,车辆和行人川流不息。突然,一名妇女举起菜刀当空乱舞,砍向正在前方行走的女子朱萍后背。被砍后,朱萍惊恐地回头,未及呼救,身上、头部又连中数刀,顷刻栽倒在地、鲜血直流。事发突然,行人纷纷驻足,有人大喊:“杀人啦!”有人欲冲上前夺刀,无奈行凶者手举菜刀狂舞,无法靠近。

路人报警后,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制服凶手。朱萍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被带到派出所问讯的行凶妇女,目光涣散、神情呆滞,不停地自言自语,对民警提出的问题却没有任何回应。警方判断,此人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派出所立即联系精神卫生中心,将其强制送到中心诊断治疗。当晚,警方查明:行凶妇女叫张玉桂,家住漳州市,44岁,无业。张玉桂的丈夫陈丰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工作人员,长期派驻西安办事处,女儿陈岚尚未成年。张玉桂的父母在离市区十多公里外的乡镇生活。

陈丰接到警方通知,第二天赶回漳州,先支付了3万元给受害人家属料理后事。陈丰向民警叙述了张玉桂的情况:结婚以来,妻子与他一直格格不入。从2002年起,陈丰发现张玉桂言行怪异,总是疑神疑鬼,三天两头与小区里的其他业主闹矛盾,经常说有人跟踪她并要加害于她,甚至怀疑有人监听她的电话、偷换门锁、水里下药等等。张玉桂的两个哥哥曾多次提出带妹妹到医院检查,张玉桂坚持说自己没有病,谁提看病跟谁急。

对于妻子的反常行为,陈丰嘴上不说,心里却极度厌恶。为了回避矛盾,陈丰没有向单位说明缘由,主动请缨让领导将他调至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这样,陈丰便可以长期出差,眼不见为净,减少了与妻子的矛盾。十余年间,陈丰除了休假回家探视女儿,基本都不在家。平时,张玉桂的父母隔三差五来家里看望女儿和外孙女。陈丰的言词得到社区多个居民的证实。

张玉桂的大哥向公安机关陈述,2002年左右,张玉桂因与陈丰发生感情纠纷,此后性情多疑,时常发脾气,间歇性犯病,又不配合治疗,病情日益严重。家里多次为她到医院开过精神类药物,但均被张玉桂扔掉。

案发后,精神医学鉴定结果表明,张玉桂患有重度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急性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父母丈夫同担责

朱萍被害时年仅37岁,女儿玲玲当时上小学六年级。得知噩耗,玲玲出现了应激性心理创伤,整天哭喊着要妈妈。不得不暂时休学去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朱萍的丈夫黄伟、母亲万桂兰也深受刺激,痛不欲生。

2016年7月,死者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玉桂、陈丰、陈岚及张玉桂的父母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9万余元。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经鉴定,张玉桂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朱萍死亡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案发时,陈丰因工作被派往西安市出差,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张玉桂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张玉桂的父母,属于第二顺位监护人,通过派出所调查可知,两人早已知道女儿张玉桂的病情,清楚张玉桂经常与邻里发生纠纷,具有人身攻击的危险性。在陈丰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应视为自愿接受陈丰的委托,承担起监护责任。但是张玉桂的父母未进行合理监护,亦应承担责任。案发时,陈岚尚未年满18周岁,无经济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对张玉桂的行为负责。

2018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玉桂赔偿朱萍家人各项经济损失114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在张玉桂的财产不足以赔付该款项时,陈丰、张玉桂的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丰已支付的3万元在其中扣除。

一审判决的结果,让张玉桂的父母感到意外。老两口长期居住在农村,均已年逾七旬,连日常生活自理都感到困难,哪有精力照顾居住在十多公里以外的女儿。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受陈丰委托监护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监护责任明显不妥。张玉桂、陈丰也认为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偏高,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改判配偶补充赔偿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丰虽长期在外工作,但并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张玉桂父母承担,且他们也不认可接受委托监护,朱萍家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故其请求张玉桂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过综合评判认为,精神损害本身属无形性,很难以金钱形式进行量化,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又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实践范畴。一般而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张玉桂在公开场所用菜刀无故朝朱萍乱砍致其死亡,使得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从此破裂,其行为给朱萍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折磨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2万元,并无不当。

2018年6月1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在张玉桂的财产不足以赔付111万元款项时,陈丰应对剩余部分款项进行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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