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在家庭其他成员身上施行的基于肉体精神等方面予以伤害的行为。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采取完善有效的干预治理体系来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对家庭暴力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其次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缺点,最后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缺陷对反家庭暴力提出了对现行方案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干预;治理机制
当今社会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两个趋势:一是家庭暴力问题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依旧无法杜绝;二是部分抗暴犯罪案件增多,虽然绝大多数女性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自救,但她们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一)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对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通常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伤害,广义上的家庭暴力还包含了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例如丈夫对孩子,妻子对孩子甚至反过来的妻子对丈夫的在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后,甚至将婚前同居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类似于夫妻间暴力行为的,也归纳为家庭暴力的处罚范畴。
(二)特征
1.行为隐蔽性。家暴的行为隐蔽性多表现为,当事人在遭受家暴后往往羞于提起此事,并对遭受家暴的事百般遮掩。外人对此既不了解又不能深入询问,从而导致无人知晓。
2.主观能动性。家庭暴力一般和其他暴力犯罪一样具有主观上的能动性。施暴者一般是故意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以满足自身的某种欲望。
3.持久性。通过对现有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施暴者一般对受害人采取长时间的施暴而不是一次两次便收手。
(三)类别
家庭暴力形式多变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踢、使用凶器等;
2.精神暴力,如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辱骂威胁的语言暴力,以各种行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压迫的行为暴力,以及冷暴力等;
3.性暴力,以强迫手段使家庭成员与其发生性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的基本都可以纳入此范围。
二、形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的形成是比较复杂的,它既涉及了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中所产生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传统思想。同时也包含了近代社会的大男子主义甚至女权主义等思想,是由多种价值观和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由于人们一直以来都认为这种事情属于家庭私事采取默认不管的态度,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
(一)历史原因
历史上因为生产力等原因男子一直在生产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女人和孩子等则必须依附其才能生存,这就使得男尊女卑的思想逐渐形成,最后演变成了男子作为家主说一不二,女人孩子必须服从的家庭地位排行。几千年下来,虽然经过多次思想解放,但还是有很多人在面对家暴时选择容忍。助涨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得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二)社会原因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被当作家庭私事,外人不会管。受害人一般认识不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认识到了为了家庭的和谐选择了忍让。司法机关通常也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念头对于此类案件采取民不告,官不理、事不大,不处理的规避手段。受害人既希望能够伸张正义,又怕花钱或对丈夫处罚过重,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没出人命就随他去的心理。这又使得施暴人更加的猖狂从而促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三、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中存在的缺陷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极大的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现今的法律执行中仍有很多缺点。
(一)立法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但是该法针对的立法范围比较狭隘。对部分形式的家庭暴力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立法,但是还有类似于冷暴力等暴力形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二)执行机构分散
现在的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各个相关单位都有帮助受害人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因为没有专管的机构导致现行机构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案情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三)封建思想仍在
虽然现在社会讲究人人平等,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依旧没能从封建枷锁中走出来,她们依旧抱着那套封建理论,默默忍受家庭成员带给她们的不公。
(四)有治理没预防
现在的法律立法主要针对发现家庭暴力后怎么处理。对于如何及早发现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却没有相应的方案。
四、如何完善家庭暴力干预治理中的缺陷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来完善家庭暴力干预治理机制:
(一)严格实施并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行为准绳,也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武器。国家应建立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并且要求执法者和相关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且对执法者进行合理的监督。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对殴打,划伤等身体暴力形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实施细则,但是对冷暴力,语言暴力等精神暴力以及其他暴力形式并未能作出具体的执行细则。所以继续完善關于精神暴力方面的法律就显得很有必要。我们必须要让施暴者的所有手段都被约束在法律的准绳之下,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施暴者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管理机构
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虽然严格要求相关机构予以协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因为涉及机构繁多存在着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案件处理进展缓慢,甚至迟迟无人受理。当今社会家庭暴力现象持续猖獗,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在颁布一部完整的法律后再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机构,快速集中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加强道德法治人格教育
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提高人民道德素养,消灭社会上残余的封建思想,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提升国民思想道德的上限,拉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限,使公民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们的认知。当人的思想道德品质达到一定境界时,规定社会底线的法律都会失去其意义,家庭暴力当然也会消失无踪。
2.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以多种形式加强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发扬民主,教育、舆论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3.树立正确的认知观。帮助全社会树立谨慎的恋爱观和正确的婚姻观,夫妻间的相处更应讲究沟通的技巧而不是通过忍让暴力换取短暂的和平。子女也应当注重父母的言行举止虚心接受父母亲人的教育,但是对于以抱着爱的名义进行的体罚殴打等手段要分清是非注意界限。若被父母肆意殴打也应该寻求有关部门予以帮助。
(四)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救助体系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事件社会上的任何团体及个人都有责任去劝阻,制止,甚至上报公安、司法等机关。各救助机构,福利机构等在遇到家庭暴力事件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帮助,若对此类事件不闻不问,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负责人都要遭到处分。但从以往的案件来看,这两类渠道并未发挥太多的作用。这是救助体系的一大缺陷,是要充分完善的。还有人身保护令制度,同过对网上案件的分析发现人身保护令实际上发挥的效用并不大。因为它对施暴者的要求太低致使受害人不能真正的保证自身安全。所以我们要加强人身保护令的处罚力度,最好让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以保证受害人的安全。
(五)建立有效的预防体系
对于任何犯罪行为我们都应该采取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行动方针。为了能在源头上掐灭家庭暴力的火苗,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发现机制。采用例如,定期安排人员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家庭情况调查,发动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区域内住户的家庭状况进行不定时的观察等手段,早发现,早处理。让家庭暴力在苗头时期就消弭于无形。
(六)设立情绪调节机构
现今社会生活压力水平大,无论男女都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懂得自我调节的人往往会在情绪失控前将通过各种活动将压力排出,而不懂得调节的人往往在承受不了压力的时候将压力转嫁给别人,逐渐演变为家庭暴力。因此,很好地调节自我情绪能减少很多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但是很多案件处理中并未在意这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情绪调节机构,或与现有的心理辅导机构进行联动合作,从心理方面将问题解决不仅可以缩小案件的影响还可以从根本上制止部分家暴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在全社会普及情绪调节方面的知识,使人们注意到自身的情绪问题,也能将部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诱因消灭,从而保持家庭的和睦,避免家暴的出现。
总之,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防治作出了具体要求并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依旧任重而道远。家庭暴力事件的日趋增多以及作案手段的逐步升级,使得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的路曲折难行,但这只会使我们更加努力,因为整治家庭暴力不仅仅关乎个人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对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的建设,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未来逐渐消失变成历史问题,才能使得家庭和睦稳固,社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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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海燕,女,講师,法学硕士,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