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娜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于2009年被首次纳入我国保险法之中,是我国新保险法修改的一大重点。将这一条款引入保险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利益,防止保险人利用其所处有利地位滥用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中的这一条款是一般性条款,它可以应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但是其适用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做出调整。本文从现实生活和法律公正性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完善这一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应用于保险合同之中,这一条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力解除合同,一旦此法定期间经过,即使投保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严重欺诈,保险人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不可抗辩条款这一规定被定义为除斥期间,只要此法定期间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成了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这一条款应当适用于那种保险,在我国现实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主 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其观点坚持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其理由有:首先,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保险立法中,对这一条款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并没有做出特别的限制,因此对于二者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差别待遇,要平等的保护所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其次,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合同期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一年,所以对其适用这一条款的情况不是很多。
否定说,其观点坚持这一条款只能适用于人身保险之中。其理由有,首先,这一条款设置的一个目的在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其亲属死亡之后,维持其基本生活,体现人的生存价值。其次,财产合同期限通常是一年,而这一条款中规定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长期保险,即保险期限在两年以上。最后,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损毁的是财产,并不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被保险人自身而言其处于举证有理地位,无须援引这一条款来保护自己。
三、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1.我国虽然将这一条款引入了保险法之中,但是却没有对其适用做出任何例外情形规定。在全世界国家的保险立法中,大都对其规定了适用的例外情形。我国未对其做出任何例外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将会导致诸多疏漏。
2.在我国这一条款中规定了两年期限的抗辩期,即保险人必须要在这两年期间内行使权力解除合同,如果在这两年内保险人不行使权力解除合同,经过了此期间,保险人就会失去这一权力。其中,两年的期间被定义为除斥期间。但是我国保险法中却未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和保险合同复效后重新计算的时间点,这对于保险人而言,不利于其将来正确有效的行使合同解除权。
3.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我们,有时候会因为自我认识能力,遇见危险能力,表达能力的限制,做出一些错误,模糊的陈述。如果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的过于严格,生活中的大事小事都要告知保险人,会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隐私的过渡披露,损害其投保的积极性。
4.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条款只适用于保險人可以依据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
“重要内容”和申报年龄不实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但是该合同解除权适用只涉及上述两个方面,只针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涉及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四、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
1.明确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对其加以细化。
2.明确规定这一条款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点。除斥期间的起算对于不可抗辩的具体适用至关重要,应该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从保险人开始承保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保险合同重新生效之后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原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3.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从保护投保人的个人隐私,提高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从而助长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来看,限制如实告知义务有诸多益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应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如实告知义务,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规定例外情形有助于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相互利益,防止出现利益失衡,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投保人、保险人而言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必须正确的去使用它。立法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一项法律制度的成熟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的。对于我国这一条款中出现的不足,笔者希望能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适用具体状况,不断去完善这一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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